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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为我们处理执行担保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尚有些问题。如对执行担保行为成立的条件,和如何审查和处理执行担保行为等认识不尽一致。本文拟就个人学习民事诉讼法的体会,结合实判实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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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担保人如何向被担保人追偿债权袁金生,宗彪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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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证金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有特殊情况需要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请求被人民法院认可后,为保证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民币的担保。97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首次运用执行保证金为手段,成功地执行了7起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巢,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一、适用执行保证全的作用和意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责令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但在执行实践中,往往由于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不够合理、科学,或者由于被执行人确有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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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2)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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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3):7-8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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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篇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有关拍卖应遵循的原则及如何进行拍卖等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就上述问题从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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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强制执行实践中,时常遇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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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编中,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参与分配制度怎样理解和执行,尚不无问题,本文试作探讨。一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从民事实体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有数个债权人,则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就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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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来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担保人。因为担保人在未实际承担连带清偿前,其责任仅是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并承担约定连带责任,一旦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担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与被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民事法律关系便告消亡。担保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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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憾:对现行查明被执行财产制度的检讨 民事执行的标的可分为财产和行为。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绝大多数是对财产的执行,而有时对物的交付和行为的执行也可转化或衍生出对财产的执行。由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就成为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关于查明被执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路径有三: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可以说,上述三条路径是平行而往,无主次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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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能力是指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文主要探讨有财产给付内容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问题)。确认执行能力应把握哪些标准?如何查证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这对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至关重要,但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未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也鲜有探讨此问题的。本文试从解决执行难出发,就此问题提一些观点。正确查证和确认执行能力的意义首先,从执行工作的程序和过程来看,正确查证和确认被执行人的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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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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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来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查封尚处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该条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