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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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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对期待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期待权所蕴涵的法律秩序的保护。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并非期待权。在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分类中,人身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利分为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具有理论意义,但逻辑上存在一定缺陷。主权利与从权利间的主从关系其范畴和强制性,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
法律对期待权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期待权所蕴涵的法律秩序的保护。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并非期待权。在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分类中,人身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划分为享有之专属权和行使之专属权,具有理论意义,但逻辑上存在一定缺陷。主权利与从权利间的主从关系其范畴和强制性,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3.
期待权概念和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争议很大,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期待权是只具备权利的部分要件,其余要件待将来完成时才能享有的权利。不赞成将期待权定义为具备权利之部分要件,其余要件在将来完成后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认为期待权是特定完整权利的形成过程中产生、存在的,为取得只具备部分要件的将来特定完整权利的一种利益状态。这种利益状态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定性不是一个第二层次的分类归属,而是一个第一层次的分类归属,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应将其归为形成权或支配权;也不能依据期待权欲取得的权利之性质来对其定性。  相似文献   

4.
李玮 《法制与社会》2013,(6):273-274
期待权向来都是一个研究热点,期待权研究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也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相关制度出发,讨论继承权是否属于期待权的理论问题,其中有对以往学术观点的批判和赞同。本文写作之意义是在发掘继承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29、30条赋予了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并肯定其可以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事由。何种民事权益可以作为异议事由应依其权利性质、效力以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综合定之。司法解释未能进一步阐明物权期待权的实体属性,易引发实务裁判的分歧。对物权期待权能否作为异议事由的检视,需要从物权期待权的性质与效力切入考察,还需参考特定时期内存在的“善意未登记”以及“消费者生存权”因素,并肯定其属于强制执行公法实现社会安定价值之范畴。  相似文献   

6.
起源于英国行政法的正当期待原则,具有赋予相对人正当期待权利以抵御行政权恣意行事之功能。弄清行政法上正当期待的概念及产生途径,透视正当期待形成所需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安定性原则这两个法理基础,就可以看出,信任关系是行政法上正当期待形成的深厚的精神基础和利益保障;而法律安定性原则则是行政法上正当期待形成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论期待权     
期待权是由德国在19世纪开始创设的,自从开始之日起期待权在德国就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因此在期待权这一方面,国外的研究要更加深入彻底,也更完善.在德国普通法中曾经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加以过研究,但是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德国民法典第132条也明文规定过“附条件权利”,可是这一努力在随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委员会会议上遭到删除而没有实现.由于在期待权这一方面的欠缺,使得有关于期待权的著作逐步问世.在其他地区国家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需要,在日本等地也陆续有学者研究探讨期待权这一概念.而在我国,期待权只是一个泛泛的概念,比如在一些教科书中对于民事权利中的期待权都有提及,加以定义阐述,但是不是很深入,内容不详细.鉴于此,对于期待权的概念界定,其类型化的研究和我国对于期待权的立法完善建议加以阐述探讨.  相似文献   

8.
所有权保留制度自有其存在价值。通过对于我国大陆首次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合同法》第134条的检讨,进一步确认了买受人应有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附条件权利的期待权。各国(地区)立法例就此项制度之规制均有瑕疵。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之损害,通常源自出卖人与第三人之不法行为。出卖人一物数卖之再转让行为即属典型样态。笔者以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与否对于出卖人再行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即条件不同效力有别。  相似文献   

9.
章正璋 《现代法学》2012,34(4):74-82
继承权对于继承人无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上之力,因此其权利的性质毋庸置疑。继承权的概念在结构上是完整的、统一的,只存在既得权意义上的继承权,不存在继承期待权。继承权在性质上不是权利能力,也不是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而是概括的取得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自继承人取得遗产时开始。继承权可以被侵害,因而具有可侵性。继承权侵害的主要保护方法是继承回复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二者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相似文献   

10.
刘引玲 《现代法学》2006,28(4):89-94
婚姻权利是现代法的内容之一。婚姻权利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以结婚权、配偶权和离婚权为内容的,发生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的民事权利,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婚姻权利的行使对于权利个体及社会都须有必要的限度。具体表现为其一,为保护权利相对人的限度;其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度。只有对婚姻权利的限度有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才可能实现法律设立的价值与目的,并充分发挥其社会功效。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涛 《法学论坛》2003,18(6):37-43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本文通过对罗马法、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试图说明大陆法系民法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普通法与特别法"原理的重要性与科学性,并应用这一原理阐述我国民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应然模式。  相似文献   

12.
2003年以来,我国传染病防治领域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不断强化,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及其生活保障更加人性化,财产权的政府处置权力与补偿义务逐渐对等化,知情权的运用逐步制度化、个体化,受救助权的实现形式日益多元化,隐私权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化,不受歧视权的保护范围适度细化。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公民权利保护,建议:加快公民权利保护均等化的立法步伐,关注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提高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汲取国外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14.
洪学军  张龙 《现代法学》2003,25(5):42-46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债权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它请求权共同构筑起民法的请求权系统,各项请求权要素按一定结构,在互动协调中实现民法的整体规范功能。囿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以及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不当定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从而严重影响了民法整体功能的实现。本文在民法请求权系统的构架中探讨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的互动协调关系,力求建构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竞合结构。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本质论——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弥补缺陷最佳的方案。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理论创新还是法学歧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5,23(9):46-49
被很多人视为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泯灭了物权与债权之分,赋予债权普遍的对世效力,破坏了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传统,导致逻辑体系的混乱。该理论混淆了权利与利益的差别,借用大陆法概念机械地解释英美法的财产法理论,在逻辑概念上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足以为债权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的损失提供充分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非但不是理论创新,反而陷入了理论歧途。  相似文献   

17.
"奋斗者协议"与"自愿弃保"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可简概为民法诚信原则与劳动法适用问题。实践中的误读和误判、《民法典》缺失劳动权(益)之基本民事权利设置、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和疫情与后疫情时代之多重叠加效应,导致了劳动法之"衰"与"殇"。民法诚信原则同样适用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所谓劳动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或者民法思维模式都是不严谨之"伪"命题。劳动法适用诚信原则应当考量其特殊性,惩戒权适用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有利原则,并不得涉及劳动者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和排除社会保障权。任何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约定或规章都是无效的。后劳动合同义务适用诚信原则不能"选择性""遗漏"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则不能裁定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否则就是"伪"民法思维模式。实习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下,用具有弥补法律不足之价值与功能的诚信原则治理"虚假实习"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8.
龚向和 《河北法学》2005,23(10):23-26
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受到两个层次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一是国际法关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二是国内法关于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在自由权层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但在社会权层面,只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权和免费就学权具有可诉性。受教育权作为法律权利,其可诉性程度大大提高。平等主体之间的受教育权纠纷可由双方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但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同样受到被侵害的受教育权性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刘俊 《现代法学》2007,29(2):170-178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法学意义上的“人格”的涵义出发,通过对宪法上的人格、人格权意义上的人格、以及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格的分析,得出人格在民法上的涵义仅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现代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进而又进一步分析了权利能力在二元主体结构下产生的问题,并且由此引出了对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一些反思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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