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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批判:学术自由的道德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术自由是大学之所以为大学的核心。迄今为止 ,尽管基于外在视角的功利主义哲学为学术自由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和有效的辩护 ,然而 ,由于在功利主义的视野里 ,学术自由仅具工具性价值 ,因此 ,学术自由又不可避免地会同样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而受到侵犯。对学术自由的辩护无疑还需立足于学术自由自主性的内在视角的道德审视。它不仅划定了学术自由赖以存在的外在界限 ,而且事实上也构成了对学术自由的功利主义辩护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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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法哲学依据——以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创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主要法哲学依据乃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依据此等自由意志理论,只有具备自由意志这一质的规定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既能谋求自己的利益,又能受理性法则的约束,从而才具备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才可以成为私法上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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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古典"灵魂宪法哲学"所造成的秩序混乱,霍布斯从身体出发对宪法本性进行新的探求。宪法哲学的道德基础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它根源于对暴死的恐惧。原初的宪法是契约,契约来自立约人的意志,经过"代表"的伟大虚构,它实质上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体现是法律,它规定了主权者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由霍布斯奠定的现代宪法哲学放弃追求有德性的生活,求取生命的保存、身体的自由和舒适。由于古典公民德性的缺失,现代人的身体面临着被国家权力既保护又专制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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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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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家之争构成我国独有的现代性问题。然而,家价值虽一直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却处于个体自由价值的遮蔽之下。本文尝试揭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家价值,并重构其与个体自由的关系。从理论上看,西方观念通常认为家始于婚姻合意,而恰当的家观念应在于,人从家而生,自由对应的只是成年阶段,而家涵盖了人生命的完整阶段,是对自由否定之否定的扬弃。如果说从自由出发的现代法治只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对峙结构,那么从家观察,法治还内涵一个守护生命成长与衰微的存在结构,它包括家庭自治、父爱主义、生存保障等等。家与个体自由因而是包容而又竞争的关系,法律秩序构建应以家价值为参照系,而非以个体自由为圭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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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历史渊源,要了解和认识它就要研究它发展的整个过程,"自由"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作为最根本的价值,有很多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等。本文在此探讨了自由的思想渊源,即西方自由主义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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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意志”到“社会利益”——民法制度变迁的法哲学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传统民法哲学的基础。“自由意志”以“自主决定”与“自己责任”为原则 ,并衍生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以及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内容浩瀚的民法体系。但是 ,“自由意志”论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遭遇到了困境 ,民法制度随时代而变迁。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是解说这种变迁的有力理论。依据庞德的理论 ,民法从专注于个人自然权利转向兼顾社会利益 ,民法价值出现了从个人自由到保护信赖的变化 ,民法的终极目的也出现了从人格的健全与发展转向社会秩序的和谐 ,并实现在人们需求冲突时的调整的变化。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因之形成以“自由意志”为内容的“常规法”和以“信赖保护”为内容的“矫正法”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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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问题一直是萨特哲学的中心问题。早期是西方张扬人的个性的纯粹的绝对自由。后期,从实践方面看来,由于自由往往与选择行动责任紧密联系,舍此无彼,所以人的自由又是具体的、处境的、牵涉的、相对的。而萨特的自由观从整体上来看,他的出发点还是个人的存在,这种把人的存在和人的自由结合的立场,就是萨特个人意识基础的自由观的归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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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或许是一种哲学,关于生命的哲学,你选择融入什么样的群体,这是你的生活态度以及内心素描,它决定了你的生命质量以及色彩。我很乐意走入相守荣将军的生活圈子,选择生命中最有价值、最珍贵的东西,细细感悟已离我们渐行渐远的那一代军人在艰难困苦岁月中所磨炼出的那种坚忍不拔的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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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存在着实然和应然两个领域,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区分。实然法,顾名思义指的是历史上和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西方的一些法学家还把它叫做实证法(Positive Law)、制定法、意志法和主观法。因为它们能为人们的感觉所证实,是立法者制定的,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和体现。黑格尔把实法叫实定法,因为在他看来,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也是实际存在的,只不过是它未经国家确认因而未能以确定的形式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罢了。他认为自然法和实定法分别属于法的一个方面,自然法属于法的概念,实定法属于法的定在。法的理念就是它们的统一。应然法与实然法相对应,指的是应该存在但并未真实存在的法,由于它只存在于人们的理想之中,只是表达了人们对法的一种价值追求,因此又叫理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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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哲学依据及理论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春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115-121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里,"以人为本"始终是其核心价值理念,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人为本的,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以人为本"进行了科学的规定。"以人为本"之所以在当代中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并成为一种显性的实践观念,是因为"以人为本"对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了理论上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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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责任之思考——兼评严格责任之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罪过责任是既考察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一种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历经争鸣方作出艰难的选择 ,在犯罪成立三元模式中将故意与过失同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这种选择是以自由意志论作为哲学基础 ,然而自由意志应是相对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事立法状况表明罪过责任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责任中严格责任应如何理解呢 ?笔者对此作出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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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般多认为,从通常所说的文艺复兴后期启蒙运动时代起,西方刑事学科对犯罪所作的诸多本体论探讨,逐渐抛弃视犯罪为宗教罪孽的中世纪神学观,与对人类理性的阐扬相反实相成,将犯罪看作人类自由意志的产物,特别是具体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的确,这种理念统治着通常所说的刑事古典时期的全过程,直至十九世纪中,后叶刑事生物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粉墨登场。对于犯罪本质和犯罪原因这一本体论与发生论上的转变,在整个西方刑事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它不仅表明随着人从神的压迫下解放出来,以人意取代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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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意志的意义及其特征。自由意志是追究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的基础。同自然人一样,单位要成为犯罪主体也必须具备自身的自由意志能力,同样自由意志也是现代刑法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的基础。单位自由意志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本质,关系到单位犯罪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学术界有些学者是否认单位犯罪的,其理由为:单位是法律(民法)上的拟制体,不可能像自然人对各种事物、行为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不具有选择犯罪与不犯罪的自由意志,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些学者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