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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环境权的证成与价值——以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条款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条款是对环境权提出的带有根本性的实证回应,环境权自身的宪法权利属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根本性进一步从理论层面证成宪法上的环境权。宪法上的环境权既有解释、修改等实践价值,又有生态、公平、安全、和谐、节约等观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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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以及人权理论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宪法、环境法、民法等均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造成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力。为此,本文通过全面阐述公民环境权的含义,分析其基本性质,然后考察公民环境权在我国法律保护中的不足,最后探讨如何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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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03-112
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具有紧密联系,但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努力遭遇到诸多难题,实体性的环境权在国际法上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一困境,学者们提出“通过人权实现环境权”的思路,强调程序性环境权的适用。这些权利得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公众参与权、环境司法救济权。程序性环境权向国内法的转化,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实施权利”,而在于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体现相应内容。程序性环境权自身缺乏独立的规范效力,不宜成为宪法上独立的基本权利,其宪法规范基础应从宪法民主原则和知情权、程序基本权、诉讼权等已有人权中加以确立。程序性环境权在我国的未来发展,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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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舒适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本人权,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为必要,理由为: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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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现阶段我国法制化进程仍需努力提高,许多方面还存在漏洞,比如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我国在环境权研究领域成绩斐然,但是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这一项权利,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公民的环境权容易遭受侵害,最终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久治不愈.当下,治理诸如雾霾这些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要从法律着手,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写进宪法,确立环境权相关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正好给环境权立法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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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环境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环境权入宪是未来宪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只有将环境权入宪并且建立程序性机制,才有可能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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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权利体系虽对环境权进行了部分吸纳,但二者却并不完全兼容,实质上更多地对环境权表现出排斥的情况,故将环境权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显得尤为必要.正确厘清民法上环境权是解决环境权融入民法典的关键,鉴于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应紧密结合环境权中的私法要素,以环境权作为民法上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对环境权请求权体系,即在民法典中明确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作为基础权利的请求权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环境修复请求权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力求让环境权合乎逻辑、恰如其分地融入到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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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孔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3):31-37
有关纳税人权利话语的实践性议论和法律议论唤起了法学方法论的觉醒,但关于纳税人的权益如何构成一项公法上主观权利或宪法权利的争辩并没有被认真对待。如果直接从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切入,再加以层级化的结果,可以将之分为:自然权、宪法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权利三个层次,税法上的纳税人权利的主观公权利性质似乎没有疑问,但是宪法层次的纳税人权利面临着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困难,在宪法解释学意义上所谓“纳税人基本权利”也许可以解释为宪法基本权利和纳税义务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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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目标——实质平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农民宪法权利要受到与市民平等地对待和保护,这种平等应当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存在诸多的现实困境与认识误区,制约了农民宪法权利的真正实现。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目标应是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的实质平等。这一目标的提出具有正当性和现实性,也契合平等理论、人权理论及其普遍实践的趋势。农民宪法权利实质平等的保护目标及其路径选择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实现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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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普通法院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虽然设立了宪法法院,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仍主要由其他法院承担。在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通过普通法院更是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唯一途径。我国法院应当通过三种方式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如果法律有保护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法院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如果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只作了抽象规定,法院应当对有关抽象立法进行合宪解释之后予以适用;如果法律没有作出保护基本权利的任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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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权利理论已经逐步摆脱了早期单一的法哲学方法的研究,法解释学的方法成为宪法学研究的新趋势,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权利的法解释学呼之欲出。伴随着上述方法论的变迁,关于宪法权利的保障模式理论也摒弃了那种单纯的相对保障说,更多学者主张宪法权利的直接保障说。如果抛开中国语境,上述研究甚至已经实现了与当今西方宪法权利理论的接轨。然而,对于产生于西方特定历史阶段的种种宪法权利学说的借鉴,仍需结合我国立宪主义的历史课题和法治发展的现状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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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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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之中国路径——以南非宪法法院判例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非宪法法院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违宪审查判例受到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具有制度创新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应。我们可以借鉴南非宪法法院相关判例,建立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的中国路径。在人民法院系统中设立宪法法庭,在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中设立宪法委员会,并且在人民法院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建立特定的衔接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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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设计和运行程序集中表现为权利保障与权力控制二者之间的张力。宪政与检察行为的内在逻辑在于人权保障,宪政的基调决定着检察行为的品质。在宪政环境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保障人权为终极价值,通过规范、创新检察行为,避免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犯,最大限度地保障各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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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成惠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2):59-66
宪政之于经济法的法治要求,意味着国家干预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应该受到制约。经济宪政是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基础、以社会本位为核心价值的宪政理念。为了实现政府干预的宪政目标,应限制行政权力,要求政府干预遵循法治化的进程,以确保宪政经济权利并接受违宪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