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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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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典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有“草尾模式”“沙县模式”“绍兴模式”“中信模式”等.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有:频繁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流转金、政府角色越位、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农户利益保护缺位、改变耕地农业用途以及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中的不合法或不规范问题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或缺位.要构建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就要适时地制定或修改与土地经营权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收回以及流转原则的法律条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有关转包的法律条文.修改《物权法》,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农地产权制度.鉴于我国《信托法》规定得过于宏观以及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独特性,应对土地经营权信托进行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相似文献   

4.
农地制度变迁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相似文献   

5.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托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法》为设立准则。《信托法》对信托的涵义、性质、财产归属界定不清引致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存在诸多不妥,应对《信托法》第二条、第八条作出修正,重新明确信托是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由信托合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信托登记三部分构成。土地经营权信托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同时有效成立时信托关系成立,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完成时信托生效。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7,(4):54-66
农地信托着眼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大前提下,将信托机制引入农地流转融资,以农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受益人,从而为解决农村土地改革困局探索了一条可供选择的制度路径。但是作为制度创新,实定立法对其尽付阙如,农地信托实践在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和监管体制等诸多层面遭遇障碍。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务之急是夯实农地信托法律根基,明定信托为法定流转方式,并着重从委托人法律地位、受托人风险保障和激励机制、农地信托登记规则以及多主体协同监管体制等方面加以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7.
郭立建 《行政与法》2007,(11):119-121
建立健全法律机制,规范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机制关键在于创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关系机制和法律运行机机制,使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制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8.
张明君 《法制与社会》2013,(22):218-219
在我国当前城镇化改革的大趋势下,需要规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发展农村经济。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待完善问题,制约了城镇化的进程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有效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立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王燕妮 《法制与社会》2011,(15):217-218
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乱征滥占现象严重,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本文指出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被具体明确为独立的征收对象,其权利主体并非征收关系的当事方,对征地过程既无知情权,更无参与权.改革现行征地制度的切口在于厘清土地征收的法律结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客体地位及其权利主体的征收关系当事方地位,通过征地审批决定的前置听证程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按公平补偿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并将其中的80%直接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确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地位.  相似文献   

13.
冯倩 《法制与社会》2010,(19):223-2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完善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立法有所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14.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相似文献   

15.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近几年,这种趋势丝毫不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处理的及时与否,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农民的利益,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立法和执法状况,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土地流转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土地流转交易中农民面临的根本法律风险,为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应着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本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风险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7.
樊玲 《中国公证》2009,(2):33-35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两个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进一步放松对士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々业合作社等规模经济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禁止到现在的加速发展,历经一系列土地立法、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是法政策基于对我国广大农民利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考量.但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发展,法政策的一些考量已经丧失现实基础,弱化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价值,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农业的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成为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同时,会迫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的经营权,使其成为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因而,能否对这些暂时失地的农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成为农村土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保护农民权益要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概念,分析权益受损的原因,并从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价格补偿、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着手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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