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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犯罪作为近年来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同样也是刑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修订后的1997年新刑法在总则第二章设专节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及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作了总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在分则的有关章节里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的构成法定刑,从而构筑起了一个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一体化的刑法新体系。这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我国立法界、刑法理论界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根据新刑法第30条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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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现象在当今社会日益严重,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和各大高校急需解决的问题。当代大学生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从分析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入手,探讨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措施,旨在预防大学生犯罪、降低大学生犯罪率,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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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但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争议,也不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因而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概念、犯罪客体以及司法认定等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4.
持有型犯罪中是否应该适用严格责任争议不断。然而,否定说存在诸多弊病,持有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象的非常规性、行为的静态性、行为的特殊性、责任罪过的缺陷性等决定了我国持有型犯罪可适用严格责任。当然,严格责任必须契合中国司法实践,充分考虑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问题,限制性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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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是:所犯罪行严重,大案要案多,社会危害性很大。青少年犯罪还经常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1.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不满14岁的儿童的恶性犯罪也屡屡出现,令人震惊。从青少年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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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在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地铁本身的一些特点,如空间封闭、人员集中、疏散困难等,也使其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首选地点。地铁恶性犯罪种类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救援困难,一旦发生地铁恶性犯罪,其后果不堪设想,世界各地接连发生的地铁恶性犯罪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的地铁建设事业正在突飞猛进地进行,因此有必要对地铁恶性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未雨绸缪。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趋复杂,以债权债务的取得和灭失为代表的财产性利益越来越需要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存在分歧,并由此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及执法不统一情况.这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不利于维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基于此,通过分析评述中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属性的不同观点,提出对盗窃罪犯罪对象属性的看法,然后从财产性利益的概念、特征入手,阐述债权凭证等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并以司法实践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佐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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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炯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1):62-68
目前学界对于犯罪预备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关注较少,对犯罪预备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必经之阶段等疑难问题仍存有分歧。在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概念界定时应首先明确,其构成要素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阶段性;(2)目的性;(3)指向性;(4)本质性;(5)程度性。据此其概念可重新界定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增大特定犯罪实施的可能性,而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的对完成犯罪具有实质作用的作为或不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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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3):60-63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应适当扩展到所有值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应由个人隐私权扩展到个人信息控制权,并包含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用权等;罪状设定也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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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希雪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3):98-101
社区矫正在矫治罪犯、降低再犯率和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着制度优势。《刑法修正案(八)》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都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规定难免简单笼统,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还有很多困难。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的改革中明确矫正主体,制定配套的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3.
巩寒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54-60
被告人供述具有直接证据的属性,因其能为案件侦破提供丰富的证据线索而倍受侦查人员的重视。在现行司法体制和诉讼结构下,被告人供述证据的非法获得与使用滋生了严重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刑讯逼供泛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法庭裁判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一批冤假错案的集中爆发,也催生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仍是立足原有司法体制土壤中的技术革新,难以弥补体制本身的漏洞,实践中有关非法供述证据研究方向的偏离、相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流于形式都反映了非法供述证据在新刑诉时代仍将存在排除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4.
俞小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72-79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严谨性和周延性,是刑事立法在语言上的要求。作为历次刑法修正中变动幅度、力度最大,也是最为全面的一次,《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也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语言的规范性方面还存在某些不足。其中,总则部分的管制刑修改、累犯修正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刑法用语存在一定的问题,分则部分的危险驾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盗窃罪之立法语言也存在可商榷之处。基于刑事立法的语言学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具体条文进行批判性分析,有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江宜怀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4):5-14
单就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本身而言,它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在实施围车叫卖、随车叫卖行为时,还可能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在旅客车站、列车上以暴力、威胁手段对旅客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旅客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旅客接受服务的犯罪行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称谓各不相同,立法内容也较为复杂。在我国,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各不相同。现行《刑法》第2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正确判定在旅客列车、车站强买强卖行为的性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具体认定时应重点考察行为的手段和交易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6.
吕华红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2):87-89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现行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从罪名确定、法定刑配置、过失罪取消、走私罪调整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孙廷然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5):92-95
共同正犯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研究这一概念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共同正犯是法定的共犯种类,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实行犯。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具有合理性。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成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实行的事实。 相似文献
18.
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方涵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74-77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罪名也变为污染环境罪.一般认为,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对于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理论上颇有争议,存有过失说、双重罪过形式说及故意说等观点.但过失说及双重罪过形式说均不能正确反映本罪修改的实质意义,不利于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罪,不利于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因而不足取.无论从文理的角度,还是从论理的角度,污染环境罪都应当是故意犯罪.将污染环境罪解释为故意犯罪,有利于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姜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67-72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被定位为强奸犯罪的一种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正犯,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故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正犯,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正犯”,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相似文献
20.
犯罪构成及其客体要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采用了与德、日及英美不同的综合式的模式,将犯罪构成作为评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因为《刑法》第13条的但书及排除违法性事由出现了例外,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漏洞,将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了客体要件。为了将这些例外情形纳入到犯罪构成中,应该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