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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安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1):72-76
我国立法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明确,理论上对此看法并不统一,所以有必要对缔约责任构成要件予以探讨.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保护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缔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要求责任人有过错,同时应在特殊场合承认无过错责任.在判断过错时,要在个案中考虑责任人对缔约对方的信赖能否预见.受害人的信赖是缔约责任产生的前提,但缔约责任的发生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无关.在因果关系上,信赖利益受损与致损缔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 相似文献
2.
陈英容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本文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损失依法承担的一种独立民事责任。它不同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当事人可基于该责任独立行便请求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先合同义务的本质特征,故先合同义务应从要约开始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陕适用于合同无效、合同极变更、撤销、解除等场合外,还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场合。该责任的赔偿范围亦有别于合同责任,应为信赖利益之损失。 相似文献
3.
莫永成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文中还对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虽成立、生效时缔约过失责任等具体形态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4.
薄守省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23-28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并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也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也非绝对的排斥,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信赖利益赔偿不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但又不适宜给予期待利益赔偿时,也可以适用信赖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5.
王爱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3):69-72
随着交易安全保护制度在当代逐步走向成熟,交易安全保护方法日趋多样化。现代交易安全制度不仅要保障履行利益的取得与实现,还要保障信赖利益的安全,包括缔约中的信赖保护和信息公开领域的信赖保护。在保护外观信赖时,或者按照当事人信赖的外观确认交易有效,或者直接要求当事人承担信赖利益赔偿责任;而对交易过程的保护,也实现了连贯与周密... 相似文献
6.
邹春雨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0,(4)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重要制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先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上之过错、客观上之损失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类型主要包括缔约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或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变更等类型;其赔偿范围主要为信赖利益及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7.
范金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13-15
《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阶段,我国不少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合同法》的规定及学者们的理解都忽略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时代变迁中的新发展。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阶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阶段,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缔约阶段,这个阶段以合同成立为界.缔约过失责任既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也有其生存的空间.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往往被视为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无论是学者的著述还是现行的立法都显示了缔约过失责任已经突破了过错责任的范畴,活跃在某些无过错责任领域.缔约过失责任中是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并不包括完全性利益,完全性利益应由侵权行为法所调整. 相似文献
9.
姜淑明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2):74-77
主合同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均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且以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为其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0.
王洪亮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2):52-64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1.
陈永进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3):33-37
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我国学界颇有争议。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责任共同构建了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处于起步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一制度是否以及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上,一向存在不同的态度,甚至是迥异的态度。从整体情况看,法典化应当是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制上还是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相似文献
13.
弓永振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3):79-81
合同法中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已正式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只是刚刚提出,比较抽象、原则、简单,缺少可操作性。应尽快作出补充规定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4.
禚洪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4):61-68
由包价旅游合同纠纷案可看出,因旅游经营者违约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受损现象愈来愈多,但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大多都主张以侵权之诉提起,并不认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对旅游者来说有许多不利之处,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则容易很多。况且,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当旅游者只是精神享受利益受损、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则无法提起侵权之诉,只能通过违约之诉来解决。我国应在借鉴域外法和国际性立法的基础上,将包价旅游合同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相似文献
15.
预期利益损失获赔是一个比较极端的原则,对原告尤其有利,所以法律在承认预期利益损失可获得赔偿的同时必需制定相关的限制原则,以保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合理预见规则是一重要的限制措施,目前,我国的合同法也顺应了国际潮流,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手段,但比较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为此,在司法实务中应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理预见规则的具体适用的基础之上,探索出适合我国的合理预见规则理论,同时,对《合同法》第113条予以检讨。 相似文献
16.
梅龙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3):72-75
人体医学试验不应因其具有公益性质而漠视受试者的权利。为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研究者和受试者订立的知情同意书应该视为合同。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受到人身损害,可以选择向研究者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要求研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试者的自冒风险行为可以作为免除研究者民事责任的事由,当然,研究者和受试者也可以就受试者自冒风险行为所招致的损害约定分担。 相似文献
17.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本文通过探究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核心要素来解析其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其性质。缔约过失责任应定义为: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责任,其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