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法官如何对待民间规范?——“顶盆过继案”的法理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文化的视角看,民间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而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看,它仅仅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准法律属性或前法律属性。是否拥有法律属性,尚需法官按照法治的原则和法律方法论的标准来决定。法官必须遵循制定法用尽原则和规则稳定性、体系融贯性、社会一致性等方法论标准,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将某一民间规范纳入到国家法之中。  相似文献   

2.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习惯在英美国家中都是三大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英国的习惯包括普遍习惯、特别习惯、自治镇的习惯和商事习惯。其中,普遍习惯被认为构成实质上的普通法,特别习惯(包括自治镇的习惯)被认为是通常意义上的习惯法,商事习惯也已经曼斯菲尔德等人通过判例纳入普通法。美国的习惯法适用则主要局限于合意情境下,而且其司法运作中适用习惯法的条件也比严格的英国法更加灵活。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普通法,其效力都源于司法惯例。习惯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损普通法,发展普通法,但不能违背制定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相似文献   

3.
法学通说是法学研究的产物,是学术思想的凝结,也常常应用于司法实践。裁判文书中,通说既表现为理论通说,也包含了司法判例等实践通说。经验观察表明,当事人与法官都会应用通说,通说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作用。在法律适用环节,通说有助于法律规范的选择、案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衔接并提高裁判结论的说服力。疑难案件是通说应用的主要场域。法学通说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裁判理由,通说司法应用的本质是一个裁判说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说不发挥实质论证效力、法官不对当事人援引通说进行回应以及不同主体对通说的差异化应用等问题。未来需要对通说的援引条件和援引程序加以规制,论证义务是对法官主动应用通说的实质要求。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法官以通说说理需要平衡当事人、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公众不同需求,以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4.
判例不是我国法官裁决时可以援用的法律渊源,但先前案例对待审案件有切实影响。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增进司法一致性的作用,我国司法解释应当判例化。我国判例制度的创制构思包括明确判例的创制主体和规范判例的创制程序,对于其未来适用则需要构思其适用的原则、条件、过程及规避。  相似文献   

5.
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但是在现有的裁判文书中,指导性案例的援引率较低,相关规定亟待改进。就参照适用的前提条件——案件事实相似性的比较来说,现有规定中“基本案情”的表述过于宽泛,而相关研究成果使用的“实质事实”“关键事实”等表述在一定程度上过于强调案例指导对判例制度的借鉴。作为相似性比较点,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件事实”更适合用“重要事实”来表述,其含义是体现创新规则的事实。这种界定更符合案例指导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的准确定位。作为相似性比较的基本方面,案件事实决定着法律适用,应当成为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时主要考察的对象。这一结论可以从司法运行的一般原理、判例法的历史经验、裁判文书的现状等方面得到支持。具体到案件事实相似性的确定方式而言,在程序方面主要存在着法官主动检索和庭审中回应诉求这两种程序性方式:前者需要以裁判要点和规范目的为指引,并结合裁判理由部分的论述;后者则需要更多地引入英美法系中普通法运行的经验总结。而确定案件事实相似性的实体方式,则需要借助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相似性进行对比和检验,特别是在考察体现创新规则的重要事实是否相似时,还需要结合方法论的因素。以案件事实相似性的分析为开端,案例指导制度还需要在更多方面继续完善。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制定之后的行为,由于存在立法者能力的限制与预后困难等情况,导致法律必然具有不完满性,即存在漏洞。如何对待这种不完满性,存在着多种选择,而司法者通过超法规解释予以补足的方式被一些国家适用。我国是否也可以通过超法规解释的方式弥补法律的漏洞?文章提出,超法规的刑法解释在不妨碍刑法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由于中国的法院解释法律而不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解释模式,不充分说理的判决模式,法官素质导致的法官解释法律的能力,国家的法治传统缺失等方面原因,导致中国如果允许法院具有超法规解释法律或者立法的权力,就有导致法运行安全性难于保证之虞,而法的安全应当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价值。因此,中国现阶段承认超法规的刑法解释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分工十分明确,议会独享立法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但由于英国的法律是随着法官的司法活动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现形式都是法院的司法判决,法律的基本原则都体现在判例之中,通过无数个判例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从而使分散的法院判决,组成一个比较有体系的法律系统。因此,在英国,法官不仅具有司法职能,而且在事实上也具有立法权能。  相似文献   

8.
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莫测与规范文本的模糊、冲突或漏洞等情况,事实与规范并非一一对应,法律究竟是立法者制定的既定规范还是司法者续造的个案规范?通过分析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推导出法律是一个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的体系化概念.既定规范只是对未来行为的预设,并不必然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和案件事实之中,是一个有待于通过解释规则发现、选择甚至续造的具体规则,是直接适用的个案裁量基准.既定规范是指由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公共政策等组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体系,个案规范源于既定规范的转换和特定化以及解释者的漏洞填补,解释规则是勾连既定规范与个案规范的通道.个案规范不仅保障了法律的个案适用性和灵活性,而且对法律概念具有建构价值.  相似文献   

9.
法律渊源指能被法官适用并对法官审判有拘束力或影响力的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其本身是多元和开放的。确立法律渊源识别的一般条件,正确识别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权威法学理论等多种形式的法源,对于拓展我国法律渊源的范围,使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得到及时的法律规制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0.
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与香港法制的走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回归后,原有法律中的判例法被认可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并在香港基本法的支配下,脱离英国普通法系的支配而独立地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了一个独特的判例法适用地区;香港司法判例的适用效力发生了重大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创造新的判例必须体现"一国两制"方针;判例的形成要受到限制.在香港基本法的支配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并不能创造违宪审查的判例.  相似文献   

11.
英国的法律在19世纪中叶以前,主要是习惯法、判例法,它是随着法官的司法活动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其普通法还是其衡平法,其表现形式都是法院的司法判决,法律的基本原则都存在于判例之中。英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始终离不开法官的活动,法官对英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判断当事人请求权的性质、选择案件裁判依据的过程,都蕴含着法官对法律条文意义的解释与探索。审判过程中,基层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以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基层法院案件多、情况复杂的特点,决定着法律解释基本上成为一种个性化的司法实践。通常情况下,个案法律解释目标在法律关系分析、法条意义理解、裁判结果推论、法律效果判断纵向四阶段中实现,上述法律解释目标实现程式个案具体化运行塑造了基层法官的独断型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3.
探寻期待可能性的判例和理论渊源,阐释刑事归责的合理化理念,是法官运用该理论解释并在刑事判决中进行说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的理论支撑和力量源泉。期待可能性作为规范责任论的要素,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重要意义。以法官解释为解决路径,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法一般性预防并没有实质性冲突。  相似文献   

14.
"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规范和制度下不具备可行性,但并不能由此就认为宪法对我国民事裁判领域不产生影响。事实上,从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个案中法官对宪法的优先遵守义务以及宪法融入民事裁判的界限(私法自治)三个方面,可以奠定宪法融入民事裁判的理论框架。而且,通过分析、归纳和总结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宪法融入民事裁判的路径,即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宪法观点间接适用到民事裁判中,并由此对我国法院未来民事裁判中活用宪法观点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疑难案件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困扰法官的一个司法难题,也是法学理论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论题。然而,关于疑难案件的界定、成因和裁判方法,中国学界至今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主要讨论两部分内容:其一,裁判疑难案件的司法知识论基础,试图揭示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所可能表现出的司法哲学与知识论,并破解"法官是说谎者"这一吊诡性的命题;其二,以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为视角,探讨裁判疑难案件的一般方法论。通过上述研究最后得出,法官不得拒绝而只能面对疑难案件,他可以通过解释的方法来发现用以裁判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进而依据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双重变奏,来解决其所面临的疑难案件。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解释不仅是认识、发现事先规定的法律的意义,而且包含了法官的选择或决断。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就是如此。判例在某种意义上、某种程度上就是现实的法。而学说促使法官制定现实的法,并为判决的自我正当化提供了更多的"话语"。  相似文献   

17.
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于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联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是什么?法院和法官在解释活动中的作用和  相似文献   

18.
根源于法本身的特性,制定法具有不可排除的种种局限性特征,然而以实现正义和公正为目的的法律,在被实施过程中必须弥补和矫正这种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对法的发展和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但是法官解释法律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功能,必须完善法官解释法律的体制和技术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素质问题。  相似文献   

19.
法治原则要求法官依法司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单纯依靠制定法来治理社会已凸显不足.司法实践表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法律的冲突和漏洞,这就决定了法官所要发现的法应该具有更广泛的意义,不仅应从现行的制定法中发现法律,也应从其他社会规范中来发现,即法律的外部发现.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强调司法为民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法...  相似文献   

20.
刑法适用过程系具体化法律和抽象化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官应对存有疑义之条款进行解释。扩张解释系刑法解释之结果,在对刑法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过程中,应明确所运用的各种解释方法及其所遵循的步骤。德、日的典型判例及我国实践都存在正确和误用扩张解释现象,应正确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明确扩张解释的界限,准确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法官在个案中无法运用扩张解释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及时修订法律的方式填补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