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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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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抗制审判模式中法官角色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抗制审判模式中法官角色的重塑李春达段守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定了对抗制审判模式,勾画了法官角色的基本轮廓。庭审中法官担当什么职责,将以何种形象就座于审判席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1997年1月1日的临近,对于角...  相似文献   

2.
论主审法官制与法官选任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主审法官制设置的理由和根据缺少正当性、合法性 ;主审法官制实质上是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另一种变态 ;主张以《法官法》为中心 ,严格甄选法官 ,切实淘汰不称职的法官 ,以提高法官素质 ,改良法官队伍 ,确保审判质量。  相似文献   

3.
钱俊 《法制与社会》2014,(12):111-112
对抗制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争论双方于居中审判的法官或者陪审团前表明自己观点,并由其做出其认为符合事实公正的裁决的一种诉讼模式。这种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则表现为控辩双方的对立,只要当最有说服力的一方能让法官或者陪审团员们相信其对案件的论点即是真相时,正义就被认为得到了伸张。职权制则是指法庭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的一种诉讼模式,多被运用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4.
论主审法官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为强化合议庭职责,要放权给审判员,放权不是一齐放,而是逐步地放,要因案而放、因人而放。所谓因人而放,不是对所有的人都放,而是先放权给一部分政治好,业务强,有驾驭庭审能力的审判员。先把一些案件的审判权交给他们,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在法庭上又审又判。...  相似文献   

5.
一、审判方式改革与法官职权 所谓法官的职权,是法官以其职务行为行使法律授予的审判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性权力。它的内涵因诉讼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无论如何,法官的职权是审权与判权的统一,绝不存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须听命于另一长官的指示,审判主体是法官,而法官是独立的。 反观肇端于本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其最初的动因首先在于审判效率问题。即针对案件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9,(2):17-27
中国法官员额制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古代孕育,近代雏形,现代基本形成。在第一个古代孕育阶段,各朝代均在中央及地方层面设置承担司法裁判职能的司法官员,并有意识根据人口数量、辖区重要程度、民族成分等因素厘定法官之员额。在第二个近代雏形阶段,从清末修律至民国,开始尝试建立系统化的员额核定方法并加以具体实践,但受到政局动荡的影响,收效不大。在第三个现代基本形成阶段,自建国以来,管理法官员额机构由司法部变动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编制部门予以确定,这种确定是根据社会发展与案件数量来进行的。  相似文献   

7.
陶建国  何秉群 《河北法学》2007,25(8):147-151
释明权制度对修正辩论主义的形骸化、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进而实现公平地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的释明包括消极的释明和积极的释明,释明内容主要为请求内容的释明、请求原因的释明、证明促使以及法律观点的指明等.目前,在如何行使释明权以及行使程度和范围等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些问题主要靠判例来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引入释明权制度,因此,对该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法官员额制的试点在上海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要求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与了极大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法官员额制度与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法官遴选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官员额比例定量分析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应当将法官员额制改革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全面考量,综合布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指导法官员额制改革,在逐步完成法官员额制的其他必备条件下,有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的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成,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9.
由律师主导的刑事审判,即我们所谓的对抗制,是英国和像美国那样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典型特征。英美世界的刑事裁判与欧洲以及源自欧洲的制度的不同之处并不仅仅在于:我们的制度允许律师起诉和辩护——欧洲的  相似文献   

10.
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其核心价值在于推进正规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建设,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人才保障.为此,本文主张通过提高法官选任条件、分流管理、完善职业保障和惩戒机制等以除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缺失等弊病.  相似文献   

11.
法官从何而来 在我国,当书记官职业化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时,法官从何而来?在法官选任上,国外有非常健全的机制,可供我们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在普通法系中各国也不尽相同,英国法官必须从律师中选任,美国则不是必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专门培养的,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两大法系法官选任制度的形成各有其特定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现实原因,不能简单地说孰优孰劣,关键是把符合我国司法传统与制度、社会政治、文化背景、民族习惯的法官任免制度引进来。  法官从律师中…  相似文献   

12.
关于法院的人事制度、审判组织体制如何改革,不少同志来稿阐述己见。我们节选了如下部分。  相似文献   

13.
王立新 《中国审判》2014,(10):76-77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提出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具体措施。纵观当今法治化较为成熟的国家或地区,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实现了法官精英化,法官数量也较为稳定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   

14.
美国的对抗制审判方式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正> 按照多数说,现代各主要国家的审判方式,无论是刑事、民事抑或行政的,均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职权制审判方式,二是对抗制审判方式。大陆法国家多属前者,后者则为多数英美法国家所采。美国在1776年从英属殖民体系独立后。亦仿其宗主国,实行对抗制审判方式。 对抗制最早是从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中引申而来的,目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  相似文献   

15.
关于对抗制移植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所要移植的对抗制已经不是英美国家所独有的审判模式,而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或借鉴的有效方式。这为我们在中国移植对抗制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更多的技术参考方案,只要对之进行符合国情的改造,扬其长处,补其短处,完全可以在中国移植成功。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改革庭审方式的立法与实践,无论其成功或失败之处,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借鉴和吸收对抗制的合理成份,改良中国的审判方式实际上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诸如“先走后审”、“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上批下判”。‘’控审不分”、’‘辩护职能低弱…  相似文献   

16.
法官员额制从提出到实践的历程中,其改革结果已经发生变化,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职能权责不清晰和行政化的干预,导致法官员额在基层少,在市级以上法院较多,存在员额制与案件数量不对称的结构性矛盾.因此员额制改革应该在两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方面,根据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来确定员额制结构和员额法官数量,依据不同案件类型、数量确定员额法官人数;另一方面,员额制改革的核心还在于逐步建立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分离模式以及法官身份的认同和确认机制,并减少司法行政干预,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预,实现员额制配置的结构优化.  相似文献   

17.
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形式上属于超职权主义,在这种诉讼模式下,产生诸多弊端,例如“先定后审”,“庭审走过场”;法官直接调查,使法官丧失中立性,而且使控辩双方难以发挥其法庭辩护功能等等。为了能根本改变这些弊端,经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不少修改,这些修改主要表现在庭审程序,审前程序改动不是很大,主要是对拘留、逮捕等的适用条件、期限做出了新的规定,比较而言,庭审程序改动颇大。其借鉴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形成了一种“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目标: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自2014年起,全国各省份分三个批次进行了司法改革试点。其中,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关系法官切身利益的一项核心内容。在员额制背景下建立有效的法官约束和激励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目前司法改革中采取的设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提高法官薪酬的措施有利于法官激励;合议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司法去行政化;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有利于司法去地方化。在已有改革措施基础上,司法改革还应在法官司法特权、人身安全保障和维护法庭威仪方面做出改进。  相似文献   

19.
吴越 《法学论坛》2012,(5):19-27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院角色和法官作用有着鲜明的特色,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和办案法官往往并没有参与案例指导的意识,而是在案件裁判后由审判庭之外的综合部门通过遴选的方式确定典型案例,经编辑后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再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不是按照管辖制度自然地"涌现",而是被人为地"发现",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国外的做法。相比较,"涌现"方式符合司法经济原则和司法规律,而"发现"方式充满人为因素,成本高而效率相对较低。案例指导制度不应被管辖制度"牵着鼻子走",而应当通过变更管辖制度,与司法规律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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