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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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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中,受益人补偿义务被明显加重,急需辅以合理的限制。虽然在诸多限制理论中风险归属理论最为可取,然其限制力度尚存不足,须结合主体扩张思想共同发挥效用。主体扩张可以分为侵权主体扩张和受益主体扩张,前者的扩张对象为侵害受益人权利之人,后者的扩张对象为从救助行为中受益的国家及社会组织。其中,侵权主体扩张通过与受益人补偿顺位相关规定结合,能够最为有效地减免受益人补偿义务;受益主体扩张表现为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向救助人提供抚恤性补偿,若该补偿能够涵盖救助人的全部损失,则受益人就无实际承担义务之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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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不仅要关注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应该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独立类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特定的涵义、性质和意义,不仅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不同于其它行政法性质的行为.对该行为,需要行政法律制度给予其特别规范;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予奖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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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制度来自不同法制传统,造成理论与实务法解释上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分析,指出日本法上将见义勇为定位为紧急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无民法上救助义务,财产损害以无因管理制度救济,但对人身损害因存在特别立法设定施救者的公法义务,因此采行政补偿救济。依此,本文认为在对我国民法见义勇为制度进行解释时也应从公私法体系进行完整思考,充分考虑二者间协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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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2条既是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也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由此,人为将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联系在一起,责任竞合成为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然而,竞合却无法完全解决加害给付产生的损害,如何使损害得到完全填补成为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问题。事实上,加害给付的救济困境,尽管与其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侵权性质的特殊性相关,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合同法》第122条将两个方面的问题置于同一法条下导致的。加害给付虽然具有违约与侵权双重特征,但本质上为契约领域的问题,应将之纳入合同法中进行规范。又因其本质虽为契约责任,但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扩展至侵权领域,因此应兼采侵权的救济方式,其反映的是两种救济手段的融合。另外,本文对契约责任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在契约领域能否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完善对加害给付的救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引起无法解决的损害救济困境,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修正之关键在于将责任竞合与加害给付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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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契约中,给予他方利益的行为人责任较一般有偿行为人的责任为轻;与此相类,好意施惠人所承担的责任一般也应有所减轻。但此处的减轻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仅有轻过失时是否需要负责?二是存在重大过失时,责任的范围是否应有所限制?本文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指出我国法院并未明确区分行为人的轻重过失,亦不赞同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减轻,但在减少责任数额上则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责任范围之减轻的规范依据,并从方法论角度分析了法官所为之法律续造。证成侵权责任减轻比较妥当的规范依据应当是总则部分的公平原则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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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法学论坛》2007,22(2):76-83
见义勇为可以被定义,其是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在民法属性上,见义勇为呈现出多样性,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紧密联系.对于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反而会造成背离实质正义的尴尬结局.因此,《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范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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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关于管理人的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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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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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可以进行赔偿,但未明确具体的救济路径。既存在直接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也存在须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前提的违约或侵权路径的次级选择问题。是否以责任竞合为条件,应着重关注对侵权过错要件的取舍。无过错责任之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关于未来的风险分配为正当性基础,该分配很难涉及精神损害;“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规定亦使得纯粹精神损害被排除在外。故为实现责任成立评价上的一致性,应以同时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适用前提。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局部不可兼容、解释成本过高等问题。对《民法典》第996条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读,可消除上述弊端,且有助于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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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程 《法商研究》2007,24(1):96-103
欧美学者论及反垄断法的价值有自由、公平、民主、效率、应付通货膨胀、保障国家安全、提供社会保障等学说,但为大家所公认的基本价值目标只有自由、公平与民主。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两大目标所决定,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以保障经济自由、促进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将提高经济效率作为其首要价值,这是把美国反垄断法的目标嫁接于我国的反垄断制度之上,实属张冠李戴。如此规定不仅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相悖,而且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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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意大利刑法明文规定公民间的救助义务不同,意大利民法对于市民间的救助行为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以宪法中的团体主义为基础,通过对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制度的解释,可以建构出一个与民法教义学体系相对应的私人救助制度,并以此解决私人救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包括费用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酬金请求权以及相应的继续履行义务、善良家父义务和救助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等。这种体系化的视角对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问题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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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海龙 《法学》2023,(1):139-150
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风险责任外,无权代理人还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此时的赔偿范围为消极利益,且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关于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与有过错规则的明文规定,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的善意意味着其无过错,但恶意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对代理权欠缺的恶意和对被代理人追认可能性的判断作出综合认定。在判断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时,还须考虑其是否违反向相对人披露代理权欠缺的说明义务。关于无权代理人过错侵权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责任分担,应综合侵权法中与有过错和受害人故意的规定以及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况逐一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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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作为普遍的处理方式。然这种处理方式已经带来了诸多问题,甚至造成道德滑坡的消极影响。本文将从《家有儿女》中的一个故事出发探究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力求在道德要求和法律原则的价值权衡中找一个合适的支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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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 《法学评论》2005,23(1):66-72
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不应受制于理论的逻辑 ,而应取决于实用的考虑。由于存在着无法或不宜还原为自然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 ,法人须为此承担责任 ,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结论。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实践中均无免责之可能 ,因此 ,立法对这两类侵权行为没有区分的必要 ,应采广义的法人侵权行为能力范畴 ,对二者一体把握。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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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叶名怡 《法学家》2022,(1):172-190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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