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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前句规定的是监护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义务的违法,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第一款后句"赔偿,但适当减轻"是第二十四条"不赔,但适当补偿"的反面表述,具有公平责任的性质。被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宜依据第六条采纳过错归责原则,在尚未承认过错能力的情形下,不妨参照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三十二条第二款前句仅仅在被监护人责任成立后的责任承担上具有意义。后句则具有指引性条款的作用,监护人对不足部分的赔偿依据仍是第一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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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规范模式涉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利益,甚为重要。而在被监护人责任中,还涉及到监护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的成长等。由于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法院在监护人责任的判决中并无统一的标准。本文从比较法与法解释的角度上对其进行探讨,试图理顺监护人责任中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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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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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存在归责原则不明、被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划分并不明确、未能保护监护人合法权益、放纵未成年人、未能明确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等缺陷.造成这种缺陷的原因在于监护人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不明、过度保护受害人、未兼顾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和教育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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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过于简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未来的民法典上应该作出修改,增加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责任主体,增加高龄监护责任,对精神病院和学校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明确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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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过于简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未来的民法典上应该作出修改,增加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责任主体,增加高龄监护责任,对精神病院和学校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明确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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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点、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与价值,可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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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形态、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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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人制度理论研究薄弱,学者对相应规范的理解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关监护人责任案件的判决并不一致。因此,监护人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性质是非自己行为的替代责任,其构成非以被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为要件。法律解释方法下,我国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的单独责任,除非被监护人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否则监护人作为诉讼中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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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未采未成年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肯定主义,系沿袭了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混淆的缺陷。本文界定了民事主体责任能力的本质内涵,考察了各国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提出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具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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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论述了《侵权责任法》中几个特殊侵权主体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侵权责任法》如何进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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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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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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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规定在责任能力年龄、责任能力与责任最终承担、监护人责任样态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借鉴德国及台湾的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赋予监护人免责的权利,同时引入公平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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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之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和明确举证责任等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但是,这部法律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于完善之处,需要加以讨论,以便于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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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网络开放的环境,版权人的利益受作品自由传播所带来后果的威胁.在此争议之中,判断P2P软件的提供者是否侵权,他们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平衡利益机制至关重要.此文通过分析确立了其间接侵权与应承担的责任,并对P2P软件侵权现象的改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