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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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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鹤徽 《北方法学》2017,11(6):13-27
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相似文献   

2.
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日益突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侵权手段、目的都呈现复杂性.“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商标“反向混淆”是混淆理论的拓展.针对这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资料,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理论、规制原因和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确定商标侵权时,常常得先对两商标的"相同"或是"近似"作出判断,而商标"近似"的认定又常与消费者对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互为条件.因此,如何判定商标"相同","近似"及其"混淆"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6.
周家贵 《知识产权》2006,16(6):82-85
商标问卷调查已被英国和美国法院用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但英国法院对商标问卷调查的效力经常持怀疑态度,其证据力比较有限,而美国法院则积极欢迎当事人提供商标问卷调查证据,其证据力甚至等同于专家证言。为了保证商标问卷调查的证据效力,英美法院均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问卷调查时应遵循的规则。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院的做法,确立商标问卷调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地位和调查规则。  相似文献   

7.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8.
旨在分析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在分析商标法规定与实际案例,并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相似文献   

9.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10.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29):81-8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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