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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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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执行领域长期以来的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清理积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非所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都可以通过该机制退出执行程序。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存在严格的证明问题,但通过证据认定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通过调查发现无执行财产,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关键。并且,可以通过探讨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反思当前执行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相似文献   

2.
曹得胜 《法制与社会》2012,(30):111-112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的一大困扰,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及处置现状的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上,应该加强当事人在财产调查中的作用从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3.
付勇 《中国审判》2009,(9):98-98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执行积案的调研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是造成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之一,日积月累,给法院带来越来越沉重的执行积案包袱,极易引发信访问题,甚至引起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和无端的批评,损害法院形象。针对这种情况,市南法院实行了“执行退出机制”,采用“三个结合”的原则,设立包括前置、审批和保障三部分的程序系统,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进而把执行力量有效地集中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来。  相似文献   

4.
由于被执行人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为此,内蒙古伊旗法院出台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要求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共同对付“老赖”。当事人对该院执行工作十分满意。  相似文献   

5.
李科 《法治研究》2014,(12):125-131
由于立法缺失,当夫妻一方为名义债务人时,各地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极不规范统一,利害关系人缺乏实体争议的诉讼救济。本文对执行现状及待解决问题进行梳理后,比较借鉴域外相关执行制度,提出应植根我国“夫妻一体”的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内财产共同共有、共同管理为主的现实情况,赋予执行机构认定债务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权限,明确其认定的启动方式、审查标准与程序,规范认定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执行.建立多维执行异议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救济。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某法院2019年以来办理的24起二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调研,发现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义务履行不明显、适用不规范等情形,具体体现在对车辆封而未控、对查封的共有房产的处置不彻底、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然人的处理不科学。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做到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车辆实际扣押的办理、推进对查封的共有房产的处置进程、探索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7.
霍海红 《现代法学》2023,(1):182-193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陈飞 《中国检察官》2022,(14):40-43
执行标的额较小的行政非诉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往往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容易引发执行信任危机。检察机关通过当事人申请、专项行动、信息共享、类案监督等方式深入挖掘线索,着重对小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人民法院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规不恢复执行及怠于采取财产查询、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等违法活动予以监督,并“穿透式”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助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维护行政执法权威。  相似文献   

9.
广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知识产权申请无主财产案,昨天被最终裁定终结,但该书的版权归属还需另案处理。《我的前半生》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一年前,群众出版社以该书没有著作权继承人、著作权人去世时无遗嘱为由,向法院申请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就在一年的认领公告快到期时,自称为溥仪侄女的金女士到法院申请认领此书的版权。  相似文献   

10.
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结合执行权运行状况,证明责任在我国目前执行程序的特定领域中是存在的。在财产调查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案件事实并非真伪不明,此时不涉及证明责任的适用。但对已发现的财产是否适于执行的判断,可能存在证明责任适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审执关系属于相对的审执分立,由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执行衍生诉讼的缺失,部分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只能由执行程序处理,导致相关诉讼中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执行程序。除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外,执行程序性争议中也存在属于强制执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1.
盛强 《人民司法》2023,(4):65-69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始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参与分配制度自设立之初即发挥重要作用,保障了在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使适格债权人获得平等受偿的机会,成为有限破产程序的有益补充。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参与分配起始时间的认定有相对统一的认识,但对于截止时间也即对到底何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很大分歧,素来争议颇大,由此导致各地法院观点和裁判尺度不一,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了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本文中,笔者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立法沿革出发,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对此时间节点的合理认定提出拙见,以期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2.
财产调查是民事执行的始点、前提和关键.制定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开展财产调查,可以准确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履行能力大小,推动有财产案件"应执尽执"、无财产案件有序退出.开展财产调查要在重构"调查财产"概念、创新"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程序上严格依法、范围上"全面覆盖"、手段上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双穷尽"、责任追究上"应追尽追"、监督上"全面公开"等"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判断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上.  相似文献   

13.
王长发 《法治研究》2008,(10):28-33
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民事执行活动同样以物权的公示公信为基础,遵循效益价值,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并维护执法权威。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冲突,两者分处于执行过程的不同时段,可以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使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和归属安全的双重价值得以一同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留下了可行的空间。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善意”认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实践中存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善意案外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就已经有偿交易取得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而且已经实际交付、支付全部价款,而仅仅未登记过户。正是为了避免执行工作对类似善意  相似文献   

15.
1.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2011〕195号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  相似文献   

16.
郭瑞  江河 《法律适用》2013,(1):68-71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良性运作的顽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探索出"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等路径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些路径因着眼于"结案"之目的,不仅没有最终解决问题,反而使"积案"越积越多,成为法院不堪重负之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包括大量债务人为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情况。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公司的经济活动范围远大于  相似文献   

17.
戴欣鑫 《法制与社会》2010,(28):259-260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仅限于企业法人财产,对频频发生的个人逃避债务行为没有制约作用,在国外的立法中,个人、合伙等个人性质的市场主体也可以破产。个人破产即个人财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无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调查没有发现财产转移等情况,即可认定为个人破产。被认定的个人破产者在不得出国旅行,不得购买高档豪华商品等条件的限制之下,可豁免其债务。个人破产制度可使债务人摆脱或减轻债务负担,对于活跃经济、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也是个人信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规定,在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裁定终结执行的依据是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这一条并不具有前瞻性,同时在实践中又由于其前瞻性的缺乏,导致许多执行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此条有困难,仅对类似案件裁定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无奈之举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是对终结执行本身目的的违背。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农案件的数量一直呈逐年上升态势。以浙江省东阳法院近3年的统计数字为例,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收案1548件、2108件和2220件,其中涉农案件的数量为1058件、1228件和1436件,占总数的68%、58%、64%,分别比上一年增长16%和17%。勿庸讳言,在这一些涉农案件中,除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不得不终结执行程序外,也确有相当部分  相似文献   

20.
在当前情况下,20%甚至更多的案件均以执行终结作为结案方式。执行终结程序展开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因此,执行终结裁定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申请人与执行法院产生矛盾的焦点之一。对执行终结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就成为缓解申请人与法院矛盾、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需求,而执行终结复议制度则是救济程序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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