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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凤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涉及到买卖合同当事人最根本利益。我国民事立法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相一致 ,统一于物的交付。 相似文献
2.
曲桂玲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4):50-52,76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采所有权主义,一种是采交付主义.笔者赞同第一种.我国关于此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当之处.风险负担的处理原则应与自身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模式相一致,即应以所有权主义为主,对于分期付款买卖这种特殊买卖方式,则应仿效按份共有的权利与风险负担的原则处理,彰显民法的公平理念. 相似文献
3.
郭秀峰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3):25-3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或示范法均以动产买卖为规制原型,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和我国买卖合同立法亦同,对不动产交易风险转移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实践中,不动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争议极大,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交付主义规则,且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但理论界不乏质疑者。论文考察主要国家(地区)、国际公约风险转移规则及其演变进程,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大致经历所有者主义到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适用所有者主义再到交付主义的演变进程,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第二阶段,我国一概适用交付主义有立法超前之嫌,且易引发个案争议。而不动产交易适用所有者主义,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的交易目的相符,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4.
王芳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2):71-73
买卖合同多采用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但是在买方或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交付主义原则有时并不适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会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合同法》对于买方和卖方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定得不够详细,存在不少漏洞,应该借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5.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从解释论出发,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应被定性为“契约的附停止条件”,我国的天然孳息归属规则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仍应采“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63条于理有据、规定合理,仍可适用.当涉及第三人时,孳息的归属则需要具体讨论. 相似文献
6.
邵文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6):72-75
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在买卖双方以及第三人之间是一种独一无二的利益平衡方式。然而,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移转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时的环境和条件,由能够控制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标的物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较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7.
在买卖合同中 ,风险的转移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手中。风险的转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 ,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风险自交付转移 ,交付不仅仅是转移占有 ,而是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交付 相似文献
8.
风险负担规则具有在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予以解除的功效,这与合同解除制度出现了竞合。目前关于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竞合的理论研究滞后、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两者适用上的混乱。特别是在结果上,同质异判,差异较大。对于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是依据风险负担规则来分配给付和对待给付风险,还是依据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清算,目前主要有一元论与并存论两种争论。一元论主张设立合同解除制度,废除风险负担规则;并存论主张建立合同解除制度与风险负担规则并存的二元体系。从目的价值、功能作用、因应性、比较法上来分析,并存论优于一元论。在并存模式下,应该采取法律效果进路,理顺合同违约形态的风险分配规则;以合同解除制度为原则,以风险负担规则为特殊,从根本上避免两者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视情否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适当限制解除权行使期限;司法衡平等方面应对两者竞合时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9.
程昭伦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1,(2)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有对买受人的效力及对出卖人的效力,内容包括:买受人期待权的享有与让与,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出卖人所有权之保留、取回权及行使,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为法律上的处分等若干方面。 相似文献
10.
程昭伦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3(2):15-20
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效力有对买受人的效力及时对出卖人的效力,内容包括:买受人期待权的享有与让与,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出卖人所有权之保留、取顺权及行使,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为法律上的处分等若干方面。 相似文献
11.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3)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12.
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有以所有权为承担责任的标准和以交付为承担责任的标准两种不同观点,在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时,应以交付为确定风险责任承担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谭闽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4,(1):68-71
一般确定判决的执行力仅限于其所载明的当事人,但在发生权利义务移转或其他情形时,执行力有向第三人进行扩张的必要,即确定判决执行力除当事人外亦及于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确定判决指定交付之标的物者、为他人利益起诉或应诉的该他人以及其他依法律规定为执行名义效力所及者。在梳理清楚确定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基础上,可对现实中存在的买卖判决书现象以及第三人受让诉讼标的物现象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14.
论合同法上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兴全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3):59-66
交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然而两个法律均未明确给出交付的定义.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认为交付是合同当事人转让对货物的占有的法律行为,由此,交付是合法行为,任何非法行为均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交付,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交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实,更不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交付是一个法律行为.文章还对我国合同法就交付的具体规定、违约对交付的影响、保留所有权约定中的交付问题、试用买卖中的交付问题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张小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1):43-47,97
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构建当事人主义审前准备程序,这一课题成为近来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但当事人主义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在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和我国一些重大诉讼理论发生冲突,集中在诉讼模式和客观真实主义.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要求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化,摒弃客观真实主义,认同法律真实主义. 相似文献
16.
王德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12-15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是核心法律问题之一 ,也是理论界与实践中对其理解充满争议的问题。在销售公约中风险的含义为价金风险 ,而没有采纳广义的风险含义。属于风险范围的事件是不可抗力 ,不包括意外事件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过错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免责事由的方式来规避己方风险 ,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于风险移转的时点 ,在销售公约中适用将交付行为与所有权移转分离 ,以交付行为时点作为风险移转的时点原则。 相似文献
17.
胡发胜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5):8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及法律冲突 ,表现在法院有限职权主义的保留、对当事人自行鉴定结论复检申请权的扩大、依职权变更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前提、一二审“新的证据”与再审立案的协调等方面 ,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所有权移转是贸易交往中的重要事项.然而,由于所有权移转的特殊性,各国立法对其规定差异很大,国际上也缺乏统一的调整规则.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研究相关国家的所有权移转规则,一方面可以使得我们在发展国际贸易时有的放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从其他立法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完善我国法律的所有权移转制度. 相似文献
19.
国际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立法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是个重要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国家有关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各国法律都做出了一些以便在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所有权应于何时转移的规定。虽然各国立法依然差异很大,国际规范又避而不谈,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协调趋势亦很明显,即采用交付主义或向交付主义靠拢。 相似文献
20.
王淑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83-89
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