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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今法律法规未能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之间的关系,使得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随着医疗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我们有必要尽快地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及医院免责之间的关系等五个关键性问题入手对两者的关系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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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理论中医生说明义务的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医疗损害赔偿范畴内的知情同意理论是从医患关系之利益依赖模式为基础而建立的 ,具有医学伦理和医疗法律、消级性和积极性等不同层面的功能。知情同意作为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整体性 ,可构成责任基础和权利请求的独立根据。而知情同意范畴内医生说明义务 ,应以其作为有效同意之逻辑前提为宜 ,将“知情同意。作为一整体性独立义务施加于医疗机构。医生的说明义务履行充分性的判断应以理性医生标准为基础 ,并充分平衡病人标准对病人利益为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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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5):115-122
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种种愤懑,使得各种利益纠葛、体制冲突、伦理诉求和法律管制之间形成了一种较之从前更为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对医患关系的社会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医患双方的关系并不融洽,双方缺乏高度的信任感,一旦患者未达到其预期的疗效,势必为双方的矛盾、冲突和纠纷埋下伏笔;医患双方在具体运用知情同意权法则时产生的强烈的错位,使得知情同意权在减少医患纠纷、构建高度信任基础上的医患和谐关系的功能大打折扣。而对实践中的一个真实案例的审理的剖析则反映出我国法律和司法在知情同意权方面是如此的苍白无力,使得知情同意法则的建立迫在眉睫。我国知情同意权法则的理想构架应该包括:知情同意权法则的基本原则,医生的告知义务,患者的同意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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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签字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由于我国现今法律法规未能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之间的关系 ,使得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随着医疗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我们有必要尽快地明确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手术签字与患者知情同意及医院免责之间的关系等五个关键性问题入手对两者的关系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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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必须对受试者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知情同意是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主要伦理要求之一,知情同意书是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之一。本文对知情同意审查及获取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倡导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受试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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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医疗过失侵权诉讼中,为了体现行外人士对医疗这一专家型行业的尊重,医疗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知情同意诉讼,虽被归入医疗过失侵权诉讼,却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医疗领域——诊断治疗——的情景。知情同意的独特性改变了专家证言在诉讼中的格局。在知情同意诉讼中,医疗专家证言的参与度和重要性遭到削弱。以患者为取向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意味着法律的关注点已从"专家"整体转移到"患者";对"医学判断"所管辖领域的精细分割也说明,医疗专家证言只应在证明医疗信息的感知和启用"医疗特权"上有应用价值,医疗信息的实质性判断已让位于一般人知识,而且对"医疗特权"的严格控制会缩减医疗专家证言的适用空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选择影响到医疗专家证言和患者证言的地位变化,尽管存在"事后诸葛"效应,为了与知情同意法则之主旨相匹配,主观化的因果关系应是前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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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的适用范围,在美国也仍有争议,从外科领域到侵袭性,从侵袭性到似乎不受限制。手术并不是知情同意的当然范围,比较简单的一级手术是否知情同意需综合考量;侵袭性可以作为手术的补充标准,采用风险说比较合理,但仍应受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限制;任何医疗行为都应知情同意的观点,没有可能,也无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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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日红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70-82
信赖、合作、有成效的医患关系是一理想状态,是用以评价实际医患关系的标尺。历史上,基于理想的伦理预设,医生为患者做主,成为理所应当,这便是医疗父杈主义,而当原先的伦理预设被打破后,法律父权主义模式便得以介入,其强调知情同意这一制度,以此改变过去的医患关系模式。然而,由干专业壁垒等因素的存在,知情同意权有被医疗方"工具化"的倾向,难免会使医患双方的对立面被强化。反思这一问题,将对法律父权主义模式向理想模式靠近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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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知情同意一般分为四个环节:告知、知情、同意、签字。其中,"签字"是知情同意的最终行为方式。由于其在具体实践中常受到告知方式、理解能力、意识状态、法理缺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突显出它的复杂性。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将知情同意引入,并逐渐由医师执业道德范畴过渡到了法律规范的范畴。知情同意在我国发展的几十年中,最为典型的形式就是术前签字制度。文章将集中对患者不予签字同意进行分析和阐述,并从一般状态、患者或近亲属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及紧急情况三个方面提出笔者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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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系伦理的视角观照当今心理治疗领域几种主要的治疗范式,可以看到,产生于现代背景的治疗范式是利用治疗家本身的权威,按照"绝对正确"的行为范本,去改造与之不符的个体,来访者不过是一个被定义、被客体化了的案例,而非具有尊严的人格;后现代心理治疗范式视来访者为一个主体性的存在,试图通过语言建构一个可通约的故事,但治疗家在该过程中以自身的权力化约了来访者,对话成为某种权力意志的掩饰;罗杰斯"以来访者为中心"的非指导性心理治疗范式强调治疗家对来访者的绝对尊重及其真诚和接纳的态度,而非治疗的方法.这一范式不但将伦理层面引入心理治疗,而且还在时时提醒着人们,在进行心理治疗的时候,应无条件地接纳、尊重和关爱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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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是医患关系中的重要环节,《侵权责任法》第5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同意”一词的含义并没有得到详细解释.在医患纠纷解决的规则适用中,患者的“同意”往往被视为消极权利而引起患者权利保障的落空.从权利理论变迁以及现代权利二重属性理论出发可以发现,患者“同意”不仅意味着不受干预的消极权利,还包含请求利益保障的积极权利.从定义、行使、归责三方面可以初步厘清患者“同意”的消极权利性质和积极权利性质,进而在未来的基本医疗立法中对患者“同意”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申明国家的给付义务,确定责任划分标准,并将相应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于知情同意书等制度细节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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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并购法律工作中,基础的工作之一便是审查保密协议。对保密协议认识的深浅与否,甚至直接涉及到交易的成败问题。在提供审查保密协议意见之前,首先要审查以下重点事项:一、明确保密协议的缔约方,是否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缔约方,缔约方是信息持有方还是中介公司。明确此点可以确认保密协议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及违反保密协议后可追索的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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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知情同意条款评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侵权责任法》知情同意条款存在许多可资称道之处,比如,它明确了违反告知义务将导致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坚持了“信息告知”与“诊断治疗”两种情境的区分,就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例外做出了原则规定,没有赋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终局性。但是,它也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它需要进一步凸显知情同意规则的特质、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启用“实质性信息”概念、紧缩“医疗特权”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