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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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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侵占罪对象之“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对财物性质和保管行为的论述,揭示代为保管的财物性质为公、私财物,而不只限于公民私人财物;指出其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定、约定和事实上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并且不以合法保管为前提,不法保管的财物乜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等三种情况。侵占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认定本罪的对象范围关系到对侵占罪的认定。而"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以此为基点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各种不同的性质和形式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加以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0岁,待业人员。 犯罪嫌疑人:吴某,男,21岁,某县计生指导站医生。 2001年3月20日23时许,经营“贤达”酒家的赵某在送走最后一批客人后,与吴某准备关店门时,见店外公路上停靠着一辆锁着的劲隆150摩托车,二人误认为是在他们酒家吃饭的客人遗忘的,遂把该车抬进店内放在一堆杂物的房间,以待车主认领。3月23日,20日晚吃饭的其中一人到酒店结帐,赵某见来人未问及摩托车之事,便认为是赃车,遂与吴某产生占有该车之意。3月26日,二人将该车的前后牌照拆下丢弃。3月27日,吴某欲把摩托车的锁换了,去买了副方向锁,结果不合型号,又叫  相似文献   

4.
某日,刘某骑三轮车到某公司院内拎拾废品,发现院内摆放一堆锈迹斑斑的旧金属管且无人看管,便将其中三根金属管放入三轮车中准备日后按废铁变卖。当刘某行至公司大门时,被值班保安当场截获。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待清洗的采油设备,价值人民币17万元。对于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主观上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盗窃了数额特别巨大财物,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5.
[案情]被告人赵某因为缺钱想骗几部手机换钱,就以送领导礼物需订购六部手机为由将受害人李某约至一大楼六楼。赵某从李某手中接过手机看后.对李某说先去让领导看看手机怎么样。可以的话就把钱给他拿来.让李某在六楼电梯门口等着。赵某假装去办公室沿六楼过道向西走,发现李某一直在后边跟着。赵某没有进任何办公室,走到楼道西头后顺着楼梯跑到大楼地下室。李某随后也追了下来,赵某对李某说手机领导没看上不要了.把手机还给了李某,并向大楼外走。后李某喊抓小偷,赵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辩称其行为是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速解]本文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主观方面是想骗取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客观方面其虚构了送领导手机的事实,且赵某之所以将李某骗到一大楼上.一方面是为了让李某相信其确实是给领导送手机。另一方面,赵某也意图借助楼道掩护而逃窜,因此。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赵某在六楼拿到手机后.假装让领导看手机而借机想从楼梯处下楼,可见赵某就是想欺骗李某,进而甩掉李某拿走手机.从这一点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赵某的目的就在于虚构事实进行诈骗。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是趁李某不备,拿到手机后逃跑,不太恰当。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只是将手机临时给赵某,让赵某拿手机给领导看看,李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六部手机的所有权交给被告人赵某,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这种说法将被害人是否具有向被告人交付财物所有权的意愿作为诈骗成立与否的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笔者认为,只要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即使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08,(3):60-60
法官: 5个月前,我向陈某借用了一台价值16000余元的手提电脑。不料5天后,电脑突然被盗。陈某遂提出看在好友的面上,只让我赔偿11000元,我当时非常感激,立即将钱给了他。近日,我才发现,该电脑是陈某趁我喝醉了酒,取下我的钥匙,到我家偷拿走的。由于他将钥匙放回了我身上,致使我一直蒙在鼓里。请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7.
2005年4月30日,被告人贺某从天津市佳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骗租两厢夏利汽车一辆(价值23000元)后,于2005年5月27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贺某又从天津市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租黑色桑塔纳汽车一辆(价值54500元),于2005年11月8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相似文献   

8.
陈平 《经济与法》2002,(8):45-45
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而古老的犯罪,其历史可谓渊远流长,同其他犯罪相比,刑法学界对其在理论上的研究已较为成熟,实务界在实践上的经验也相对丰富。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抽象和概括,而社会生活却是千姿百态、纷繁复杂,人们对盗窃罪的一些问题至今仍难以形成一致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案情回放:三名少年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10.
[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1.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上市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三个账户后,多次利用这三个账号进入该网站,先选择购买最便宜的充值卡(价值0.6元),此时弹出一个购物车窗口,说明用户已买入哪些卡,并有四个按钮(继续购物,修改数量、清空购物车、去收银台),嫌疑人点击“继续购买”,使网站在原窗口没有关闭的情况下弹出一个新窗口,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中华  闵凯 《法学家》2006,(5):67-72
"他人财物"与"代为保管"是侵占罪中颇有争议的要素."他人"的范围应包括私人和公共财产."财产"的形态应包括不动产,部分的无形财产和违禁品."代为保管"应包括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14.
2002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Y县Q镇王家村。)临时受雇于郏某(郏是王的朋友),开郏的本田轿车将郏从Y县送至N市办事。当夜至N市,郏入往于一家五星级宾馆,叫王某另寻住处。王某单独开车投宿途中,因违章被交警查验,在打开副驾驶座上方工具箱拿驾驶证明,发现郏某暂时遗忘未取走而放在箱内的世额现金42000元。  相似文献   

15.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曾与吕某(另案处理)合伙组织偷渡,期间发生了偷渡人员甲和乙因车祸死亡的事故。李某、吕某答应赔偿死者60万元,二人各分担30万元。后吕某逃匿到外地.李某只好垫付了吕某的30万元赔偿金。许某、谢某听后,提议帮李某把钱要回来。  相似文献   

16.
陈兴良 《河北法学》2005,23(3):7-11
本文是一篇判例研究的论文,主要涉及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通过分析杨保营案,说明在拘禁他人以后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只有向其亲友或者其他相关者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  相似文献   

17.
赵靖 《中国检察官》2011,(24):42-43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得知其朋友王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的某发屋被唐某等人砸毁后,遂赶到发屋去查看。不久李某等十余人赶到发屋,看到发屋被砸毁的情况,在场的人即共谋将唐某(实为谢某所开设)的"MY"发廊毁砸。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 1998年初,年仅32岁的刘某由某镇副镇长提拔为某市人事局局长,随后,组织上给刘某分配了一套位于市郊近90平方米的一套住房,然而刘某对此并不满足。同年8月,刘某看中了一幢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价值45万元的豪华别墅,但苦于收入有限,加上刚调动工作时间不长,朋友不多,一时无法筹集到如此巨额的房款,眼看交纳房款的最后期限就要到了,无奈之下,刘某想到了自己分管人事分配的权力,遂想以假帮忙、真骗钱的方法来筹  相似文献   

19.
吴艳玮  郝雪强 《河北法学》2011,29(12):195-197
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是侵犯公民财产几种较接近的犯罪形式,虽然三者在通常情况下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中要区分这几种罪行,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通过比较分析,对这三种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并综合探讨在一些特殊的犯罪形式下他们之间的区别,以求能够揭示出这几种犯罪的实质特征,以期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该三种犯罪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0.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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