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区域行政一体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行政一体化是北部湾经济区科学、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简要考察区域行政一体化的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实行区域行政一体化的可能性、现实性和必要性,进而提出构建北部湾区域行政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行政协议,是区域政府为克服行政区划障碍而进行合作的法律机制。区域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应当以区域平等为法治基础,是对话和协商的结果。行政协议的缔结,主要涉及主体资格、公众参与和主要条款等问题,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协议的履行,则涉及行政协议的效力、实施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协议不仅适用于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也可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解决与合作。但是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行政协议法为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3.
4.
5.
行政协议:行政程序法的新疆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22-29
行政协议是行政程序法的新疆域。行政协议应当是一种制度化合作,必须有实现合作的制度化平台即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在两者出台之前,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协议条例。等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其中涉及的实体内容主要规定在行政协议法中,而涉及的程序内容则主要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行政协议部分。 相似文献
6.
公共事务跨域治理合作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强调政府组织、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治理,在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成为解决区域问题的有效模式.公共事务跨域治理合作区域与区域间合作的发展是行政协议产生发展的母体和推动力,本文主要基于区域政府行政协议的视角来展开讨论,分析行政协议存在的基础和现实发展状况并结合美国州际协定来看我国公共事务的跨域治理问题. 相似文献
7.
美国的区域法制协调——从州际协定到行政协议的制度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州际协定和行政协议都是实现区域法制协调的重要机制.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只是互补的关系.从实践来看,涉及的州际关系的重要程度决定了各州到底是采用州际协定、正式的行政协议,还是非正式的行政协议.对于涉及重大政治问题的,刚性的州际协定机制是不错的选择,而对于涉及简易的行政问题或紧急问题的,柔性的行政协议机制似乎更有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8.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形成相互依赖、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经济统一体。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法制协调,而行政契约在法制协调中具有比较优势。故要完善行政契约保障机制,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不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成功经验,我国可构建一种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体系,这是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现行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行政立法合作模式,它对于协调目前地方行政立法冲突、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事务的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的行政协议来促成行政区域合作和行政事务的处理。行政协议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借鉴国外的解决经验,我国可以构建有效的解决机制,即通过双方和解、行政调解与仲裁、行政诉讼三个途径。 相似文献
12.
13.
14.
行为要素思路是当前识别行政协议的主流思路,其以合意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公法要素为聚焦点,忽视了对行政协议的目的功能及应用场域的关照,使得行政协议与行政私法行为的区分变得困难。行政协议是针对高权行政领域等级化之行为模式及组织机制的反思性产物,对行政协议的识别不应跳出高权行政的范围。面对高权行政中传统行政模式的弹性不足问题,行政协议通过行为机制的革新强化相对人的意愿交流能力;通过组织机制的改造来回应任务执行的合作需求。基于功能目的上的差异,行政协议可以类型化为程序介入型协议和公务转移型协议。以类型化为基础,运用不同的规则和方法,可以便利行政协议的识别。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协议是行政活动的一种体现方式,行政协议需要满足法律要求并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够发挥作用。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当中,既有合同属性,同时也遵守契约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行政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对行政协议的有效性进行鉴定至关重要。目前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是关系到行政协议履行的重要因素,做好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并把握正确的认定标准,对提高行政协议的履行效果和避免行政协议履行出现争议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文章结合行政协议的特点,对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学研究》2019,(1)
行政协议有着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问题无法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隐匿而消解。现有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多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背景展开,亦未考虑到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基于合同相对性并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请合同履行权益时原告资格需回归行政相对人标准,诉请固有权益时则依然遵循利害关系标准。利害关系标准下,行政协议前置或之中的单方行政行为以及与协议相对人的基础纠纷构成第三人与行政协议之间利害关系的截断。理论上,第三人与行政协议整体有直接利害关系之时方具备起诉行政协议的原告资格,但实践中,法官对此应有释明的义务。 相似文献
20.
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良好运作,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调整行政协议的客观内容,从而在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中承认了行政机关区别于协议相对人拥有单方面优益权,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优益权.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