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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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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抗诉案件促成调解结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各方达成合意,同时在与法院协商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调解结案的建议,最终由法院  相似文献   

2.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其中第6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予以监督。上述规定的出台与近年来我国法院着  相似文献   

3.
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纠纷的有效手段。新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民事调解案件是否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未加明确规定 ,因而实践中检察机关无法对此实施监督 ,致使民事调解案件一直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认为 :民事调解案件应当列入检察监督范围。主要理由是 :1 .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一样 ,都属于民事审判活动的范畴 ,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调解生效后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民事判决可提出抗诉 ,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提出抗诉也于法不悖。2 .法院对错误调解提起再审与对错误判决的…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质疑钱洁萍,丁旬,张罗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法定的监督方式是抗诉。但由于法律规定抗诉的审级比较原则,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上级法院往往将同级检察院的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即原审...  相似文献   

6.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3,74(2):11-16
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7.
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成功的办理了一批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案件有调解权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民、法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过程中,只规定了抗诉权,而对是否有权进行调解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那么,检察机关对于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应具有调解权呢?从近几年来的办案实践看,笔者认为,这项工作是必…  相似文献   

8.
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及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理由的重要法理依据。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隹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在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增强抗诉书的说理性,力争使法院再审时采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纠正原错误判决。  相似文献   

9.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固然将目前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抗诉、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方式通过修正立法予以了确认,但同时这种修正也使得检察监督的方式成为封闭性的,建议将本条修正案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正草案规定调解书只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予以监督,建议放开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范围,与法院系统内部对调解的监督范围相一致,只要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的,均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修正草案中要求当事人先穷尽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救济途径,才能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11.
徐伟 《中国司法》2001,(10):67-67
今年以来,河南省栾川县在总结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高农村民事调解工作成效的新路子,针对以往采用的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私下协商的方式调解纠纷,易导致调处效果不理想、纠纷久调未决、引发上访或矛盾激化等问题,该局反复探索,寻求新时期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在全县各乡镇推广成立了“模拟巡回民事调解庭”。他们利用法院审案的办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道德力量对疑难重大民事矛盾纠纷公开调解处理,让纠纷所在地群众参加全程旁听,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之目的,收到良好效果。模拟巡回民事调解庭以乡…  相似文献   

12.
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再审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结案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它是由来自法院系统外的同级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民诉法对这一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本文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再审组别谈些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范围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错案,…  相似文献   

13.
花放  许晗 《检察纵横》2012,(8):17-17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判决、裁定,运用“听、解、换、调、化”五步工作法,认真做好民事和解工作,在检察申诉环节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4.
法院调解改革进程表明,调解依然应当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理论和实务界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民事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将调解程序前置到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设置的专门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主持进行的调解。独立的审前调解程序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程序构制等内容。  相似文献   

15.
司法为民、构建和谐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其中法院调解正是最能同时承载上述两项要求的具体制度。在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应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予以足够的重视。为此,回顾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过程,阐明这一制度在当今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分析现行制度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创新之处及其价值,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日趋活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抗诉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民事、抒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审判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明显地显示出审理周期长、速度慢的现象。据笔者对某市(县级)检察院的调查表明:该院自1995年以来共抗诉或提请抗诉5件,法院审理4件(其中开庭审1件,书面审3件)。审理的4件中,没有一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其中一件由省检察院于1995年10月抗诉,省…  相似文献   

17.
刍议由抗诉引起的民事案件再审中的司法调解延河随着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案件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加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日益增多。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为例,1991年至1994年共立案114件,提出抗诉4件;而1995年全年立案112件,...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致使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 ,从而影响了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下面笔者结合实践试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但由哪一级法院直接审理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大多指令下级人…  相似文献   

19.
析民事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几个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于这两条规定,如果仅仅是同级审自然不存在程序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当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将案件以“指令再审”的形式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由此产生了目前各地在相关程序上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一、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法院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民事抗诉案件开庭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关键的问题是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  相似文献   

20.
民事抗诉若干问题之管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抗诉制度。这是一项新的民事诉讼制度。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在民事案件的抗诉及审理上,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不少问题。下面就几个主要问题谈谈笔者的粗浅看法。民事抗诉的意义所谓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或具备法定条件时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无论是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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