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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度沸沸扬扬的许霆案过去已经很长时间了,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前后量刑幅度可以说是天壤之别.随着许霆案的槌落刑定,该案也已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许霆案揭示出来的一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应该淡出司法工作人员的视野,因为,这个案件从发生到最终判决揭示了当今司法制度太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近十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激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的案件,这些案件引起了对公众的常识判断与法律判断之关系的探讨.然而,目前的理论研究因缺乏对常识的本质进行分析,普遍对常识判断与法律判断做异质化处理,这种思考方式并不有助于做出合理的司法裁判.从常识哲学来看,常识判断的正确性并不当然弱于其他类型的判断,它反而与广义的理性等义并且是推理的根本基础.司法裁判要进行合理的归责,就必须实现常识判断与法律判断的衔接及转化.哈特的“承认规则”可被视为是在理论上探讨作为非制度性规范的常识向制度性规范的转化,阐明司法裁判得以从日常生活方式中获取规范性内容的理论进路.  相似文献   

3.
常识、常理在司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确理解常识和常理,对司法裁判具有重大意义。常识和常理属于人们的的经验性知识,具有前理性、非系统性、经验性、大众性乃至客观性等特征。在司法中,常识和常理是法官认识案情、解释法律、展开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可以运用常识、常理认定案件事实,检验和校正法律推理。常识和常理还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资源之一。但是,不能过于夸大常识和常理在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三鹿破产案、泸州遗赠案、许霆案、孙伟铭案等难办案件中存在一个普遍的也是十分重要的立法问题,即立法过时问题。然而,立法过时究竟应当由谁来判定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认定立法过时的可能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法院和民众,但三者都存在相应的缺陷。我们应当建立立法机关、法院、民众相协调的认定立法过时的有效机制。在难办案件中的公法领域,认定立法过时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机关来承担,但同时应当建立法院提起重新审议的制度机制,在难办案件中的私法领域,法院可以行使立法过时的认定权力,但必须严格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5.
许霆案是个"难办案件",难在罪刑纷争,难在民意鼎沸.其难还体现在案已判定却尘埃不落:专家学者们仍在进行判后反思,[1]然而至今在对该案应否定罪处刑、定何罪处甚刑、如何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应对个案民意等方面,仍然是各抒己见,难达共识.本文无意介入该案实体处理的论争,感兴趣的是内蕴在该案及专家论争中的方法论问题,即像许霆案那样...  相似文献   

6.
方乐 《法律科学》2011,(2):13-23
与传统中国社会难办案件的处理更多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伦理实践不同,当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难办案件处理术,则更多表现为一种知识的公共实践。这种知识的公共实践不仅会强化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控制,而且也有利于公民社会与公共生活的整体建构。因此,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就不仅要留意社会转型对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所起的作用,更要注意司法知识对于社会的型塑,以便能够在司法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司法知识与社会结构和文化情境系统全面而良性互动的机制,最终推动中国司法与社会全面而优质地发展。  相似文献   

7.
王国龙 《法学》2013,(7):83-94
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难办案件是由于现代技术型司法权威遭遇到了诸多的困境所造成。为克服这些困境,情理型司法作为一种现实的司法策略,往往被法院和法官普遍性地加以运用。由此,在难办案件当中,面对当事人强烈的权利诉求,"秋菊的困惑"似乎已经戏剧性地转移到了中国法官们身上了。这一现象所折射出的则是,当下中国技术性司法权的运行逻辑,正处于被情理性司法权运行逻辑和政法思维司法权运行逻辑所支配的现状。  相似文献   

8.
彭中礼 《北方法学》2013,7(1):102-110
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9.
几年前发生的许霆案引起学界及普通民众的普遍关注。许霆窃取ATM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对其量刑是否公正合理以及民意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成为本案的焦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其量刑又过重。文章通过对许霆案若干问题的深层刻析,对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进行检讨。  相似文献   

10.
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法律科学》2014,(6):21-31
面对道德困境案件的日趋增多,司法之道德话语系统的社会意义得以凸现,法官往往需要将目光往返于法律话语系统与道德话语系统,充分反映民众的共同道德观,并自觉拒斥虚妄的民意诉求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当然,也使难办案件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外在压力影响但又需要慎重对待的压力型司法。如果现代司法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条主义之梦,而将道德话语系统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那么压力型司法将在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以及以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之方法选择中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11.
公众参与案件的审判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这要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得以完善。我国无论是从基本制度、国民素质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不适合陪审制的发展。公众参与到死刑案件的审判中则打破了司法的公正和理性。精英审判,由专业的法官对死刑案件进行审判,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公正和理性的尊重。  相似文献   

12.
法律是立法者理性思维的产物,司法是法官凭借其理性思维将理性的法律运用到纷繁芜杂的案件中去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兼备,缺一不可。形式理性追求司法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强调司法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主要体现于程序法之中,它在法律上表达为程序公正。实质理性则追求司法活动结果的公正及裁判内容的公正,注重个案解决过程中情理与  相似文献   

13.
论"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许霆案作出了二审判决。从无期徒刑改判五年刑期,许霆案产生现在的判决,媒体关于此案的事实的穷追不舍的报道可谓达到了"媒体审判"境界,舆论的压力左右了二审判决,媒体力量超乎与法律之上,司法的独立性要受到怀疑。本文就将以许霆案为切入口,探讨"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二者如何平衡,即在加强媒体监督、抵制"媒体审判"的同时,确保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14.
面对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难办案件,司法者面临各种解释论上的难题.解释者应该秉持基本正义观的立场,以结论的妥适性为目标,综合运用刑法中的各种解释方法.具体到赵春华案件中,可以从非法持有枪支罪客观要件上的"非法性"和"枪支"的实质性角度分析,结合刑法理论上的禁止错误理论,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实现对该行为非罪化或者非重刑化处理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马黎 《人民司法》2013,(11):69-73
一、问题的提出:欲说难休的量刑公正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人们对司法正义的需求也越发增长并日趋精致。在媒体曝光的刑事案件的推动下,作为人们对刑事正义需求的量刑公正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从"许霆案"到"李昌奎案",量刑不公成为人们发泄情绪和抨击司法不公的焦点。一方面是众口一词认为量刑不公正,另一方面,当论及具体案件的量刑是否公正时,众说纷纭,量刑成为一个众口难调的  相似文献   

16.
2006年的许霆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特殊案件,由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5年,最后到再审的维持原判。本文从分析案情的特殊性和判决的合法性基础上探讨隐藏在此案件背后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叶立峰 《法制与社会》2010,(24):185-185
许霆案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从法律上本身来看,判决是无可指责的,但为何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判决背后又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事情,本文将就案件本身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8.
何士青 《法治研究》2014,(11):40-45
司法理性体现人类理性的技巧,它是人类实践理性的最高体现,根植于实践,依存于司法基本特征.现代科技发展为司法带来新的内容,也为司法理性发展提供了机遇.在应对科技案件的过程中,司法理性得到提升,主要表现在推理形式上的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并用,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在科技侵权归责原则上的以无过错责任为核心.  相似文献   

19.
分辨事实真伪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案件事实是司法判决的基础 ,而事实常常真伪不明 ,证据也难以鉴别 ,但法官必须作出决断 ,这就不得不使法官采用神性与生活理性、科技理性与法律理性等程序技术来解决事实真伪无法辨别的尴尬。因此 ,也有必要从实践理性的角度 ,对建立在对话的司法基础上的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20.
论刑法的常识、常情、常理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常识、常情、常理化具有必然性和道德性,并有机构成刑法的应有理性,而这将在根本上促进刑法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两个基本价值或机能的实现.刑法的常识、常情、常理化可在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环节得到动态性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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