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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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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租赁权的物权化及我国的立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军 《行政与法》2006,(6):98-99
在罗马法中,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永佃权与地上权。现代民法延续了土地租赁权物权化的进程,各国的民事立法普遍强化包括土地租赁权在内的不动产租赁权的效力。我国民法应该顺应这个趋势,把土地租赁权明确地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2.
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从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相似文献   

4.
5.
张鹤立 《法制与社会》2014,(10):208-209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十分重视农业用地,既取消了农业税,同时又规定了18亿亩的土地红线。然而,由于农业生产的费时费力,又赚不了多少钱,许多青年农民选择到城市打工,造成的农村劳动力不足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荒芜。另外,土地地力耗尽导致的土地荒芜也是屡见不鲜。本文认为,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规也对农业用地的限制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6.
2007年我国第一部物权法经过漫长时间的酝酿后出台,民法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以制定法的形式让很多关于物权的争议明朗起来,但是,一直没有解决不动产房屋租赁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的争议。本文试对不动产房屋租赁的性质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生产性财产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中定位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说,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均可以用以出资,以促进物尽其用,增加社会财富.本文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手段之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应然性,旨在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用益物权,增强其流动性.使之成为可为公司投资的财产.针对可能出现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在对公司和合作社的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仅有合作社并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其财产性能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农户。实践中存在村集体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等问题,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落空。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空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在承包人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民事诉讼救济;但其他承包经营权落空的情形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0.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开始进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开始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各个方面实行与当下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改革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效。土地问题作为我国发展中的重要内容,一直被作为现阶段改革的重点,将其放在首要位置。土地的分层利用作为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土地利用方式开始成为一种趋势,本文主要针对当下土地分层利用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其权利性质的模糊、流转形式的混乱、权利变动模式的矛盾而在现实中困难重重,并引发了诸多问题。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地流转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克服主体虚位、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确定用益其物权属性,对流转形式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在物权立法中还应建立完善土地公示登记、流转合理限制等配套制度,并通过物权法立法进行统一整合。  相似文献   

12.
王燕霞 《河北法学》2012,30(7):101-107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将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含义、特征加以阐述.同时将列出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作用.接着分析了我国有关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理论学说,以便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有全面的把握.最后,本文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之构建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英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与概念的辨析与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英国,财产法只调整和保护私有财产。公有财产是由公法加以调整和保护的。这种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分工保证了财产法的“纯”私法性和整个法律部门的原则与逻辑的协调一致性。英国的“财产”概念完全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而设计的,由此而决定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形成了财产法的技术特征。可以说英国财产法在经过历史长河的积淀之后,在基本原则、概念、渊源、技术等几个方面自然地融合在一起,成为和谐严密的统一整体。我国《物权法(草案)》与英国财产法不仅存在概念和范围上的区别,也存在着文化价值观的深刻差异。  相似文献   

1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使用权价值越来越凸显,有时甚至远远超过房产本身的价值。拆迁中应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一般没有争议,但对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却争议很大,相关法规规定又不统一,以致已经成为拆迁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应获得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范围应明确化,分配应合理化;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应分开补偿,显化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中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整体上看比较符合中国农村的现状。但是,在具体制度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流转制度的不明确,承包期限的有限性以及登记制度的缺陷等等,这就使得农村中存在的土地问题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因此,有必要适当的完善《物权法》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7.
本文主要通过四部分对用益物权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的价值和内在要求,第三部分对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归纳总结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  相似文献   

18.
施晶文 《行政与法》2004,(5):101-10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曾经存在较大的分歧。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的理解,从几方面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与传统的用益物权永佃权进行了差别比较;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制度尚须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债权,物权化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物权法的制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界定为法定物权,依照承包合同产生,无需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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