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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2月14日夜,北京市某运输公司职工邓福民在上班的路上,遇见一车祸现场,在场的交通民警希望邓福民协助抢救伤员。邓在抢救伤员时,被过路的汽车撞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脾破裂,颅内血肿”。邓福民认为,自己在上班的路上见义勇为而负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他所在的单位一直不为他呈报工伤,工伤得不到认定,1994年北京市海淀劳动局经仲裁认定其为工伤并鉴定工伤7级。但是其单位仍不予理睬,于1998年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邓福民的生活陷入窘境。邓多次走访有关部门,得知北京市劳动局工伤处对他的伤情未给予工伤认定,也未出具不认定的书面意见。北京地方新闻媒体就此事做了报道,许多热心读者对邓福民的遭遇表示了极大的同情。 今年1月3日,邓福民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劳动局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月24日法院下发判决:邓福民多次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意愿,作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的郑州市劳动局应履行法定职责。见义勇为者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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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40-4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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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该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虽未明确中止、中断的有关情形,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限系可变期间。【案情】原告陈应龙。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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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论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请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我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的费用、医疗费、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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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了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理应是顺理成章之程序选择,但工伤认定需要因工受伤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工作期间因职业活动受伤,举证责任很难完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倾向于否认劳动关系,给申请工伤认定增加了障碍。此外,工伤认定后续的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充满了变数,且迟来的公正往往让当事人不能承受。因此,如果发生工伤时存在机械伤害或者其他产品侵权的情形,应及时对该机械产品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本文指出在证实有产品缺陷存在时,即可优先选择缺陷产品侵权诉讼,避免被拖入无休止的工伤赔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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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化工厂工人王某因公受伤7年之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以王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为由,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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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按照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但工伤认定涉及劳动者重要权益,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劳动部门应当告知劳动者提出异议和证据的权利,在听取意见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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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县福利机砖厂成立后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6-8月,其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年9月7日,该单位职工刘某在维修厂房屋顶时摔下受伤。当月9日,该单位交清了所欠的6月至8月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并缴纳了9月的工伤保险费。9月12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该单位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当月25日,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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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对于诉讼程序胜败有重大影响.由于现有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导致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时,在类似案件中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则有所不同,判决结果迥异.所以应当探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法则,即工伤认定行为的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实体法规定,在没有实体法规定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的申请者对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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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赔偿。可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把不属于工伤范畴的伤算在内,从而套取工伤理赔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分子最终面临的是法律的制裁。一场家暴牵出疑点2021年6月,小孙因家庭琐事,一时冲动对小彭进行殴打,实施家暴,导致小彭轻伤二级。接到民警电话后,小孙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小孙被取保候审期间,案子移送至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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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单位职工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认定属于工伤,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方面的规定支付职工受伤住院的医药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后,职工能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另行起诉,要求单位赔偿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本案的裁判旨在明确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可以采取双重赔偿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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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媒体报道公司业务员为了谈业务,不惜喝下2斤白酒,最后喝出了胃穿孔并住院治疗。业务员疑问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还有女子上班期间造成了流产,能否认定工伤?亦有长期伏案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的,能否认定为职业病?类似这样的疑问很多,对于现实社会中花样翻新的各类工伤申请能否得到认定?工伤认定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又是怎样看待职业病的呢?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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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
10年前,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西山村王春权经人介绍到北京某饲料有限公司务工。天有不测风云,王春权在搬运饲料过程中不慎被叉车压伤,造成右腿血管断裂,后做了右腿根处植人人造血管手术。事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他为六级伤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