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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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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国滢 《中外法学》2013,(5):1006-1038
13世纪中后期欧洲的法学家面临着一个迫切的任务,即考察他们的知识基础;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回应"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另一方面,法学家又必须在实践层面上回应欧洲"共同法"的统一性与"特别法"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恰逢其时,两位法国法学家,即拉维尼的雅各和贝勒珀克的皮埃尔建构了不同于之前(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之方法和理论的"新法学"。意大利学者皮斯托亚的奇诺将该种方法与法学理论引进意大利,从而建立了评注法学派。巴尔多鲁和巴尔杜斯等人共同推进评注法学派的发展,使之达到鼎盛时期。然而,评注法学派像他们之前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一样,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方法上均存在历史所赋予他们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其中潜藏着自身不可克服的深层危机。  相似文献   

2.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可谓旷日持久,而这延续多年的讨论中,留给人们最深印象的字眼,莫过于“法律与道德”.然而,剥离学者们对于这两个词语的无数种理解和定义,以最简单的视角看待这个论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与道德如何互相影响、这种影响最终又将作用于谁,是这一切争论最终所要探究的焦点.所以本文主要以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观点为基础,同时参考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的主要观点,观察两派如何解析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在探讨法律、道德和正义的关系与区别后,对如何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命题提出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3.
高静 《行政与法》2002,(10):87-88
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是先秦诸子中的主要学派,这一学派关注人生,倡导仁义,为实现其“仁爱”的理想奋发有为,自强不息。儒家学派注重人格修养,谦逊好学,襟怀坦荡,积极用世。由此而形成的儒家文化确立了后世人们修身立世的道德标准,也已成为人们奉行的做人准则。  相似文献   

4.
杨红  许卫岗 《法制与社会》2010,(32):296-296
法理学中经常探讨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对于"恶法亦法的观点",自然法学派探讨"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则研究"法律是什么"。随着法治的发展,中国从关注法律是什么逐渐转变到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  相似文献   

5.
亚洲三国伊斯兰法的改革——比较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伊斯兰法概述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又称穆斯林教,是公元7世纪阿拉伯先知穆罕默德所传播的一种宗教。“伊斯兰”在阿拉伯语中意为“顺从”,穆斯林指“信徒”伊斯兰教是三大宗教中最后出现的一个,但其传播之广泛是很惊人的。现在它拥有全世界一百个左右国家和地区的大量教徒。 伊斯兰法泛指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的法律。阿拉伯语中称沙里阿(Sharia),即“真主安拉(Allah)指示的通路”,比较法学作品中所称的伊斯兰法系,是指所有伊斯兰教法的总称。  相似文献   

6.
法律是一个带模糊性的边际性概念;法学发展历史上存在自然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两大学说;从东京审判看恶法非法,那么自然法学派理论是国际法的最低底限而使国际法得以普济;在国际法上法律原则的介入,是自然法学派理论对国际法理论体系渗透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7.
一、引言 1861年是历史法学发展史上值得纪念的年份。这一年,萨维尼“平静而满怀希望地”死去。[1]在他去世之前,德国历史法学派就已经分裂为日耳曼学派与罗马学派,前者专注于对传统的日耳曼法的整理,后者则专注于从罗马法中建构一个抽象的法律体系。某种程度上,这一分裂其实也象征着德国历史法学理论的失败。  相似文献   

8.
林端 《现代法学》2007,29(4):3-14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1864-1920)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对"法律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sociology of law)的定位存在异同。他们一个从社会学家的立场,一个从法学家的立场,探讨了"法律社会学"在19世纪末叶跟着社会学(Soziologie)一起诞生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对这新兴的学问加以定位的问题。他们两位都是法学家出身,同样受到当时哲学思潮新康德主义(Neukantianismus)的影响,主张划分"实然"(Sein)与"应然"(Sollen),也同样对促进德语世界法律社会学的诞生有积极贡献的"自由法学派"(Freirechtle-hre)与奥地利法律社会学家艾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提出了批评意见,但是他们对于"法律社会学"这门新兴的学科,却还是有不完全相同的定位。  相似文献   

9.
郑强 《中外法学》1997,(3):118-120
<正> 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教授O·列依斯特在其《三种法律思想》一文中,对他称之为“奠定了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思想——规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道德法学派(又称自然法学派)——进行了别具慧眼的分析和匠心独运的概括。他认为,三种基本法律思想各有依据和系统批判其他学派的观点,各有独特的社会意义和难以互相取代的理论地位。最终形成相互批判、相互补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英国学派是独立于美国主流学派之外的一个学术特色较为鲜明的学者群体。马丁·怀特是英国学派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对英国学派的建立及其学术传统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早期的怀特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思想,虽然后期选择理性主义的中间道路,但是其思想中的现实主义成分一直存在,现实主义思想与美国学派的现实主义观点相似,但是又不同于后者。怀特坚持使用历史的、哲学的和社会的方法来理解国际政治,深刻地影响着在其之后的英国学派学者的研究,成为英国学派方法论的重要特色,也是与美国学派最大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1.
舒国滢 《法律科学》2013,31(3):33-44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从11世纪中后期到13世纪中期,前后历时150余载,群英荟萃,成就斐然,众多法学家为后世继绝学,兴一代法学之风.总体上说,注释《国法大全》和其他法源的文本就构成了(波伦亚)法律教学与法学著述的对象,也是注释法学家们的基本工作方式.法学家们的这种工序完全是经院主义的技术,也可以笼统地称之为“辩证的注释方法”.故此,我们也可以把中世纪法学称为“经院主义法学”.  相似文献   

12.
<正> 凯尔逊学派(亦称规范法学派,又名纯粹法学派)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比较有影响的派别之一。它产生于二十世纪初,创始人是奥地利(后加入美国籍)资产阶级的法学家汉斯·凯尔逊(Hans Kelsen,1881—1973)。从1911年起,凯尔逊就开始了传播规范法学理论的活动。1919年任维也纳大学的正教授(教国家法和行政法)。1920年,参加起草奥  相似文献   

13.
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成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0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完全失落了。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全消亡,法律学习也以辅助的形式在中世纪的学校中延续着。到11世纪末,罗马法“奇迹”般地复兴,并且逐渐发展为欧洲各民族世俗生活的“共同法”。这种奇迹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一方面,中世纪中后期工商业的发展,多元政治斗争的展开,产生了罗马法复兴的内在的、现实的需求;另一方面,古典文化的复苏,经院主义哲学兴盛,注释法学派的整理、解释和评论,又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充分的智识条件。  相似文献   

14.
吴冠雄 《中外法学》1999,(1):108-114
英国议会1994年11月通过了David Clellard议员关于货物销售和提供法案的动议,法案依个人提案程序(A private member’s bill)审议通过,于1995年1月3日生效。《199年货物销售和提供法》(The 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以下简称为“1994年法”)稍作修改而采纳了英国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1987年关于货物销售和提供法的报告中的建议,对《1979年货物买卖法》(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以下简称为“1979年法”)作了一些重大修改,其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19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思想在整个19世纪占据了德国法学研究的主导地位,引领了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并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通过总结历史法学派主要观点及当时和后世的学者对历史法学的评价,为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16.
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从西方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对“苏格拉底之死”所持的理论观点看,法治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不和谐的因素。因此,要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和谐的建构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比较法学派是国际私法中继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学派之后的第三大学派。比较法学派的科学立场和研究方法使它既避免了普遍主义学派的那种脱离现实中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在抽象的真空中进行理论推测的不足,也避免了特殊主义学派的那种仅仅站在本国立场上,对先前国内司法判例和个别法官观点进行纯粹实证主义分析的缺陷。因此,比较法学派客观地认识到了国际私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的矛盾,并以化解这一矛盾为契机,促使国际私法从实然走向应然,使之成为沟通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一座桥梁。  相似文献   

18.
<正> 规范法学派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流派中的主要派别之一,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和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哲学为基础,发展成为种种不同的规范法学流派,其中以“纯粹法学派”为主要代表。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原为奥地利人后入美国籍的汉斯·凯尔森。凯尔森在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执教时,开始提出和传播  相似文献   

19.
历史法学派提出的"法源于民族精神"观点一直受到多数中外法学家的批评,主要是认为法的起源十分复杂,过分强调沉默的、不可名状的意识是法律发展的真正要素,使法律陷入虚无飘渺。但是从民族学的视角看,法与民族意识的确有着纠缠不清的联系,探寻法与民族意识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民族意识对法的种种影响。在多民族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充分重视各少数民族的心理意识的特殊性,注重研究各少数民族心理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对接与转化。  相似文献   

20.
<正> 国内外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范围的不同认识,主要可以分为两派:一是传统学派,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也称“狭义说”;另一派是新兴学派,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也称“广义说”。廖德功、李春玲同志在《国际经济法的范围辨析》一文(载《现代法学》1991年第4期,以下简称《辨析》)中,对上述两派(《辨析》中分别称为“小国际经济法论”和“大国际经济法论”)的观点提出商榷,认为前者的“缺陷在于,将各国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和自然人排除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外”,而后者的“错误之处在于,把各国制定的涉外经济法规范也划进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范围之内”,并强调了这种错误的严重后果。《辨析》的观点可以表述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经济实体和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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