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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法律文本的实证解读与问题梳理[法律文本一]:原告与借款人王某以及被告盛某、被告邓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给王某40000元,被告盛某、被告邓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保证期间为一年。在借款期间内,王某突然死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保证期间内,原告向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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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要2001年10月,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李某声称,他在1999年12月借了陈某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后分两次还清借款,但未按约定还利息,就给对方写了一份证明后要回了借条。后来陈某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有李某借其2000元人民币、月息20元、借期共10个月以及李某签名、盖章和保人签名等内容,要求李某如约还清借款及利息。李某对此借条提出质疑,声称借款人签名、盖章是真实的,两个保人的签名也是真实的,但没有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事实,该借条是陈某伪造的,遂以陈某侵权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借条送到我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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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3日,李某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凌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8天,借款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一等。同日,凌某与李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某医药有限公司为该15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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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5月20日,杜寿向某市农村 信用社借款43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潘林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当日,潘林与 贷款人某市农村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 款保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保证人承 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为止”。后来,该笔借款到期 后,债务人杜寿不能清偿本和息。债权人 于2003年11月7日以债务人杜寿和保证 人潘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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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了“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失效”或“本担保书将持续有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为止”的内容,对此应当如何解读,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也有观点认为不是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更有观点直接视其为仅规定合同的生效和失效日期。使得审判实践如何认定陷入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尴尬局面。本文以法理作为进路,对此问题做一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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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风险已成为商业风险特别是金融信贷风险的一部分。在有保证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是否能通过保证实现债权,面临着保证人众多的抗辩风险。如保证人对主债权、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抗辩风险,主合同无效的抗辩风险,欺骗、欺诈保证的抗辩风险,超过保证责任期间的抗辩风险,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的抗辩风险,等等。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又陷入保证人的抗辩陷阱,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以实现。虽然《担保法》也有保证责任可以约定的条款,这体现在《担保法》第5条关于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效力的规定,但其范围仅为合同效力。而依该款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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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陈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审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陈某在2002年8月20日以前还清借款13126元及利息给李某。事后,陈某一直未上诉并履行判决,李某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3年6月,李某见陈某久拖不还,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又无期限终止等特殊情况,遂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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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支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合同中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时,银行又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借款合同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款无果,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期间。对于涉案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形式,是否属于《担保法》所述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存在很大争议,而这一争议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也争论颇多。二、理论之争议及最高法院判例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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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证合同不是最高额形式的保证邹三元1994年10月5日,原告绍兴市城东新区城市信用社与绍兴经济开发区大浩物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一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贷款方,大浩公司为借款方,被告绍兴县环保产业发展公司为保证方,借款金额30万元,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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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16周岁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还。同年7月13日,邱某又向曾某借款11000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条,还自行写上其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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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某银行(以下简际银行)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7.89‰,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某服务中心为贸易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信用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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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3、4月间,被告人何某与王某在何家中及工地,非法制造炸药600余公斤。罗某明知何某购硝酸铵化肥是用于非法制造炸药,仍先后两次帮助将化肥运至何某家中,供其非法制造炸药所用。案发后,在何某工段搜缴非法制造的炸药25.5公斤。陈某、王某、马某相互勾结,由王某、马某购买原料,由陈某支付购料款,并提供场所和锅灶等用具,非法制造炸药90余公斤,供陈某开山之用;另由陈某提供原料、工具和场所,由被告人费某及姜某(另案处理)非法制造炸药100余公斤,供陈某开山之用。何某甲勾结何某乙等人购买原料,在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