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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民商法中责任领域重要制度的连带责任,其主要功能在于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救济途径.本文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概括总结.并且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提提供一些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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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部法律的颁布以及实践中的适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劳动者的热烈拥护。《劳动合同法》分别于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双重保障。在劳动纠纷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把握上述三大连带责任,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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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致人损害案件、环境污染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以及动物饲养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的责任形式。学术界一般认为这四种情形属于法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式。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点以及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关起诉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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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制定的民商法中有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叫做连带责任。它是多个行为责任人因为同样一个原因导致要担负同样内容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在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时并不会依据自己的行为在事件中的份额作为限制,而是对所有的责任都进行承担,并且由于责任人当中一人承担了责任行为而将所有责任人的责任都抵消掉的责任形式,它的作用是为了帮助受害人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可以获得充分的救济。在审判实践中这个责任是由于多个原因而产生的,下面本文将对此进行归纳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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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对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也带来一些网络侵权的问题。为了管理和约束网络侵权这一新型侵权方式,本法36条明文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意图平衡个人的权益诉求与秩序的整体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求能做到更好的理解和把握网络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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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作为我国民商法里的一项责任制度,在人类的司法实践中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时期,指的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导致多个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同样的责任,而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责任履行的份额方面并无限制,如果该责任人负担了大部分或者多余的责任,那么其他的责任人所担负的部分将可以得到抵消。这种责任类型的产生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从连带责任的司法定义出发,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与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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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36-43
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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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与公司的连带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考察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做法以及理论界的不同学说,对该款规定的连带责任的界定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此连带责任为共同连带责任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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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了代言人的连带责任,然而应如何界定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而且作为代言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微有争议。立法是为了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而不是遏制代言现象的存在。在未来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按份责任,《食品安全法》也应该为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秩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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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5)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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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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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它的主体包括了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和合伙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在民商法中对多种典型的连带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在共同行为中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和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民商法的具体规定的目的在于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但是其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以损害其他的权利。因此,在实际的应用中,要注意结合具体的情况,谨慎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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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连带责任,旨在实现债权人行使债权的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法律权利.虽然连带责任的内容涉及到整个民商法,但由于受所制定时代的影响,连带责任的规定显得有点含糊,在学术界的研究也并未深入开展,同时还存在一些模糊点.文章在对国内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前提下,对其立法价值取向及根本内涵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再介绍民商法体系当中,有关连责任的部分概述,最后对其具体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认定研究,并提出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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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平衡各当事人相互间的利益,充分保护与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在处理数个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同时,能够做到兼顾公平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法与安全价值。但在我国的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还存在诸多质疑与困惑。本文立足于我国民商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体现,主要分析了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面临的困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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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共同的事实原因或法律原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权与个人侵权相结合造成他人合法权利损害,侵权行政主体和侵权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形式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复合性、侵权人过错意思的共同性或各侵权行为结合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不可分性。该类连带责任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可通过"主体、行为、结果"三重标准在个案中识别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合并审理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个人就全部损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政主体以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限额。此外,各侵权主体的追偿路径与传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亦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