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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医疗市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从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虽然国家已通过刑事立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 ,然而 ,社会上非法行医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为了从理论上澄清对非法行医罪的种种误解 ,以便于指导实务操作 ,本文试就非法行医罪构成中的主体和客观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目前国内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多采取一般主体说 ,即认为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既可以是无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 ,也可以是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还可以是取得执业资格 ,但是不具备从事特…  相似文献   

2.
非法行医罪争议问题浅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刑法为打击无医疗知识,无行医经验,为谋取私利,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一、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一般主体。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根据《执业医师法》规…  相似文献   

3.
1999年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章俊理、章君鹏等非法行医罪案,在江西省甚至全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该案一审判决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对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以及审查范围,笔者借此谈谈不同的认识。一、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判断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关键。确定行为人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医…  相似文献   

4.
丁巍 《青海检察》2003,(1):39-41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相似文献   

5.
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 ,出现了数起社会影响巨大的非法行医案 ,如河南胡万林非法行医案 ,江西南昌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案等。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控辩双方对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存在严重的分歧。争议的焦点之一 ,是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要件。一、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336条规定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一)判断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显然 ,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的正确把握和认定 ,关键在于要对“医生…  相似文献   

6.
梁武彬 《证据科学》2005,12(1):28-31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日后,2001年10月1日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01年10月1日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相似文献   

7.
江西省南昌市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伤害一案,像一颗炸雷,轰动了南昌,轰动了江西,也轰动了全国。一时间报纸、电台、电视台竟相报道,声讨之声铺天盖地,影响之大超乎寻常。笔者在本案开庭之前,曾介入过该案,对该案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仅就章俊理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何为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执业资格主要是行为人本…  相似文献   

8.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日后,2001年10月1日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01年10月1日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相似文献   

9.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相似文献   

10.
非法行医罪,作为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惩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在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利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某地一家专治烫伤的私人诊所,因其医疗技术问题给一患者造成严重后果,此前也多次发生医疗事故。公安部门因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准备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其立案侦查时,行为人却出具了先前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取的当地县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卫生机构许可证》。  相似文献   

12.
郑飞 《检察风云》2023,(3):11-13
<正>目前对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全部分歧,主要来源于对“非法行医”行为本身的理解。非法行医罪具有“行医”的外观,其特殊性在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充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行医,其“非法性”的认定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和2017年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某市医院见习医生于某在医院门诊值班期间,因处置不当引起医疗纠纷,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对于某的行为能否按非法行医罪处理, 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有的则认为于某已分配到医院工作,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请问,那种意见是正确的? 山东读者于海  相似文献   

14.
简论破坏计划生育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坏计划生育罪是立法者为贯彻我国基本国策而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探讨本罪应当着重注意其四个构成特征 ,认定本罪还应当区分其与一般擅自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以及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另外 ,在认定本罪法定刑的过程中 ,尤其应当注意本罪存在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5.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对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实质性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医学科学对医疗活动的要求、卫生法律对医疗行为的规制、执业资格在行政法学上的意义出发,对在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规范中“医生执业资格”这一用语进行了实质性的解释;同时对刑法规范中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作出界定,并通过法理分析表明对“医生执业资格”含义的这一解释符合刑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要准确理解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除了在明晰其各自保护的法益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到我国对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规定在体系上的协调。对于医疗事故罪,刑法条文的解释要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医务人员"作出合理谨慎的限制解释;而对于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以执业注册范围和地点为核心,作扩大解释。总之,解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规范内的最大正义,进而实现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机能。  相似文献   

18.
朗秋先生《非法行医罪“医生执业资格”的审查方式》一文(见《江西律师》二○○○年第4期)是从引用卫生行政管理法规开始的。  相似文献   

19.
张鹏飞  王东 《证据科学》2001,8(3):147-147
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心态而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边疆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现将笔者近期所遇的非法案例报导于后(犯罪嫌疑人已逮捕),借此探索和解决当前的医疗卫生秩序。  相似文献   

20.
某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现行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已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对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进行修改:(1)删除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将该罪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2)将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化,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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