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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及其展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进行了紧张的实施准备工作,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各地各部门还积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推行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建设和完善政府网站,扩大政府公报发行范围,依托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方式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仍暴露出申请难和诉讼难等问题,今后的任务可以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专职化,修订《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严格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排除事项,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附加条件、制定公共企事业的信息公开办法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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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阐述了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贯彻落实该条例的重要意义;论述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监督机制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解读;指出要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应重视信息公开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制定规范的突发性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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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了中国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提出进一步推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向纵深发展的三项措施:厘清政府行政职能,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途径;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程序,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位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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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流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非有四支不可或缺的相关信息流,包括政府间的内部公开信息流、公众间的外部公开信息流、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主动公开信息流和公众向政府申请信息的被动公开信息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其实是一支主动公开信息流,是我国开展近30年的政务公开工作一贯做法的延续。开展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其中一个就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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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理念不断深化,制度不断完善,实践不断发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廉洁、高效、透明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稳步显现。与此同时,从行政复议视角看,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依旧存在,掣肘着这项制度功能的发挥。未来,应当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权力运行这一主导功能,进一步推动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的认知标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全面、便捷、有效的优势,以助力于政府信息监督救济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良好施行和实践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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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1年中国地市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排名前十位的城市为样本,基于信息公开与经济发展、政民互动、制度建构等的相关性对信息公开的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数与公众参与指数、地区GDP成正比虽然充分说明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然而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数量与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数量之间所存在的正比关系说明,政府尚有很多公众需要的信息不愿意主动公开,而只是愿意公开价值不大的信息,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性的建设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构性的突破。为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驱力模型,以动态考察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性的合理内涵、影响因素及其发展动力机制,指出信息公开的状况是多种力量综合博弈的结果,法律制度安排是公众和中央政府在与地方政府博弈中最主要的策略工具,信息公开的价值原则应由"效率至上"向"效益"原则发展,由重视公开过程和形式转向注重结果和实质性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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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一些国家通过行政程序法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立法对本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化,我国也在近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将实施。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内容、限制、方式、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在辩析政府信息公开概念的基础上,回顾了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的历程,并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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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展较早,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值得我们去研究借鉴。其中,韩国与我国历史文化联系紧密,思维方式也较为接近,所以,通过研究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过程、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及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夯实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树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理念;确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范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审议机构;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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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的概念与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存在多种多样的认识,尤其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凡属于政府信息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当公开,即片面理解的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种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与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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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意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救济制度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保障,而且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主要从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针对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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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申请"和公开诉讼的"第一案"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问题亟需厘清。首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主体、内容和形式三要素。其次,引起是否公开争议的几类关键信息应区别对待:历史信息一律公开、内部信息除特定情形外也应公开、过程信息一般不予以公开。再次,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过于粗糙,国家秘密的空洞漏洞应逐步填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有待发展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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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连接点和表现方式之一。文章在论证公民权利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和不足,认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和谐发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为此应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层级,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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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信息公开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奠定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拘束、指引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具体制度设置的功能。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以促进信息流通共享、保障公民知情权、落实民主政治为目标,并且三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建立起到了相应的价值导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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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之间天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是化解信息不对称、法治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科学、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存在四个维度:广度、深度、式度和适度。这些维度,既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的建构维度,也可以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的考察维度和评估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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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是政府机关在公开其拥有的信息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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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的信息公开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介绍了香港特区政府的《公开资料守则》与信息公开的政策、机构、管理措施和内容等,包括一般的信息披露以及政府新闻处的公共信息服务和政府的财政透明;并分析了特区政府信息电子化和网络化的成功之道。本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一举多得的政策措施,而香港特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广、信息公开的渠道之多都令人叹为观止,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内部的统一和协调,而且有利于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在本地和国际上树立了一个透明、廉洁、高效、负责的服务型政府形象。简而言之,透明政府的建设源于政府与社会在信息公开方面达成共识,从而使政府能够自觉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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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是政府机关在公开其拥有的信息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