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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 计算机程序,又称为软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软件保护示范条款》所提供的定义,“计算机程序是指一套指令。当输入机器可谈媒体后它可使一台有信息处理功能的机器显示某种特定功能,执行某项特定任务,或得到某一特定结果。”传统的版权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大都规定版权保护的客体对象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原创作品,即。1.必须是作者本人的创作;2.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而不论其表现形式和方式如何。也就是说版权保护一定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相似文献   

2.
计算机软件是相对计算机硬件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计算机主机及外部设备。计算机硬件受工业产权法中的专利法保护,是早有定论的。但计算机软件应当受什么法律保护,至今仍是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一、计算机软件主要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  相似文献   

3.
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系列的或者符号化语句系列。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划、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自1968年IBM计算机制造商拚弃了将软件配套出售的方法,开始将软件分开出售,使软件的商业价值迅速为人们所认识,软件业得到了充足的发展。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  相似文献   

4.
一、立法选择及政策背景 计算机软件由程序和文档组成。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版权保护没有争议,所以在论及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问题上,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虽然存在争议,但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8年公布的《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示范条款》把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一组指令,当它装入机器可读媒体时,能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  相似文献   

6.
欧共体对计算机软件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于1990年11月在征求欧共体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1991年4月为欧洲议会所认可,同年5月14日,欧洲理事会正式通过并公布。软件指令的目的不局限于达到欧洲,乃至世界范围的统一,同时也考虑到共同体范围的价格竞争,欧共体想借此推动软件创新,特别是为中小型公司提供充分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过分。指令另一目的是为信息和通讯技术的竞争维持最佳环境,无限制的版权保护会削弱的目的。软件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的颁布对欧共体计算机工业界是好事,这样就澄清了软件所有者与客户当时尚不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计算机程序的转让,从而会有利于软件贸易。指令的出台,使共同体成员国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的趋势合法化并进一步推动。德国自1993年起实施的软件保护法也就是根据1991年5月欧共体理事会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制订的。  相似文献   

7.
2002年,欧盟审议通过了《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确立了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立场。根据《指令》第4条,计算机程序要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具有创造性,而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程序  相似文献   

8.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具体而言,软件可以分为:(1)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的不同翻译文本,而不能被视为不同作品。(2)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应用程序一般与特定的硬件之间没有直接或必然的联系,只是面向问题的解决,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已为定论。有人认为,系统程序既是程序,也是机器运行的过程、系统或方法,不应在受保护之列。事实上,应用程序和系统程序都是用于指挥计算机工作的,不管它们的指令是让计算机…  相似文献   

9.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它的显著特征就是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而计算机软件在计算机的广泛使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法律保护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法律上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国际上一般注解为程序(即控制计算机运行的指令)、程序描述(指确定构成计算机程序指令的过程表示)和辅助  相似文献   

10.
崔国斌 《法学杂志》2005,(6):132-134
以"计算机+程序"的形式出现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是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新颖点规则"、"结构变化论"等理论的缺陷之后,认为专利客体审查应该接受"整体论"的指导."计算机+程序"作为一个整体,应该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机器",自然可以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相似文献   

11.
吕筠 《知识产权》2000,(6):46-48
计算机程序的用户界面是指用户与计算机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键盘,鼠标以及屏幕显示和命令。屏幕显示不是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而是程序的输出结果。一个友善易用的用户界面对计算机程序能否取得市场成功是非常重要的,随着软件行业的飞速发展,一旦发现某种市场需求,各种同一类型的软件就纷纷涌现,功能都大同小异,如果一个软件具有相对更为友善易用的用户界面,用户使用起来十分方便,这个软件就可能占领更多的市场分额。而一旦用户习惯于使用某一软件(实际上是习惯于其用户界面),他们往往不愿尝试使用别的同类软件,哪怕别的软件在功能  相似文献   

12.
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目标程序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问题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成为国际趋势后,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及源程序是著作权客体,对此基本没有什么争论。目标程序(山ectmp)是指源程序经过编译(twe)而成为机器所能了解的指令。它是由一系列二进制数(0和1)所组成的编码,所以从其外表并不能了解其中的意义,除非经过还原分析。这种编码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曾有过许多争论。在美国,1980年的DatacashSystem公司诉厂&.AGrop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目标程序固化在只读存储器中,已成为机器的一部分,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表达没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并不构成作品.单字的计算机语言主要是轮廓指令序列,有的单字还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轮廓指令序列由字形客观决定,基本不体现工程师的个性,没有独创性.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体现工程师的个性,具有独创性.只有包含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单字计算机程序,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当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内地在软件专利保护客体上,目前仍停留在程序方法及系统装置两大类型的保护标的,此势必使得大陆在软件专利的维权保护周延性上相较于其他先进国家有所欠缺,且甚少有文献加以研究.因此文章将探讨欧洲专利局(EPO)近十年来对于软件专利保护客体之其他形态,以补此研究缺口.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第52条第二项c款及d款(Article 52(2)(c)、(d)EPC)规定,分别有计算器程序及信息表达两种与软件领域相关之法定不予项目.文章将藉EPO所作出的一系列决定,分别探讨:(1)计算机程序产品与计算机程序之区别;(2)功能性数据与信息表达之区别.同时,研究EPO对于美、日所称之计算机可读取记录媒体发明之认定差异.  相似文献   

15.
<正> 一一般所说的软件,是指装置设计书、流程图、程序设计书、程序本身、程序说明书等的总体。毫无疑问,在总体中程序是占中心位置。因此,在讲软件的法律保护时,甚至可以说成"程序的法律保护"。本文即是以"程序的法律保护"为中心而进行论述的。计算机是由硬件和软件的相互结合而发挥作用。虽然人们常说"计算机如果没有软件只是一个空匣",但软件最初被认为只是计算机的机器即硬件的附属物,很少作为独立的交易对象,所以,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过去有相当长的时间没有进行研究。由于硬件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6.
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韦之 《中外法学》1998,(6):49-54
<正> 知识产权法律是欧洲统一协调各国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著作权法的统一进程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要迟缓得多,但是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可观的成就。这方面最早迈出的一步就是欧共体理事会于1991年5月14日通过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  相似文献   

17.
《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1992年11月19日由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出租权指令》全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是继《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之后欧共体在协调其成员国著作权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坚实进步,它旨在推动共同体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本文对该指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评价。  相似文献   

18.
用什么法律形式保护软件,从六十年代中期以来就一直是各国计算机法律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近十几年中,争论的主要意见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针对软件的特点制定一项专门的保护法规。为此,有的国际组织和国家曾进行过尝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用版权法保护。本文将从立法工作的角度来专门讨论软件保护同版权法的关系。一项计算机软件通常包括程序(Prog-ram)和文档(Document)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文档受版权保护是无疑的,本文集中讨论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问题。就计算机程序来说,其内容是人们所设计的、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执行一项任务所需  相似文献   

19.
"文字作品"的专利法保护 计算机程序文本的可专利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范围在各国逐步趋于一致: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文本只能依据版权法获得保护,计算机程序只有和传统的硬件或者工艺流程结合在一起才能够获得专利法保护。中国专利局目前还坚持着美国过去的做法。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联邦法院不再强调程序要与应用背景从整体上构成所谓的工业系统或者工业流程,只要程序系统运行后能够得到有所谓的"有形的、具  相似文献   

20.
王迁 《法学家》2013,(1):135-147,179,180
"修改权"并非指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而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修改权"在性质上有别于《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后者是人身权利,而前者属于"演绎权"这一经济权利。只有"代码化指令序列"才构成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因此不修改"代码化指令序列",仅修改被"代码化指令"所调用的数据,并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权。用户为改进软件性能和功能而利用"修改工具"在软件"运行过程中"对软件运行结果进行改动,不构成侵权行为。制作并提供"修改工具"者只要未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也未教唆或帮助直接侵权,其行为并不直接或间接侵犯"修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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