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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廉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 ,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 ,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 ,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具体内涵应遵循医学依据而非刑法学依据,同时应把握"二维"标准首先,是<条例>和新<标准>中的一级乙等和二、三级医疗事故;其次,事故参与度必须在50%以上(不含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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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中严重后果的要素之一.但是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还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理论界比较趋同于按刑法中的"重伤"作为其鉴定的标准.笔者认为,由于医疗卫生工作的特殊性、高风险性、不可预知因素较多等原因,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刑法"重伤"标准作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唯一依据,还要结合考虑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所占责任比例度.  相似文献   

6.
由于配套法律的不完善 ,使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刑事诉讼存在不衔接的问题。必须尽快修改有关法律 ,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 ,以增强鉴定结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 ,须经司法审查之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不应将其作为立案的前提和判决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7.
医疗事故罪是我国刑法新增加的内容.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及法定刑,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医疗事故罪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卫生技术人员,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9.
医疗事故罪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比较难于认定的一种新罪。其主体包括医务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保障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有关人员 ;其客观方面应从时空、原因、后果和因果关系的有机统一上去把握 ;对疏忽大意过失下的预见能力宜采取客观标准为主 ,主观标准为辅。  相似文献   

10.
在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医疗事故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以及正确区分责任人员的责任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本院办理的一件典型案例出发,就办理医疗事故案件中应注意的上述几个问题,浅谈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论医疗事故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罪应归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除卫生技术人员外 ,还应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2.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  相似文献   

13.
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是新刑法增加的一种犯罪,自规定后争议一直颇大,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医疗事故罪主体除了医务人员外,实习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两个罪名。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得不够深入。应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进行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  相似文献   

15.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16.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罪均是因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理论上的区分或许清晰,但法律实践中却很难截然分开,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过失的严重程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以过失为基础,有过失,则有责任,但医疗事故罪却不尽然。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责任,却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有其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原因为主观要件“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加客观要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严重不负责任”客观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存在着刑种过于单一、幅度太低等问题 ,这些问题应从增加“罚金刑”、“资格刑”以及提高法定刑幅度等方面入手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18.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综合评定,并正确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规划、组成人员等方面亟待改革。  相似文献   

19.
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刑法中的医疗行为后,认为我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是指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堕胎等以医学知识与医学技术为行为的准则,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的形态和/或功能发生一定变化或恢复的医学行为的总称。  相似文献   

20.
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 :1 医务人员在正常的诊疗护理的职务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 上述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之间 ,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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