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兆松 《法治研究》2014,(1):109-118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应当固定化。“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应以《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加以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既要考虑量刑幅度,也要考虑其他情节,而且对数额标准不能“一刀切”。公安司法机关至少要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包括近亲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时间也要进一步缩短。  相似文献   

2.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3,(23):129-13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完善,内容上涉及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执行场所、方式以及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尤其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引起了理论和实务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区别较大,形成了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所以,全面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定将对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应当固定化。"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应以《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加以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既要考虑量刑幅度,也要考虑其他情节,而且对数额标准不能"一刀切"。公安司法机关至少要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包括近亲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时间也要进一步缩短。  相似文献   

4.
刘月 《法制与社会》2015,(4):251-255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规定,成为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介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中间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半限制状态也对其适用提出了严苛的程序性、制度性要求,避免变相羁押、刑讯逼供等不合法行为的出现.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特别是较为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其运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何“善于适用、谨慎适用”,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获得平衡,就成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行法律规定入手,总结、分析该项措施在查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情况,提出制度设计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了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如在指定居所执行有碍侦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的人褒赞该制度,有的人针砭该制度,因此该制度一出台,即可谓"誉满天下、谤满天下"。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对于如何看待这项制度以及如  相似文献   

6.
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限令其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结合江阴市检察院在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的具体适用,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引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根据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新刑事诉讼法近三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实施状况差强人意。实践中的问题不少: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不少法律规定不知如何执行;规避法律的情形具有普遍性;法律滥用、异化问题突出并伴随着侵犯人权的重大风险。上述问题的解决正道应当是回归立法精神,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明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与定位,从其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本质出发,纠偏司法适用的错误倾向,回应实务困惑。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对象上的"无固定住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后续能否转捕都应当进行规范解释;对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与执行主体也迫切需要明晰涵义以规范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8.
正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从新刑诉法第73条新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特殊型指定监视居住做些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正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可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由于条文规定的模糊及执行中存在较大风险,目前检察机关对该规定普遍存在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问题,有的甚至干脆弃而不用。从司法实践看,要想依法慎重用好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打击犯罪、保障诉讼、保障人权的效  相似文献   

10.
蒋朝政 《法制与社会》2012,(31):46-47,51
本文从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出发,重点比较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视居住与逮捕的优缺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指定监视居住与纪委"双规"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指定监视居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性问题。  相似文献   

11.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时,可以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肯定检察机关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必要性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在具体运用该措施时应当在坚持其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准确领会立法精神,重点把握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场所、监督机制等问题,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将该措施的良性效益发挥到最大.  相似文献   

12.
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由于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存在重大差异,指定监视居住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定的第六种强制措施。但是,由于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机制、适用成本以及公平性方面都存在隐忧,因此,有必要在肯定其现实合理性的同时,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其进行公正化改造。  相似文献   

1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新的规定,既不同于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制度,也不同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更不同于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监视居住的范围内增设的一种特殊的监视居住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增设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情形、执行场所和方式、执行监督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以正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5.
沙宁波 《法制与社会》2013,(14):251-252
新修订的刑诉法增加了第七十三条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很多人担心该规定可能把过去不规范甚至非法的情况合法化。为了贯彻"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修法精神,确保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被正确实施,必须正确理解指定监视居住的价值、适用条件以及居所范围等问题,以避免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过程中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6.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不仅进一步健全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制度,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方式,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在立足法律意图和司法实际的前提下,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7.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文章立足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精神,确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任务后,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内容,结合监所检察工作规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内容进行了初探界定。  相似文献   

18.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办案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但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临时居所,从而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控申部门应当对本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依法积极开展该项新增业务,及时受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的控告或者举报,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切实纠正司法实务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张娟 《法制与社会》2014,(14):167+172
刑事强制措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72至76条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监视居住措施予以细划,第73、74条明文规定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及适用、刑期折抵情形。可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处于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间的过度领域,结合实际探讨能否真正落实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切实做好监督,适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力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20.
魏小伟 《法学杂志》2016,(1):111-120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修改.因立法定位矛盾、立法设计粗疏,导致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讯问存在程序风险.如立法设计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控辩失衡、保障性措施缺失等.为此,应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讯问的风险控制:首先明确讯问地点,杜绝“谈话式”讯问;在辩护权行使上,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增加律师在场权的兜底条款;在讯问保障上,确保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一致、讯录分离、执法记录仪与录音录像的配套、完善司法责任制考核.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