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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李祖军  吕辉 《现代法学》2014,(1):171-178
个案举证释明旨在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针对性释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并开启了举证释明的新纪元。这一制度充分实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举证方面的互动,对完善证明责任分配、提升司法公信和诉讼效益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实现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必须探索其进路:一方面,从释明主体、阶段、内容、方式四方面进行重构;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措施,确保释明精准,实现释明公正,健全释明救济,以及保障个案举证释明积极、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2.
赵旭东 《法学杂志》2013,34(6):97-105
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与其较为相似的概念是"上诉审裁判",但这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为上诉审裁判方式作出明确的学理定义。在对上诉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还有一个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这取决于审级架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理念的指导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规定还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3.
罗发兴 《法治研究》2010,48(12):93-99
《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是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遇到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关问题时.找不到可适用的条文。在前置审查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之间既判力的相互影响.是异议之诉实践操作中的难点.本文根据执行措施与确权之诉的先后之别逐一加以厘清。此外,本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要件中的起诉时间、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审查顺序等进行论述.为实践操作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5.
王祺国 《法治研究》2014,(6):103-109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6.
2012年修改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两大新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种类、证明标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对于司法实践中证据地位凸显的鉴定意见,两大诉讼法也做了调整,包括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保护、鉴定人选任等。但因两大诉讼法性质不同,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对相关内容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其是否符合立法统一性、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其诉讼性质相一致,有必要从法学理论角度层面予以释明与检视。  相似文献   

7.
孙赓 《中国律师》2008,(6):64-66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南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8.
“无救济即无权利”,而执行救济长期以来是我国执行立法的一块“短板”。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而新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效果则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基于此,课题组对该制度在全省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调研,力图对其运行现状作系统的了解,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建议。以期为推动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李浩 《清华法学》2012,6(2):5-14
小额诉讼制度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设立的制度.在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立法机关拟增设这一制度.尽管从长远看,设立这一制度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看,目前设置这一制度的条件仍不成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仍不充分,《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大,严重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实务中的强制调解,降低裁判的品质.因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不宜急于规定小额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肖建国 《法律科学》2012,(6):186-197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订扩大了民事执行的制度容量,强化了对妨害执行、规避执行和逃避执行的打击制裁力度,彰显了立法机关对背德失信行为的不宽容态度,凝聚了社会各界的价值共识。但一些关键性的、事关执行难解决全局的根本制度、程序没有写进草案中,减损了本次修法的价值。而且,采用"补丁式"的修法模式无法撼动因执行程序立法供给不足而造成的执行难困境,制订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1.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求权者,应先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相似文献   

12.
比较法学是能为立法和法学理研究提供良好借鉴的方法和学科。《比较民事诉讼法》集十几年来民诉法学比较研究的成果,以中国民诉法理论框架为纲,创建了比较民事诉法新的学科体系。  相似文献   

13.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武生 《法学家》2006,2(5):110-117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4.
李汉昌 《法学论坛》2005,20(3):8-10
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与中国内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亟待解决。遗憾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区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跨区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区际民事诉讼应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位于涉外民事诉讼之前,分为三节。分别规定一般原则、管辖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占善刚 《法律科学》2010,28(1):137-142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其民诉立法乃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我国现行民诉法尽管在制度设计上贯彻了证据法定的要求,但关于法定证据类型的确立并不科学,突出表现为误将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范,亟待修正。  相似文献   

16.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基本观念是私权神圣。政府于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秉持民法的私权观念尤为重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及现代依法治国思想的法理源流,最后阐明弘扬民法精神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張衛平 《中国法律》2012,(5):5-8,61,64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於1982年,1991年颁布正式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次进行修正,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本次民事诉讼法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略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然还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此次民事诉讼法的...  相似文献   

18.
牛玉兵  董家友 《法学杂志》2015,36(2):114-119
民事恶意诉讼具有诉权行使的表面特征,但却隐含着非正当的目的追求。由于诉权是公民权利救济和启动国家司法权的中介,民事恶意诉讼司法规制的正当性需要从公民诉权保障和限制之间的平衡中加以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以串通型恶意诉讼规制为中心,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辅助的规制恶意诉讼的制度体系,但恶意诉讼的界定、类型化以及审查程序等重要问题仍旧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针对现有制度之不足,民事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尚需要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法律科学》2007,25(6):136-145
抗诉的事由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宜完全同构化.在申请再审与请求抗诉问题上,应实行法院优先原则.由上一级法院管辖再审申请有利有弊,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或许是更优的方案;对再审申请,可从申请期间与除斥期间两方面作出限制.当法院决定再审时,撤销原裁判比中止原裁判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对伪证、枉法裁判,将来应通过先行程序确认后才允许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的调阅案卷权,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民事立案程序之立法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伍贤华 《行政与法》2004,(10):80-8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置的立案程序存在弊端,难以适应加强诉权保障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要求,故应认真审视与重构民事立案程序。笔者认为,民事立案程序在逻辑结构上是由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接收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及救济程序构成的“子程序”系统,每个“子程序”均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功能,均应予以认真探讨和精心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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