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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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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任 《传承》2007,(7):38-39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理论贡献主要包括:第一次比较系统的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学说;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两类矛盾的学说;提出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方式方法。其现实意义告诉我们,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处理好新社会阶层和其他阶层的矛盾。  相似文献   

2.
王欢  王辉  夏文强 《传承》2007,(6):24-26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标志着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形成。这篇讲话的形成和发表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具有重大的理论贡献。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国家政治生活主题的今天,虽然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的一些有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理论原则、方针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具有其价值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多年来,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尽管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逐步完善法制的同时,还应该对我国的执行机构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执行不力的现状。  相似文献   

4.
经过悠长曲折的演化,民事执行才逐渐制度化和人性化。其中,执行主体由自力救济过渡到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执行手段由野蛮走向略显文明,执行范围从基本无限制逐渐到有所限制,是演化的总体趋势。在这缓慢的酝酿中,民事执行程序终于在近代具备了作为独立程序阶段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将大量涌现出来,并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建设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一要继续加快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二要努力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三要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社会法制,扩大基层民主。此外,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还要特别讲究策略,掌握原则,并有的放矢地做好干部群众涉法上访工作。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应对困扰司法界的"执行难"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山西、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试点工作,这既是为形成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打基础,做铺垫,也显示了两高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信心。  相似文献   

7.
黄斌  红梅 《前沿》2005,(7):155-158
“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家越来越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制度有所规定,但由于执行立法、执行主体、执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从“执行难”的概念、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理论与实务有一定的裨益。  相似文献   

8.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官僚主义作风与人民群众矛盾的问题作了深刻阐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观点,对于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应该把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腐败现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坚持教育的基础地位,弘扬和培育党的优良作风,狠抓制度建设,加强各方面监督,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防范、正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  相似文献   

9.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妨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问题是制度上的“法无明确规定”。因此,法律上对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0.
马登科 《求索》2011,(8):234-237
有了古代民事执行长期酝酿的基础,在人文主义和法制思想照耀下,民事执行制度在法、德、英等近代法治先进国家迅速完善。其中,公力救济成为主要执行方式,法制日益完备,废除以刑代执的执行方法,实行对物执行,民事执行日趋文明化和人性化是其基本特点,这些特点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扩展到其他国家。我国的民事执行的近代化也体现了该特点,现代的民事执行,在充分注意和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同时,十分注意执行方式和手段的文明科学,在民事执行中体现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经济转轨的新时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等因素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越来越多,且呈现出复杂性、群众性、反复性、对抗性、可塑性等特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主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统筹兼顾,在方法上积极稳妥,在处理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力争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激化。  相似文献   

12.
执行监督做为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改革创新和工作延伸,在我国对民事执行监督立法还不完善的今天,在实践中对法院执行难、执行乱起到了积极的制约和缓解作用。笔者结合近年来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和实践,就建立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权运行机制谈谈粗浅认识,旨在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历经二十余年的坎坷,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再度陷入困境。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又提出要“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一方面得不到立法者的支持,另一方面检察院又想有所作为,那么只能在困境中反思,在反思中寻求突围的路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最大的障碍不是法院的存心阻挠,而是检察院自身。如果不从根源上铲除障碍,制度入法的美好愿望恐怕难以实现。  相似文献   

14.
在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正确处理这一矛盾 ,须在经济上既要坚持发展生产力又要坚持统筹兼顾 ;在政治上既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又要加快政治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在文化上要继续坚持“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 ,同时注意提高全民的素质 ,并尽快培育新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15.
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反映。矛盾激化的外在形式主要表现为群众与群众的矛盾,群众与集体的矛盾,群众、集体与国家的矛盾。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为:矛盾的广泛性决定了事件的多样性;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事件的剧烈性;矛盾的共同性决定了事件的有组织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事件的反复性;矛盾的可变性决定了事件的可控性。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以“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以教育疏导为主,灵活运用行政、法律手段,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缩小影响、减少损失。  相似文献   

16.
执行和解既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执行中因其具有便于履行、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节约执行成本等良好功能而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执行立法所青睐.我国法律中的执行和解缺乏制度的特点,存在着种种弊端,尤其是和解协议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使执行和解应有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执行立法,使执行和解在我国执行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的新特点,正确分析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能力,是我们正在做及将来还要继续努力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是民事程序制度的组成部分,结合民商事担保制度,又将强制执行制度纳入其中。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既具有私法制度的性质,又具有公法制度的性质,法律适用比较广泛,横跨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复杂,具体运行起来比较混乱,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本文阐述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相关的法学概念,分析实践操作过程中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建议通过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担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蒋积伟 《岭南学刊》2007,(5):105-108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所阐释的科学理论没有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甚至走向反面,形成理论和实践的巨大反差,理论界有诸多解释,但仍有不能令人信服之处。认真考察毛泽东这一时期的思想和实践可见,其时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应该还有一个过渡时期以扫清社会主义改造遗留的问题。正是这一继续过渡的心理,导致了毛泽东对经济建设的不坚定和对主要矛盾的迟疑,从而也是导致上述巨大反差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20.
姜虹 《公安研究》2013,(7):36-42
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有效措施,民事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具有积极作用。民事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应当以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为主,这一方面符合司法资源配置和对行政权力行使制衡的要求,同时也可有效地避免保护令执行程序中以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机制设计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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