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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滞期责任的产生以及滞期费的多少,主要体现在装卸时间上。因此合同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有关计算装卸时间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航次首尾的装卸时间都是由租方来控制的。根据英美法,租方一旦接受了船方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卸时间即开始起算,一直到装卸完毕为止,其间只要船方没有发生违约行  相似文献   

2.
船舶滞期费计算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香港的海事仲裁中,很大一部分都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有关。这表明仲裁协议已将香港作为倾向于处理主要与航次租约有关的近海贸易(shortseatrades)问题的集会地。在航次租船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或费的争议是很多的。早在1983年,我就在《亚洲航运》(AsianShiPPing)  相似文献   

3.
牛磊 《仲裁与法律》2005,(6):105-116
租船合同纠纷是海事仲裁的一大主要案件来源,而许多租船合同纠纷又都是因为“撤船”而引起的,最近CMAC上海分会受理的两起案件分别涉及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下的撤船问题。本文将以这两起海事仲裁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为基础,就租船合同下船东的撤船权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4.
试论延滞损失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于船舶的营运安排及调度工作,完全是由出租人负责,所以整个运输航次履行下来.是否会顺利进行.是否会影响船期.是否会影响以后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对出租人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在装货、卸货或者运输中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误.就会给出租人带来损失。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常常订有滞期费条款,那么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工作的话,对于延迟期间产生的损失,承租人应支付滞期费。  相似文献   

5.
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6.
案例[一] 第三人参加仲裁合并审理某轮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驶离香港抵达中国营口港,准备装载10,000公吨袋装水泥运往韩国仁川。由于租方未备妥货物,致使该轮无货可装,导致船租双方最后解除租船合同。船方向租方索赔该轮从香港至营口的航行时间损失、油耗,以及该轮在装货港等待期间的时间损失。  相似文献   

7.
〔案例一〕适用法律时效期间某轮根据其所属的中国G船务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中国S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于1995年从中国岚山港装载袋装水泥运往缅甸仰光港卸货。双方当事人因装卸港滞期费和时效问题发生争议。因租船合同中求约定适用的法律,出租人为向承租人索赔装卸港滞期费而提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期间,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首要问题。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去出租人占用本应履行原航次租船合同的时间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相似文献   

10.
论提单中光船租赁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光船租赁条款”是为判断租船合同下的承运人特别设计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在光船租船情况以外,即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情况下,以租船人还是船东为承运人。典型的如:“如果船舶不是承运人所有或以光船租船形式租入,本提单应作为船东或光船租船人通过承运人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而不承担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停租条款     
几乎所有的期租合同都订人停租条款(off-hireclause),该条款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中止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期租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某个事件是否是停租事件时常发生争端;同时,根据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不支付到期的租金,出租人就有权撤船。  相似文献   

12.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是首要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停付租金或少付租金。但是根据停租条款,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停租事由发生后,可以停付租金。停租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的重要条款,对承租人来讲意义重大。本文主要结合有关格式合同以及几个国家海商法的规定,探讨了停租的法律依据,停租事由,停租时间依据停租与过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14.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1月在中国青岛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由于承租人未按时付足租金,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布撤船。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两种形式,滞期费通常是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航运大国地位的巩固,航次租船等各种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迅速增加,我国仲裁及审判机构受理的滞期费索赔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本文试就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装卸期限的约定和计算、航次租船合同与其项下提单并存时滞期费的承担、滞期费结算及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货主或租船人为了进行大宗货物的运输而租用船舶所有人的整艘船舶或部分舱位的协议。出租人的船舶在指定的装、卸…  相似文献   

16.
英国法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判例法(Case Law)。它对各国的海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随时注意并研究英国的最新判例和仲裁裁决,对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和外贸、航运部门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着重介绍近一两年来,英国法院或仲裁庭就航次租船合同(VOY C/P)、定期租船合同(TIME C/P)和提单(B/L)作出的最新判决或裁决,从中考察英国判例法的变化与发展。  相似文献   

17.
对于航次租船合同而言,确定一条船舶是否为到达船舶,将直接决定该合同能否履行以及装卸时间何时起算的问题。因此,定明判断到达船舶的标准,划清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责任,对航运实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考虑,笔者欲就题述问题进行一初步探讨。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及出于不同的商业目的,到达船舶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在确定标准的问题上,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8.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第四款规定,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可以签订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而租船运输又是一种基本的运输方式,因此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实务中往往存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称期租合同)与运单...  相似文献   

1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8,自引:3,他引:5  
一、前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前者一般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用自己的船舶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所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货主可以直接向他索赔,甚至通过扣船解决其纠纷。但在租船运输,尤其是期租船运输时常发生一船几次转租的情况,再加上签发提单的名义不同,致使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很难确定何人该向遭受货损的货主负责。提单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据此,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货物可能不是由该承运人实际负责运输,而是另有他人运送,“汉堡规则”及我国…  相似文献   

20.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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