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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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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界也以"不知法律不免责"为通说。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这种传统的理论观点受到质疑。我国刑法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评价违法性认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行政违法性认识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也并非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要想成立行政违反加重犯,则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认识错误而言,行为人对符合行政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对禁止事项的评价错误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只有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确实不具有回避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可能时,才不构成相应犯罪。  相似文献   

3.
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在理论界有众多分歧。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整体的法制性、法规范的认识,认识的内容不应当是伦理道德等前法律规范,也不宜是某具体的法。而基于违法性认识认定的推理逻辑,对其存在性的认定应当侧重于反向推定即如果特定情形下存在法律认识的丧失那么就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反之即存在违法性认识。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对违法性认识与犯罪过失的关注相对较少,就二者关系来讲,犯罪过失的成立不需要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4.
随着学界对外国刑法学的研究,对犯罪构成的认识逐渐有了新的突破。犯罪构成中责任的认识在近几年更是学界的宠儿,违法性认识也开始进入法学家的视野,对于违法性认识本身的必要性更是学说纷纭。我国一直坚持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司法实践也一直没有承认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坚持这一立场并进行必要的完善是我国学者的一个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当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意志与社会的主流标准背离越大,体现出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做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执意要去做,就表明行为人对主流道德、法律标准背离性越大,社会危害也更严重。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性认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法益被侵害,但是所体现出的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弱。  相似文献   

6.
在外国刑法理论中“不知法律不负责”是一条古老的规则 ,在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中一直重视区分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但是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 ,这一规则面临着一些争论与问题。本文在介绍外国刑法有关理论的同时 ,联系我国的理论观点进行讨论 ,提出了判断违法性认识是否为犯罪故意内容的标准 ,应当以司法者的判断为主 ,但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7.
经济刑法保护法益的抽象性、流变性以及犯罪构成的模糊性、复杂性,决定了适用于核心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是故,需要重新反思和架构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规则。在判断标准上,应当放弃“职业推定”的立场,采用“类型化之一般人标准”;在判断前提上,当法规范本身缺乏明确性或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有高度合法可能性时,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存在,同时主张以“刑事推论”取代“刑事推定”,避免司法者习惯性地“知法推定”,从而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宽宥功能在经济刑法领域无从发挥;在判断方法上,虽采用同核心刑法领域相同的阶段式审查,但应更加公平地分配刑事犯罪风险,允许经济活动者对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判决和中立、专业、无偏私的专家意见予以信赖。  相似文献   

8.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得违法性认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过往一味回避的态度已不能应对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视野俯瞰,违法性认识已经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方式虽各具特色,但具有内在一致性,即违法性认识影响罪责的落脚点在于价值判断,而"实质违法性认识"能够内含于中国刑法学的罪过概念之中。在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情形下,一般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特殊情形下则要谨慎判断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再分析其是否具有违反法秩序的主观意志,从而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遵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场合下可形成两条出罪路径:直接否定社会危害性认识进而阻却罪过,适度扩大"法定犯"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不知法不免责"是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过于"冰冷"而未考虑行为人对错误的避免可能性,故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视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或可避免的情形而分别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如何判断、以何标准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避免可能性就成为刑法理论的重要问题。司法官站在不同的角度、坚持不同的立场、秉承不同的刑事政策就会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进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对此进行借鉴和参考,结合常识、常理、常情,采用认定过失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0.
对于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争论的焦点在于故意犯罪中"认识"的内容。并在此论战的基础上基本上形成了两大观点——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在我们现阶段法治还相当不健全的时代,应该以社会违法性认识为故意犯罪的主要判断标准,辅之以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11.
就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问题,尤其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故意的构成要素,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从刑法域外学科视角,以经济犯罪为分析的类罪基点进行探悉,建构经济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二元分野模型,针对不同具体罪名行为的法域归属采取差别对待,以配合其他法域价值取向的追求,真正实现经济刑法的工具功能与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12.
不知法不赦来自一句古老的罗马格言。此原则强调“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有害的”,行为人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惩罚的借口。美国司法判例中的“不允许对法的不知”原则,被认为是刑事程序中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原则之一。二战以后,随着人类社会日益进步和各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这一古老的原则也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严格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审判的出现,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开始对此原则进行修正。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免责,而可以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只能减责。  相似文献   

13.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解决的是一个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犯罪的问题;违法性主要研究违法阻却事由,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解决的事一个危害行为为什么不是犯罪的问题。两者都涉及到犯罪的认定问题,应当对其关系进行思考,认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认定犯罪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还有我国刑法理论,对其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4.
对615份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违法性认识司法适用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合理的理论选择和科学的判断路径。解决此问题,应当明确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采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来判断犯罪成立与否,并参考违法性认识的具体状况来决定是否量刑从轻,可以先以"契机+真诚查询或合理解释"的方法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否存在,对于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再判断其是否足以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15.
“不知法不免责”现于罗马法时期,但随着社会发展及人类对刑罚功能认识的变化.各国学者纷纷提出质疑,一时可谓“群星璀璨”。作为舶来品,其引入必会对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之间的关系如何?文章将违法性认识区分为实质违法性认识与形式违法性认识,认为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二者在概念上具有同质性,实质违法性认识应成为故意的内容;形式违法性认识应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独立于故意范畴的要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中的地位,陈兴良教授主张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由体现在立法、学理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上。根据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陈教授的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存在三个理论问题,不能完全得到立法例的证明。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一致解释的做法,导致违法性认识不被评价,其实是不要说。而在独立于犯罪论的刑事责任论中评价违法性认识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17.
刑事违法性无疑是法治国家刑法中的一个关键词。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引入法益概念,将刑事违法性界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并将其作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是完善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18.
风险社会下刑法的规制机能日益扩张,侵犯了个人法益保护的边界。有必要通过违法性认识出罪来缓解刑法规制和个体法益保护的紧张关系。基于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导向,不同于学界对该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存在位置正当性的争论,本文将违法性认识的研究重点放在具体犯罪的出罪功能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探究违法性认识在该罪中出罪的可能性和正当性,以实现个体正义。帮信罪因刑事政策需要、定罪证明的不合理及犯罪主体的特点决定了该罪存在违法性认识出罪的可能。根据责任非难的观点,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类行为以违法性认识出罪也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逃离部队罪的有关规定与保险法、商标法和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违法性的判断在这些罪名中的具体运用,恰好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刑法意义上的涵摄是将生活事实涵盖于法律所描述的构成要件的过程,也是三段论中大前提与小前提互动的过程。刑法上的涵摄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故意实施的行为事实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也知道可能有禁止自己行为的刑法法规存在,但对该法规之解释存在误解,认为其行为并非刑法所涵摄的行为。涵摄错误不是事实错误,不能阻却故意,但可能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涵摄错误主要包括对行为主体、对象、方式及性质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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