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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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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就此,不少人询问通知的具体内容与有关精神,现将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予以解答。问:这次国家出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新标准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其意义是什么?答: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优抚工作,在国家财政相对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拿出资金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央财政也不断加大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的投入。这次提高标准,更是我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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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对重点优抚对象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扣除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济.社会帮困后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18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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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20)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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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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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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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9):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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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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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7):1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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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