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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法与"活法"的连续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活法"与法、国家法、实证法等相对,是指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并构成社会秩序基础但又不是出自于国家正式立法的种种规则.当然,并非所有这样的规则都可归属于活法.活法的提出不应该改变通行的法的定义,它只是比喻意义上的法.相对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呼应,法与活法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构建起相互流通、相互过滤从而相互为用的连续体.联结法与活法二者的工具主要有采集活法并纳入于国家正式法、法律解释、衡平、法的非正式渊源、调解、陪审制、"民意过滤"等.连续体的构筑有助于增加法官的司法智慧,有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动态适应.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还缺乏构建法与活法连续体的自觉.  相似文献   

2.
"活法"是指法律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起法作用的那些类法规则。传统习惯,作为"活法"的一种,在人类社会具体的社会秩序建构方面或者说在人类组织的"内在秩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应当重视"活法"的作用,同时放宽自己的眼界,吸收"活法"中的有利条件来完善国家的制定法。  相似文献   

3.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权力廉洁、正当运行的重要条件。由于中国社会存在着儒家"活法",它一般性地参与构造了权力运行的双重领域与二元秩序,即公共领域与"活法"领域、国法秩序与"活法"秩序。故此,权力的制度笼子必须延及权力运行的儒家"活法"领域与"活法"秩序。学界主流的权力制约理论存在两大不足:一是与中国的权力架构及运行实际存在差距;二是忽视了儒家文化对权力运行的影响。基于现代法治社会权力行使主体隐私权克减的通行法理,设计出既符合中国权力架构,又能控制权力行使主体的微观与私域行为,进而反制儒家"活法"对权力廉洁、正当运行的负面影响的制度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法与法律     
在法学术语中,"法律"一词常常同"法"一词交替使用,给法学研究带来了麻烦.如"国际法不是法律"的命题,曾引起一番争论,各持己见,认识难得统一.我认为这是由于法学概念不规范所致,本文试就这类问题谈点个人看法.首先,分析一下概念本身.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  相似文献   

5.
一、科技法律规范及其特点科技法律规范,即调整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它作为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普遍约束力及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所有其他性质.但由于科技活动的特殊性,科技法律规范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1.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以巩固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阶级压迫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20,(1):15-23
传统的法律他律性以法律的外在强制性作为立论基础,过分强调国家强制力在法律实施中作用的同时忽视了自律对法律的作用不利于公众自觉守法意识的培育。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传统法律他律论的基础已经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自律性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显现。自律性是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他律性只是一种外在的保障,因此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给予法律自律性必要的关注和客观的认识不仅有助于准确定位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而且是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8.
儒家法律文化与中日法制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为何举步维艰、一波几折,而同具有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曾为中华法系一员的日本为何能迅速地成为法治强国?从法律文化角度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能否对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适时地进行改造,从而正确处理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本文通过对中日法制现代化迥然不同的结果及其原因的分析,比较了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在中日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最后指出,在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不能抛弃也不能全盘继受传统的儒家法律文化,而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儒家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同时,对本土儒家法律文化和世界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进行有机融合,从而实现法律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最佳整合  相似文献   

9.
法律奖励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的法学理论在描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时,着眼于指出法律通过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制裁违反义务的行为,将主体的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从而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实现法律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法学理论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均不同程度地建立或局限在假定、处理、制裁或行为模式、法律责任等框架内。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10.
按照目前法学理论的解释,“法又称法律(就广义而言)。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这个解释中,法与法律并无内涵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法律必须服从党的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党的政策和国家(或政府)的政策不是一个东西。但在目前情况下,两者之間在本質上并沒有差别。我們的党是領导我們国家的唯一的执政党,因此党的政策就是国家的政策。它們之間的差别主要是在形式方面。例如党的政策由党中央制定,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党的决議和指示等,在貫彻执行的时候靠党的政策的正确性,靠党的宣傳教育工作和靠党員的先鋒作用来說服并帶动人民群众自觉地为它的实现而奋斗,而不是靠党组织的直接行使强制力来  相似文献   

12.
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法律和政策的特征什么是法律?法律是阶级统治的产物.自从人类社会有了阶级分化以后,统治阶级为着保护自己的利益,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便组织了国家,定出了法律,作为他们的统治武器.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院士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经典著作,给法律确定了一个精辟的定义:"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来解释法律和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自己的经济  相似文献   

13.
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 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 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 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 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 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 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相似文献   

14.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以外在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以行为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为基石;法律重视权利,道德强调义务.法律和道德在现代社会中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5.
<正>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发端于西汉,经历数百年,到封建王朝鼎盛时期制定的唐律,据称"一本于礼",显然是儒家化的最终成果。不过,有些学者论及西汉以后的法制,称之为"外儒内法"或"形儒实法",对于法律儒家化而言,这显然又是一个悖论,既然法家之实得以保留,那么所谓的法律儒家化也只能说是徒有虚名而已。这种悖论,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  相似文献   

16.
一、法律规范与宪法规范的异同所谓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1)假定,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2)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的要求。它  相似文献   

17.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进行多种行为。既然有行为存在,就一定存在着关于行为的规范。由于人们行为性质的不同,就导致不同领域的行为的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等等。法律规范虽然只是诸多行为规范中的一种。但是,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它日益成为主要的行为规范,因为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他的行为规范“只能行使从属于  相似文献   

18.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自身的专门意义,而并非等同于所有检察职权或检察机关工作范围。法律监督是国家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而专门设立的一项职能。其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监督法律的适用、执行以及遵循情况,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而我国传统检察理论多年来习惯于对"法律监督职能"进行泛化和模糊认识,即将其理解为检察机关"对一切滥用国家权力行为的监督与追究"或"对犯罪的追诉",本文对此类观点进行了逐一地分析与批判。  相似文献   

19.
王芳倩 《法制与社会》2011,(11):295-29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它的基础是先秦法家的思想,在秦汉时期有儒家思想的注入,从而实现了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融合,形成影响中国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由于儒家思想的注入,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了情、理、法的内在逻辑,而区别于西方的法、理、情。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救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行政活动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法定强制力,但这却不能掩盖它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权力行为并且时常具有事实强制力的真相。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指导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则、原则,或者违反法定的程序;也有可能威胁、强迫相对人接受指导,或者草率地作出失策的指导……这一切假如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那么引起的后果将是严重的:行政机关利用其救济制度的匮乏,把强制力隐藏于行政指导的背后,大量地滥用行政指导,从而达到逃避行政法控制的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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