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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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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是,这一特殊权利救济方式的存在,也给当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形成和司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为了能提出更有效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建议,笔者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2.
以国际规则、域外立法为样本,研究了检务公开的根据与性质、范围与程序,认为中国检务公开改革的方向是,将检务公开纳入将来制定的《信息公开法》的范围,立法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公开其信息的同时,应当允许公民申请公开,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有的涉诉信访制度未能准确定位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将两种性质相异甚至是相斥的救济进行"拉郎配",严重冲击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与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的法治化需要信访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深层次、互动式改革。具体进路有:一是有效梳理涉诉信访的类型,实现"诉访分离";二是以信访制度的整体规范化为背景,转变信访的功能并限缩信访救济的范围;三是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凸显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区隔与衔接程序,实现信访的"去司法化"与司法的"去信访化"。  相似文献   

4.
涉诉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它在实践中出现了异化倾向,引发诸多问题,如冲击司法解决纠纷的终局性,影响司法权威,妨碍社会和谐稳定。这些问题对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为此,必须通过改革,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包括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改革与优化涉诉信访机构,构建涉诉信访的听证制度、终结机制、事后疏导机制、恶意信访惩戒机制等系列机制。涉诉信访改革还需要采取一些配套措施,包括推动诉讼程序改革,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优势,实现诉讼案件的有序分流;培养法治意识,形成信法守法的社会氛围等。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直是我国信访案件的主力军。这既是司法救济制度的尴尬,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有其特定的客观因素和深刻的主观诱因。现有条件下,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加强外部监督,杜绝腐败现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访功能是适合我国转型期需要的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6.
涉诉上访是一种客观存在,有历史的逻辑和现实的必然,再审制度与上访制度将长期共存,涉诉上访制度必须规范。涉诉上访制度的长期性并不表明涉诉上访就没完没了,终结是现实所需、是制度逻辑、既有制度的倡导又有实践的证明。终结的核心在于如何终结,它不是取消上访制度,不是甩包袱,不是妥协。而是依据特定的原则、由特定的主体,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达到终结结果。终结需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障,需要完善法律并有很多后续的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7.
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与现代司法制度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这导致涉诉信访的实践陷入困境,并影响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由此应该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基础,通过将公民信访权进行法律定型,围绕公民信访权重建涉诉信访制度.虽然信访并不能解决所有信访者的问题,甚至实践中只能解决很少一部分,但是信访最大功效在于公民借此获得权利救济的可能.如果信访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甚而实现受损权利的修复,则更可能使得信访者重新产生或增加对司法的尊重.  相似文献   

8.
我国检务公开经历了起步、发展、成熟三大阶段。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标志,检务公开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调研表明,我国检务公开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群众总体上是满意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统一规范性文件并出台正式立法、及时更新门户网站检务信息、合理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完善检务公开救济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与一般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更关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体发展。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信息公开面临着“商业秘密”内涵的宽泛性、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强约束性、行政机关行使利益衡量职责的消极性以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等困境。在制度层面完善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必须完善政府信息之法,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加强行政机关能力建设,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内部支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0.
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之后,应当加快立法,将这一制度系统化和规范化。和其他信访相比,涉法涉诉信访和诉讼程序、司法制度等问题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的自律自查可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大部分问题,但也有一些复杂问题,政法机关无法自己解决,仍然需要外部支持,应当和地方党委、政府良好沟通,形成合理的问题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1.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政治治理模式,有着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当下中国,信访制度仍然有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价值。其中的涉诉信访成因不一而足,诉求十分复杂,处理方式十分混乱。有碍法治进程的涉诉信访面临着无法合理排除的质疑,有必要实现诉访分离。从当前来看,应当落实诉访分离,健全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完善涉诉信访档案化管理,推动涉诉信访类型化处理;健全涉诉信访监督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处理公开。从长远来看,要加强司法队伍,提高办案质量;改革和完善司法程序,切实解决"起诉难"、"再审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促进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确立社会的法治信仰。总的目的是将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终结。  相似文献   

12.
涉诉信访是我国信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承担着信访制度的基本功能。近年来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缠访闹访等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要认真分析涉诉信访现状,积极探讨涉诉信访改革的思路和方式,通过合法化、制度化、程序化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3.
"信访"这个既古老又年轻的体制,以其独特的方式发挥着暂时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涉法涉诉信访作为整个信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值得关注。然而在实践中,整个信访体制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体制的规范架构与运行秩序混乱,其职能并未充分发挥,社会效果也并不理想。表现在:信访机构设置庞杂,定位混乱,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信访程序规定不统一,其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要完善信访体制,应在体制自身层面、权力机关层面、民间机制层面上下工夫,使涉法涉诉信访体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呈现出多发上升态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为我们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指明了工作方向.本文以B市2014-2015年中央集中交办案件为调研对象,试图从中分析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难点及出路,并对贯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的解决轨道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5.
对涉诉信访终结问题的研究应当结合我国法制环境的变迁。在目前诉、访分离的法制背景下,涉诉信访的性质与普通行政信访相同,涉诉信访终结的对象不再是“诉”,而只能是“访”,因而也不存在合法性的挑战。涉诉信访终结对于规范涉诉信访程序,提升涉诉信访机制的实效具有促进作用。操作中应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保障信访人参与权、终结决定普遍有效等原则。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分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积极构建知情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涉诉信访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当下,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涉诉信访成为公民行使救济权利的手段。这使涉诉信访的功能定位发生偏移,更因为涉诉信访缺乏规范化而破环了法治,助长了人治因素的滋生,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格格不入,因此,将涉诉信访纳入推动法治建设的轨道,发挥其应有之功能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  相似文献   

18.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以及《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相继出台,这为完善我国信访制度,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法律效力、效力主体以及效力维护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9.
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 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研究表明,涉诉信访在法律转型时期存在着悖论,虽然在目前无法废止信访制度,但是 我们可以在具体的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相似文献   

20.
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法涉诉信访是信访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充分重视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但是政策鼓励与体制压制之间的矛盾、总量不少与解决有限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突破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现象,严格界定其受理范围并依法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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