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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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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海平 《河北法学》2011,29(5):174-179
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色主要在于:检察官的死刑指控是审判程序启动的前提,明确死刑指控对于死刑案件具有特别的意义;审判过程被严格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均需要陪审团参与并裁决;通过严格的死刑量刑程序,加大了死刑证明的难度、提高了死刑适用的门槛、保证了死刑适用的慎重;为死刑被告人和死刑犯提供多种救济程序,对于纠正错案、防止错杀意义重大;不但保证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还强调并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并通过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从人类认知能力以及司法规律层面讲,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但人们却能通过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尤其是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刑事错案。本专题中,不论是从刑法解释角度倡导的类型思维,还是对死刑证明标准适用变异的反思,亦或是在实践办案中对刑事错案的实证分析,均旨在探求科学的制度设计、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保障法律的实施,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及时纠正错案,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是法治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指定辩护中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需要实行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律师资格认定制、设置辩护质量的底线标准、设置程序后果。  相似文献   

4.
印波 《法学杂志》2018,(3):115-123
对死刑案件相关辩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对于刑事辩护投入不充分,资源分配不均衡;辩护程序依附于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传统;公权力机关内凝型关系挤压死刑辩护的空间;民意与舆论压力也妨碍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语境下,职能部门应调整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费用及其来源,适时提高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质要求,充分保障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将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阶段的辩护程序分离,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机制,在死刑案件中逐步确立无效辩护制度,营造尊重和维护死刑案件辩护权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5.
死刑错案的出现严重威胁着司法的公正性,它是司法系统面临的又一大挑战,我国司法界也在极力寻找防止死刑错案的措施办法.本文将从产生死刑错案的立法、司法等方面为切入点,分析产生死刑错案的原因,从而为死刑错案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6.
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是法治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亦是死刑正确适用的重要保障机制。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与缺乏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需要推进死刑案件独立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明确死刑无效辩护的标准,实行死刑辩护律师资格的认定制,确立死刑无效辩护的惩戒及司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7.
顾永忠 《法学家》2006,(4):85-93
为使死刑的判处及执行做到万无一失,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是诸多保障、控制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首先,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应当保障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立案侦查起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建立讯问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制度;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介入有关侦查活动的权利;其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确立并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和审理方式相适应的辩护权;最后要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辩护人的执业素质和辩护技能.  相似文献   

8.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有效的辩护是其保卫生命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由于立法和司法等错综复杂的问题,我国死刑案件辩护效率总体较低。提高我国死刑辩护的质量和效率,应在细化死刑适用的标准、透明化死刑复核和核准程序、保障辩护律师自由行使辩护权、严格死刑辩护律师准入制度等诸多方面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9.
为了加强律师的死刑辩护技能,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参加了中欧七家单位合作的欧盟大型项目--“加强中国死刑案件辩护技能培训”。2004年11月,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封30余位律师组织了为期7天的培训。培训中,包括英美刑辩专家在内的高水平培训者队伍就国际人权标准、我国死刑政策、我国死刑立法、我国死刑司法与死刑案件辩护、获得死刑案件辩护的途径、律师在死刑辩护中的职业道德、死刑案件的一般辩护技能、六类特殊死刑案件的辩护技能等问题与参训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相似文献   

10.
论死刑案件中的辩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熊秋红 《中国司法》2004,107(4):44-47
死刑是重要的社会防卫手段,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复还性。当今世界各国对死刑都采取了极为慎重的态度。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诉讼程序上采取了有别于其他自由刑案件的特殊保障,以加强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和减少对死刑的适用。在死刑的程序控制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本文中,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死刑案件中的辩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高我国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质量有所裨益。 一、死刑案件中对被告人辩护权保障之概况  相似文献   

11.
死刑是对犯罪者最严厉的惩罚,因此必须保障其合法权利。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死刑出现错案的原因包括虚假证人证言(含同案犯伪证)、被告人虚假口供、鉴定结论错误(含鉴定缺陷)、侦查机关不当行为、法官不当行为、忽视无罪证据几种,为了避免出现错案,侦查机关和法院应当在诉讼活动中坚持客观义务原则、保障供述自愿、坚持罪疑从无、保障审判独立、建立合理的事后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12.
在共同犯罪致死一人的案件中,要切实贯彻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地位、作用较次的被告人,在适用死刑上应当区别对待;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会带有主观的选择色彩,离不开价值观念的指引。刑事法官应自觉、自主地超越法条审视自己的价值立场和观念,以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的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13.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不再下放,这对于统一掌握死刑适用标准、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保证把每一个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其中,完善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制度就是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胡铭 《时代法学》2006,4(2):36-42
死刑案件作为最严重的案件,作为关涉公民生命权的案件,它的审判是我们在构建正当法律程序时需要关注的重点。文章以价值分析为主视角,从哲学思辨和实证分析入手,提出在我国的死刑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审判,以构建强大的死刑案件普通审程序之设想,试图通过在死刑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审判,扩大刑事司法中的民众参与和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之实现。  相似文献   

15.
死刑的司法限制,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司法限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但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死刑理念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和更新。包括刑事法官关于死刑的司法限制的理念有了初步改变;司法中大量适用"死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案件二审不再采用书面审理,一律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16.
2004年1月8日—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英国英中协会主办的“加强中国死刑案件辩护项目启动研讨会”在北京前门建国饭店举行。中外专家学者就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提倡建设法治文明和保障人权的当代,中国死刑制度应该进行适当和必要的改革。减少死刑的实行率,缩小适用死刑的范围和减少适用死刑的刑种。非暴力侵害类型案件应该严格禁止适用死刑。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提高死刑审核的级别。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与刑法理论相契合,与法治环境相融合,与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吻合,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功能上的互补。据此,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普遍正当性。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与"以钱买命"存在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刑事和解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重罪不和解"的观念存在正当性缺失。据此,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具有特殊正当性。在刑事和解制度被法律明文规定之前,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被视为限制死刑适用的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8.
郝苗 《法制与社会》2013,(19):285+290
我国有关死刑的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专门的死刑量刑程序,导致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辩护人也无法有效辩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限制。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建立二阶段庭审结构审理死刑案件,将定罪和量刑相分离;建立量刑指南,以限制法官在死刑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辩护人在死刑量刑中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19.
保留死刑、限制死刑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在修订刑法、如何通过程序控制死刑以达到准确适用死刑的目的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加强律师辩护正是实现正确适用死刑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死刑案件中,应将律师有效辩护原则贯彻于整个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真正为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20.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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