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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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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文章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更好地惩治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立法规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不属于客观要件也不属于主观要件,在理论上既无法解释,又造成实践中对受贿犯罪的放纵.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包含,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在取消该规定后可以从赠与物的价值、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区分行贿与馈赠.  相似文献   

3.
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厉打击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认真研究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弊端。同时,针对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上升的趋势。"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应该成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这一必备条件,如何确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6.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向来是受贿罪适用中争论的焦点。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体制并结合我国实际,从立法科学严谨,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重构,以完善受贿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1997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识并不一致,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对受贿罪利益要件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当行贿方和受贿方存在上下级关系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把握存在特殊性:利益指向具有概括性;利益实现具有“正当性”;承诺方式具有默示性。双方之间的行为并非民法上的赠与,而是贿赂。  相似文献   

9.
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文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0.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受贿罪的新变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期权受贿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特殊性。期权受贿罪的客体通说是廉洁性说,应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要求即时回报,而是与请托人约定,在事后或其离职后再予以兑现的行为。期权受贿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期权受贿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相似文献   

11.
"事后受财"的行为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其社会危险也日益严重。但目前学界依然在争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的时间次序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如果不认定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势必会造成法律上的一个漏洞。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分析,"事后受财"应当构成事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不管是索贿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收受贿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其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13.
试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是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对此,司法实践应加以正确认定,防止失之过宽或过严,做到不纵不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必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要素。然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颇多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设置不但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着重从受贿犯罪的本质上,对当前理论中的各种观点进行深入的反思,并结合实例提出笔者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比新旧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笔者认为新刑法在内容方面作了适度地扩大,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概念,对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将起到更大的作用。不过,新刑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理解不同,操作不一,直接影响了办理受贿案件的质量和严格执法的大问题。所以,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应当怎样正确地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争议很大,与国际反腐惯例不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利于严密法网和增强法律权威。取消刑法第385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规定,是我国反腐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严密法网,增强法律权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去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不断提高,相关解释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适用上的诸多困难,而刑法的补救效用甚微.这一构成要件的存在,本身就是反腐败防线过于靠后的标志,应予取消,以抑制"关系"对公共权力的严重腐蚀.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客观上的必备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不仅在理论上容易引起某些模糊认识,  相似文献   

20.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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