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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个别预防论的产生而崛起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刑事近代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争论的焦点,是近代学派的一个核心理论。人身危险性是行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是特定人格和事实规范的统一"。许多分支学派的很多理论和观点也都是奠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基础之上的。人身危险性对之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无论是刑罚个别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矫正制度以及对刑罚制度的改革,都是旨在减少人身危险性的制度化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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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 ,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 ,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 ,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 ,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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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影响量刑的因素,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而许霆案与刘涌案正好是根据人身危险性大小从宽与从严的典型案例.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主要依靠人格特征来判断,人格具有整体性和可测性,共同性和差异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稳定性和可变性,内隐性和外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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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量刑原则的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第 6 1条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未能体现量刑的特征 ,二是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作为量刑的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专门性、指导性和一致性。由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理论上存在诸多缺陷 ,该原则不能作为量刑原则 ,所以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应当是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依法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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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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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新应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对刑罚的重大意义是被公认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制度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了人身危险性理论。我国刑法立法及刑事司法中,虽然体现了对人身危险性的重视,但存在立法未予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操作无据可依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①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写入10个条文,且有23个条文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应用到了新的阶段,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更趋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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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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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在讨论刑罚个别化原则时大量论及人身危险性理论。但对它如何在刑法理论中定位却鲜有论证;而且就其内涵的界定也存在混乱、评判标准亦是模糊的状况。在统一前提和梳理混淆下,作者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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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1)
通说认为,累犯情节反映出累犯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应该对其从重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对累犯应当怎样从重处罚却语焉不详。直到近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才为量刑阶段如何实现累犯从严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指导。本研究以我国10万个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综合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先后考察了累犯情节整体以及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对量刑结果的实然影响,结果发现:累犯情节作为一个整体确实对量刑结果存在显著的从严调整作用,然而就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而言,除了累犯后罪的性质与轻重和累犯从严幅度呈显著正相关以外,累犯前罪的轻重与性质、累犯前后罪的关系、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对于量刑结果均不产生显著影响。经验层面的累犯情节量刑适用呈现出"轻轻重重"的适用规律。尽管法官关于累犯从严量刑适用的集体实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感性判断模式却亟待改进,引入精算式的评估工具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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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我国死刑裁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危害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危害结果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当力戒死刑适用"唯后果论"的倾向;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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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永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39-46
量刑权属于德沃金言下的弱自由裁量权,具有实现个案事实与刑法规范无缝对接、彰显社会正义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量刑虽是一项具有浓郁能动司法色彩的活动,但量刑权的行使却不能简单地基于正当、合理的名义。而是首先应遵循一套实体规则,这个实体规则以责任刑法为价值基础,背靠法律人经验,思维步骤符合认知规律且历经实践检验;同时为确保实体规则得以一体遵循,还须设置和运行量刑程序,最终促使法官判罚说理,提高司法信度和效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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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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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龙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70-76
量刑是法官在遵循犯罪事实和刑法规范的基础上,运用自身经验和司法逻辑进行理性判断的过程,科学的量刑结果不可能完全整齐划一。电脑或数学量刑均无法代替法官自身经验和智慧。因此量刑规范化的实现,有赖于在立法完善的前提下,发挥和提高法官自身的司法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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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比例初探——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92-101
引入量刑比例原则是尝试用数学的方法解决刑罚裁量的难题,探求刑事司法的正义,还给多数人公平。司法实践中,因为量刑幅度的存在,加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致使同罪异罚、量刑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规范,特别是设定具体的量刑基准和确立针对不同的量刑因素出现时如何换算的量刑比例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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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裁量模式与刑事判例机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对量刑平衡的相关探索和研究主要是从法律的细密化、具体化这一向度出发的。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本身所要求的定量化与决定量刑诸因素的非定量性之间形成了尖锐矛盾。更具有可能性与可行性的路径应当是:从增强刑事司法的确定性出发,辅之以适应性,使刑罚裁量的统一性与个别化尽可能趋于协调。刑事判例机制的功能与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刑罚裁量模式具有内在契合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