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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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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应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去行政化”也即在于实现法官独立,去行政化的过程亦是实现法官独立的过程,所以去行政化与法官独立之间实属平行关系.改革的内容应当与存在的问题相匹配,才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法官审判不独立的问题包括法院内外部两方面对法官独立的干涉.上海方案的法官独立改革内容与去行政化的改革任务之间,只是一种充分不必要的关系.上海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五个方面实现:实行员额分级管理制、细化法官终身责任制、明确上下法院关系、改革外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实体证据规则制度.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如何构建,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各方面在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后则隐藏着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现实状态的不同判断以及对我国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张和期待。当前,"去行政化"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乃至于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取向。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行政化",而是审判权运行秩序的紊乱。长期以来法院内独任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以  相似文献   

4.
马进保 《政法学刊》2001,18(1):38-41
鉴于我国目前牵扯法官偏离公正立场的力量不仅来自法院外部,而且也来自法院内部,需要对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进行评价.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法官资格的取保更加严格,法官独立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属审判权不断扩大,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门化,失职法官由专门机构进行惩戒.借鉴国际作法,我国法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严格法官资格的选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改变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官任职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惩戒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5.
侯学勇 《法学》2014,(4):56-65
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权力运行中行政化思维根深蒂固,学者们有针对性地提出许多去除行政化、提高法官独立程度的改进建议,但司法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依旧令人堪忧。理论建议难以被实践采纳的根源在于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缺失,不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价值观念的支撑,而且现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对这一价值观念的贯彻与保障。唯有进一步完善司法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欲去除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思维,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必须在加强法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的同时,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真正贯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去,才能有效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目标: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自2014年起,全国各省份分三个批次进行了司法改革试点。其中,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关系法官切身利益的一项核心内容。在员额制背景下建立有效的法官约束和激励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目前司法改革中采取的设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提高法官薪酬的措施有利于法官激励;合议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司法去行政化;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有利于司法去地方化。在已有改革措施基础上,司法改革还应在法官司法特权、人身安全保障和维护法庭威仪方面做出改进。  相似文献   

7.
完善司法责任制,意在摒除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审判权运行的内部行政化,建立符合司法属性和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同时,通过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法院管理的科学规范,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从而达致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作为直指审判权的措施,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四项改革试点内容中地位重要,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应全面认识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做好制度构建,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法院的司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官员额制度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人数多但人员构成复杂、法官序列与非法官序列相交叉、管理行政化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并严格选任法官的程序,同时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与专业化,满足社会对司法审判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即一方面尊重司法规律,防止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及受到不当干扰;另一方面,健全完善法官惩戒制度,防止法官滥用权力或怠于行使权力。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则体现在:如何具体把握扁平化管理的尺度,厘清审判监督与“让审理者裁判”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健全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等方面。本期策划将展示实践者们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以期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一、审判执行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法院管理方式的行政化。一是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合一,导致法院日常工作运行的集权化。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混淆,是行政领导权对法官案件独立审判权的侵蚀,也为部  相似文献   

11.
陈华 《法制与社会》2016,(4):203-204
司法体制改革最主要的任务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地方化、法院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难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要想实现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要以法官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的独立性为基础,捋顺法院纵向指导关系,健全法官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合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要求的法院管理体制,有效实现法院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5,(4):14-19
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对法院内部的权力结构进行重新划分,将完满状态的审判权归还法官,取消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和把关,重新定义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和职责。构建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度,需要明确司法责任的基本理论,重点在于确立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免责情形,不以社会效果为案件质量判断标准,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职业道德作为法官免责的最有力保障。司法改革并不全在司法,整体推进、多措并行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3.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根本职责和终极目标,然而,司法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公权力的判断权,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法律自动推演的结果,而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无不蕴含着法官个人的主观评价和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是否公正不仅有赖于法律规范的实施,而且有赖于法官良知的评断,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法官良知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官良知的培育和维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司法改革应该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秩序构建的最佳切入点。既有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也一直妨碍着司法独立原则的承认和推行。法官人事改革需要从解决具体问题起步,并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来推进案结事了、平定纠纷,进而重构我国的社会秩序。对此,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应着重发挥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司法的监督。要在人事制度上推行专业化、精英化路线,为此应该把员额制作为切入点。通过员额制精简法官的规模,让最优秀的专业人才担任法律判断者的工作,决定对公民自由和财产的取舍予夺这样极其重大的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树立法官的权威,从而树立法制的权威。  相似文献   

15.
杜红翠  刘莎 《法制与社会》2010,(15):142-142
司法是司法主体运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解决具体的案件的过程。在学者推动和官方决策的作用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仍有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主要表现为: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封闭化以及司法功能的异化等等。具体改革的路径为:实现法官职业化与人民化相结合、防止地方影响裁判,建立垂直的审判体系以及清理司法适用的环境以保证司法健康顺利的实施。  相似文献   

16.
宗志强 《山东审判》2015,(1):20-23,82
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真正凸显法官在法院中的核心地位。正如最高法院长期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贺小荣主任指出的,实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中。法官员额制改革势在必行,那么在试点工作中,如何选任法官和建立法官的退出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从而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张晓亮 《法制与社会》2012,(13):105-106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其实现受司法环境的制约。制约法官独立的司法环境因素约可分为内外八项。由于这八项司法环境因素在我国并不成熟,法官独立并未确立,也远未实现。中国在立法上已确立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以法官独立为核心,其真正实现也有待司法改革和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司法环境因素的成熟。  相似文献   

18.
张薇 《法制与社会》2010,(30):187-188
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这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本文探索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实现法院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9.
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追求和目标,要实现司法的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审判权的独立,法官作为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具体实施者,然而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中,会不自觉、甚至无奈地受到行政、地方管理、内部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判决结果。因此,我们必须排除各种因素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干扰,以保证审判权行使的最高理念———公正,这样才能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文章在理解法官独立审判含义的基础上,分析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各方面因素,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法官独立审判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20.
何进平 《法学》2013,(9):122-131
陪审制的政治功能只能依赖于其司法功能的有效运行才能发挥出来。司法潜规则有效地抑制了人民陪审员审判职能的发挥,使我国陪审制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陪而不审"成为一种常态。司法潜规则追求审判的准确性来表达司法的公正性,"着力点"集中于维护法官审判权;人民陪审员以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着力点"是分割法官审判权。两种着力点呈现出两种不同层面的价值体系,在信任缺失的社会人文环境下,人民陪审员的象征价值成为了公众可以接受的司法状态。消解司法潜规则,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提高履职能力的有效方法,是重新设计陪审员选任方式,缩小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陪审案件中法官的责任标准,规制陪审员的合议细则,划分陪审员票权比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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