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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所启动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和未来的可能立法,既要立足我国本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实践,也应当吸收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的国际经验。美国的辩诉交易和德国的简易程序等快速审理程序在适用案件的范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和审理方式等方面,显示出与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显著不同的风格。从比较法的意义上,将中国、美国和德国的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进行横向比较,不仅有利于深入剖析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规范,而且可为未来速裁程序的科学立法提供国际经验。  相似文献   

2.
德国处罚令程序作为德国刑事快速审判程序之一,处理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度减轻了德国司法系统的诉讼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对完善我国速裁程序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在厘清德国处罚令程序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反思我国速裁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应当增加速裁程序的书面审理模式,适当缩小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并且取消不合理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程序分流功能。  相似文献   

3.
刘昂 《法学杂志》2016,(9):94-102
我国试点时期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具有四个主要特点,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理、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动案件办理以及以司法公正实现为基石.速裁程序是区别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新的程序类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速裁程序的价值、适用范围、审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构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多元价值目标要求;应做到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繁简有别地处理刑事案件建立了相关制度,实践中的相关做法也承担了程序分流的功能.然而,目前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是不健全、不成熟的,运行中的分流效果十分有限,也尚未建立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分流机制.应当以改造刑事速裁程序为契机,突破与超越当前的种种困境,构建多元化、体系化的刑事程序分流机制.  相似文献   

5.
张璐 《山东审判》2012,(3):52-56
刑事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即速审权。各国通常通过期间制度、集中审理和简化程序来保障速审权,在速审权受到侵犯时,通过终止诉讼、减刑抑与国家赔偿来救济。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追诉人速审权保障与救济体系:明确刑事被追诉人之速审权,改革诉讼期间制度,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完善简易程序,建立速审权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7.
刘广三  李晓 《法学论坛》2016,(5):128-135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仍存在着适用率不高、效率提升不明显、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明确速裁程序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全程简化诉讼流程,建立强制律师帮助制度,改革审理方式,明确量刑优惠幅度,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进而完善速裁程序,使其成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第三种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8.
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在原有的刑事普通程序、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之上新增加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文就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一、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共同点(一)均体现了公正和效率并重的理念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底线,一切司法程序都是为了司法公正而设计。没有了司法公正,一切都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7,(5):89-96
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乃至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将其纳入改革范围。目前认罪认罚的价值依附于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在制度层面表现出"权力-权利"配置的不均衡性,司法权优于被告人的利益诉求;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被告人对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结果影响力有限,无法充分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矫正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应当把视线从单纯的追求司法效率转向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为制度搭建寻找正当性基础。以侦查阶段为起点,将认罪认罚作为刑事案件分流的初始条件,在目前的刑事程序框架内,将已有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整合,构建繁简有别、层次清晰且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为基本框架,构建全面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体系,奠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石,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构建相对合理的控辩审诉讼结构,保障平等抗辩权以及保障利益获得权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立法机关首次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模式,以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但两年的实践工作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完善、程序运行不畅的问题.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还应当从经验转向理性,以证据标准代之罪名标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中心程序,建立以认罪真实性与量刑规范化的公式关系,在此基础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惟其如此,速裁程序才具有生命力与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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