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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医方特殊干预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因权利立法缺失造成的权利冲突,成为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我国关于医方特殊干预权和患方知情同意权规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特殊干预权的行使范围比较模糊,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不明确,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弊端,现有法律内容冲突,层次不统一,适用主体不明确等方面。解决医患权利冲突,要建立专门性法律以完善立法规范体系,明确医方特殊干预权和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在严格界定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范围和代行使程序的问题中,建立诊前知情同意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未成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情同意是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体现,是患者基本人权在医疗领域的延伸。知情同意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承认,并成为调整医患关系的核心准则。但我国知情同意制度的立法相对落后,特别是对于未成年患者的知情同意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本文围绕未成年患者的知情同意能力及知情同意权代为行使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促进未成年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被告撤诉同意权的实质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尊重,规范撤诉同意权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结构、平衡解纷效率和程序正义的需要.但以司法解释进行"权利创设"缺乏正当性,且未对被告撤诉同意权的行使要件作出规定,导致了实践中权利运行的虚化.撤诉同意权的规定有助于完善我国撤诉立法逻辑,消解法院职权对当事人处分自由的不当限制以避免非正当撤...  相似文献   

4.
短线交易归入权是公司所享有的收回短线交易利益的权利。对该权利如何行使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应在借鉴美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短线交易归入权行使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现代社会,个人权利意识的高涨带动了医疗领域中患者自己决定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模式由传统的医生决定的家长模式转向医生患者共同参与的对等模式。患者不再总是被动地接受治疗,他们越来越多的要求参与到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由此产生。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侵害知情同意权的责任,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患者权利的保护、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规范存在缺陷,判断查阅权主体资格标准应以向公司出资的实质要件为准;查阅权客体一般采非限制规范,可从统一法律规定、明确概念含义、补充相关规范等方面进行完善;应从查阅时间、地点、代理、复制、保管等方面对查阅权行使方式进行明确和具体化;在客观性条件限制逐渐放宽及主观性条件限制更加具体的各国立法趋势下,我国公司法对客观性条件限制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例,设置一基本原则并明确一定的具体情形作补充,主观性条件限制则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制衡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性缺陷及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限制,形成了律师调查取证难及风险过大的难题,不但背离了宪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也导致了刑案辩护率的持续下降。从立法上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调查取证权,有助于宪法辩护权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的有效实施,有益于推进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作为例外,也对我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作了相关的规定。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对于保护证人权利、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新《刑事诉讼法》对这项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适用范围、与庭前书面证言的效力等问题还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基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思想、权利属性及其与庭前书面证言效力的关系等相关问题,应建立覆盖整个刑事诉讼环节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规则,明确特定亲属作证特免权与庭前书面证言的效力关系。  相似文献   

9.
商品化权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一种权利类型.国际组织及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品化权,有关权利只能通过《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相关规定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予以保护。但按照上述保护方法和途径只是保护商品化权的某个侧面,在保护范围争强度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目前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逐渐实现对商品化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法律赋予教师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教师的社会地位主要是通过教师享有的权利来体现的。在当前教师教育教学权大量被侵犯的背景下,应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制度,明确侵犯教师教育教学权的法律责任以及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相关规定,并完善教师申诉制度,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1.
知情同意权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关于精神病住院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尚无明文规定,致使患者在治疗中的知情同意权时常受到医生的忽视。对该立法缺失现象及产生的原因加以阐述,对精神病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进行分析,提出关于对该方面进行立法完善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当前立法的缺失与模糊,如何解决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冲突是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消除医疗领域权利冲突需要在医疗过程中明晰和界定患者、患者家属以及医院三方的权利边界和范围,在此过程中,必须基于患者医疗自主原则、患者家属利益原则以及医疗机构必要干预原则,对利益冲突进行衡量和取舍。同时,在医疗实践中,还应区分患者完全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欠缺时权利冲突的两种状态,采纳不同的权利冲突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3.
抗诉运作机制完善之法律思考李志平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是其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纠正了一些确有错误的裁判,为确保公正审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良好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对抗诉运行之...  相似文献   

14.
刑事辩护权的宪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项应当获得宪法救济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及保护直接体现一国人权保障的状况和法治文明的程度。宪法规定刑事辩护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追诉者能够运用宪法规定的这一对抗性权力,使控辩力量趋于平衡。我国刑事辩护权在现行宪法构架下尚有立法上的缺陷,影响了刑事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是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促进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应该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积极利用主义规制模式,解决积极利用与知情同意原则之间的冲突。我国立法应鼓励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积极利用,通过知情同意原则的灵活运用及替代性或补充性保护机制的引入,解决健康医疗数据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按照数据类型区分原则,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系统、适当的分类,明确原则性规定和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6.
缺失与补正: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分为直接立案侦查权、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三种。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现行体制的桎梏,检察机关的三种侦查权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应当立足我国国情,从完善立法规定,辅以相关的保障制度,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几个方面来补正,以期更好地指导检察实践。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质帮助权以道德权利、宪法权利和实定法权利三种形式存在着,不同层面上的权利性质不同,义务主体也有差异。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但宪法权利的实现以具体法律的规定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为条件。我国目前已有具体法律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实现形式有扶贫、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援助、特殊对象救助和灾害救助。针对我国的现状,笔者建议在宪法中增加“公民最低生活标准权”、完善行政救助立法、加强对农民物质帮助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未确立婚内同居制度,导致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立法都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规定婚内同居权利义务并不会使“婚内强奸”合法化,将婚内同居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完善现有婚姻法相关问题、妥当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必要途径。我国立法建立婚内同居制度需明确婚内同居制度的内容、规定婚内同居义务的抗辩与消灭条件、规定婚内同居权利的民法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第234条确定了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制度,然而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性质、享受继续承租权的共同居住人的主体范围、继续承租权适用的具体对象.共同居住人行使该项权利的先后顺序等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立法应该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进一步明确共同居住人的主体范围.规定该权利行使的具体条件,以便更好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论立法变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交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立法交通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尤其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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