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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程序上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的。该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第一百五十三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于二审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认识不一。有的同志主张,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再行调解。我们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及时判决还是反复调解,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二审法院几经调解无法取得一致,一方或双方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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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经济立法、司法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司法实践中,仍旧套用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味追求经济案件的调解率而导致的诸多弊病,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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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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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建新同志在《人民司法》今年第1期发表“浅谈经济纠纷案件的附条件调解”(以下简称《项文》)一文中提出:根据在经济纠纷案件调解中原告自愿让步的有条件性与生效调解书的强制性的冲突以及调解案件中被告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比例不高的状况,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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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宝贵经验,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特别是正确处理经济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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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经济纠纷案件的附条件调解?要讲明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调解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让步说起。 原告让步是调解的实质 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实质是什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邢威同志在1990年《人民司法》第10期上曾撰文提出:“凡属调解结案的案件,均属原告作出了或多或少的让步。在某种意义上说,调解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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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经济纠纷案件是在事先单方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调解程序不同于开庭审理程序,应在开庭审判程序基础上加以简化,使调解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本文试图就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中的调解程序谈点认识,以期得到大家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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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调解能不能允许当事人一方作出较大的让步,即自动放弃已方部分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作出了较大的让步,放弃了己方应该获得的部分合法财产,算不算是依法调解?笔者认为,经济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绝大多数当事人是全民或集体单位。它们既享有经营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又负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义务,它们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因为,在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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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让有理的一方放弃某些利益,做出让步,以求得案件的解决。这其中,有的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合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力;也有的是当事人认为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为了求得案件的解决,被迫作出不情愿的让步。如何正确理解经济案件调解的让步,是经济审判工作中应慎重对待、认真研究的问题。这里我们刊登了邢威同志的文章,供读者参考。也希望广大读者能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使经济案件的调解真正达到明辨是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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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查阅部分经济纠纷案件的卷宗时,发现调解解决的案件存在一个倾向性的问题,就是案件处理结果往往是有理一方当事人吃亏,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却占便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院应有的支持和保护。如某减速机厂诉某锅炉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此案的原、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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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一九七九年六月建立,同年十月开始试办经济纠纷案件。一九八零年七月起扩大收案范围,十月又开始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到一九八一年五月底止,共受理案件八十九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七十九件(一审七十七件,二审二件),经济犯罪案件十件(一审四件,二审六件)。已审结七十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六十二件,经济犯罪案件八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从近两年的审判工作中深深感到,着重用调解方式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十分必要,可以说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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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无论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都可以进行调解.但由于第二审法院对二审案件的审理客体,是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通过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调解的要求就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下引条款均为该法);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135条).显然,“可以”不同于“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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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许多纠纷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技术、价格以及帐务、合同文字等问题存在异议,相互争执,以此发端引起纠纷,加上纠纷涉及知识专业性强,必要时须委托专业技术部门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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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0年第10期刊登了邢威同志写的(经济纠纷案件调解中的“原告让步”》一文(以下简称《邢文》),读后颇受启发。目前,审判实践中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确实把“原告让步”做为调解成功的突破口,且已形成一种倾向。有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为求得案件的及时审结,多在使“原告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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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五年前面世后,现在几乎在全国各地区法院普遍开花.不可否认,调解中心在某些地方、在某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在大力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调解中心蜂涌而上,适用某些“准程序法”是不妥的.它弊大于利,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严肃执行,干扰了法院依法办案的正常秩序,主要原因如下:1.“调解中心”扰乱了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极其重要内容,是法院内部分工及权限.只有按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来受理案件,才能使诉讼活动繁而不乱、有序进行,并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益.现许多调解中心受理经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