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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的探讨——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文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77-8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通过裁判方式调整违约金数额。这种规定的逻辑前提有混淆概念之嫌,导致的结果是思维混沌。明确界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建立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基础,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仅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当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故无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必要;当惩罚性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一般没有调低的必要。应首先适用意思自治规则,其次才能适用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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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法官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取决于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结合比较法分析方法,从法理学以及实务操作的角度对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进行分析,有助于探讨我国法官在违约金调整中的来源、范围以及规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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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大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规定几经修改,始终未达成共识。作者结合中外立法,对违约金制度的沿革、违约金的性质等作了有益的探讨,对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也提出了独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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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5)
对于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侧重于实际损失、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等,各地出台相关规定对考量因素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在考量因素的构建中,需明确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其他考量因素。在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考量因素之外,还将社会经济状况、主客观情况等因素纳入。而将动态系统理论引入违约金酌减制度,分析"要素"与"作用力"之间的关系,区分不同合同类型考量因素的侧重不同,是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领域另一切入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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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其责任的确立是否以实际损害和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因违约金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及定金的关系是否可以并用 ,也应区分不同性质而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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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会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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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锦铃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Z2)
违约金问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任意滥用违约金条款,实质上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因此,要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逐步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主要的劳动合同形式。控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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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琴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5):55-56
在我国,罚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图书馆不能成为罚款的主体,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此,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中的“罚款”的性质是“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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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经济纠纷案件中有关违约金问题的裁判 ,法院应于重视当事人约定和法定标准的同时把握好尺度 ,例如对善意违约和恶意违约在处理上就应有所不同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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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约责任中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竞合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 ,着重论述了违约责任中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 ,旨在解决现实生活中三者如何具体运用、能否一并适用等法律问题 ,分析了在适用三者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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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法理基础及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财喜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5):31-32
随着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普遍使用,因违约金条款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社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合理性及法律性质颇有争议,本文就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更好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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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4):82-84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 ,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不少不明确的地方 ,致使在实践中引起不少争议。本文通过对这些实践问题研究 ,指出现行规定的一些缺陷 ,并对其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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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无条件单方解除权。其设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相关立法存在着某些缺陷。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须保证劳动者自由流动,另方面也应减少劳动力流动给企业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今后的劳动立法,应在这方面起好平衡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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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泠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4):23-25,28
对违约金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其法理根据来源于合同正义的要求和违约金自身的属性。基于合同自由的神圣地位,对违约金的法律干预应持相当克制的态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在违约金规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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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瑶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0,(2):98-103
以落户约定服务期之劳动争议判决结果与理由众多,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认定混乱。落户作为争夺型人才竞争方式有其特殊之处,其金额难以量化且只能一次性授予。服务期实质在于限制劳动者离职自由,应从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三个方面判定其效力,而违约责任之设置在于抑制劳动者离职意愿,其惩罚性应属关键。因此,应当扩大服务期适用范围,将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违约金共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综合其他手段对服务期离职作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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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后,在违约金是否可以和赔偿实际损失并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述后认为在目前《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体系中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实际上并没有并用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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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旗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70-72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违约金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文章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对违约金的调整尤其是法院的主动干预在法哲学、立法例、必要性以及干预的限度上进行了分析,以期对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