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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从重处罚必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与非犯罪情节.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非犯罪情节中,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有一个法治时代的新认识;"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刑法>对首要分子、主犯的处罚仍然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为一种"隐性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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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关于聚众"打砸抢"的规定实属世界之先例。然而,这样一条富有创举性的刑事立法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其存废问题的争论从刑法的修订伊始就从没有停息过。本文以现行刑法289条规定毁坏财物时对首要分子的处罚问题为视角,试图抛开法的上层建筑属性,而仅从法的规范性范畴进行理性的思辨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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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中的"累犯加重犯"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累犯加重处罚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了立法权,应该取消;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立法化有我国宪法的依据;通过对法定刑的限度以及数额犯的反思,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累犯加重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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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现行律师法所确立的律师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的意见,希望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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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坦白"减轻处罚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扩大化的现象,这种扩大化适用,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上看,既不属于法律解释,也不属于类推适用,而是司法人员为实现个案实质正义而找到的"抓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存在由立法和司法解释导致的制度性罪刑失衡,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实质主义思维方式.正是在主客观双重作用的促动下,司法人员以个案正义取代普遍正义,以法外标准替换法律标准.面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司法人员应当在观念上坚持法律形式主义的立场,在制度上放宽对法官刑罚裁量权的控制,在技术上加强对法律方法适用的省察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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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对其具体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这严重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有明确的必要.文章认为,减轻处罚的标准应当依据法定刑作不同的分类,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当有格的限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不应当机械地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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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作为认定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客观的处罚条件"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而只能是说明滥用职权社会危害程度,限制处罚范围的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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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过于单一,不能适应保障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必须创设多种简易速决程序,对于其中最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更为简易的书面审理程序--处罚令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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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主动性的治安管理手段,它的实施无需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因此在设置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时,其主要的依据就是治安管理主体根据现实治安状况进行治安管理的自主性,即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应当利于治安管理主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更好地适应多变的治安管理的具体情况。本文指出,从治安实践经验来看,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一些处罚种类在适用和执行上存在着现实性的问题,违背了最初的立法意愿,因此应对治安管理处罚的一些方式和种类进行再思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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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在刑法中增加了限制减轻处罚幅度的规定,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看,主要是为了防止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减轻处罚幅度的恣意性。但是在实践中,不同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却出现了分歧,主要集中于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1]情节时,对其量刑是否必须受到该条文对减轻处罚幅度规定限制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对该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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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的含义除了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以外,还应当包括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刑罚执行方法(如死缓)。减轻处罚只能“罪减一等”的主张是比较合理的。犯有数个罪又有立功情节时,对其从宽处罚的效力应及于所有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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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包庇,是指行为人对犯了罪的亲属,采取隐瞒、赞助、作伪证等方法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外传统刑法和西方现代刑法对该类行为大都有特殊规定.考虑社会通行的人伦道德观念,应修改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包庇罪的规定,对包庇亲属的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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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制度立法再完善之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关于减轻处罚量刑规则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的减轻处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也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仍然不足等问题。该修正案第9条删除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分子之间量刑失衡的问题,但其并非解决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如何从宽处罚问题的最佳方案。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本应加以修改,但该修正案并未修改。建议增补已是最轻的一个法定量刑幅度以及仅具有单一法定量刑幅度两种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则,进一步明确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善自首与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时从宽处罚的立法以及酌定减轻处罚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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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谦抑蕴含谦和、节制和恰当三层意涵。行政处罚的谦抑理念可分两步予以证立。首先从权力属性、行政方式、制度目的和实践价值四重维度证成谦抑的正当性;其次通过理念与性质、原则、指导思想等相关概念辨析,释明谦抑是对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的理念要求。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涵括处罚的审慎介入和恰当适用:前者需明确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的必要性,从而区分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行为;后者需遵守过罚相当基本要求,并达致利益保护的均衡性。处罚谦抑理念可通过立法和执法两条路径予以实现。立法上,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处罚谦抑的基本范畴,其他立法根据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体现处罚谦抑理念;执法上,依法认定处罚介入的要件和必要性,且严格遵守处罚恰当适用的原则和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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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界定为狭义的、物质上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结果,造成这种“损害”的原因只能是由行为人对目的犯罪(即行为人所中止的犯罪)实施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中止犯“减轻处罚”适用的基准刑究竟是比照既遂犯还是比照未遂犯抑或比照其他停止形态的法定刑不明确,需要给以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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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处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之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具体情节和方式,但这些规定仍不够完善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量刑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界定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将法定从宽情节"合理化"、酌定从宽情节"法定化"等措施,完善我国刑法从宽处罚的有关规定,促进从宽处罚适用进行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