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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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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静 《法制与社会》2010,(28):55-57
随着当前房价飞涨,按揭购房的夫妻不断增多,离婚时夫妻对该按揭房的归属与分割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大。因我国当前缺少按揭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地观点、做法不一,在该问题的解决上较为混乱。本文针对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分割这一问题,对按揭房制度与涉及的法律关系、房屋增值部分的性质与归属等进行了梳理分析,并就按揭行为从婚前持续到婚后这种最为复杂的按揭房分割情形展开了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2.
我国离婚夫妻按揭贷款住房分割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是人们生活所必须,因其用途大、价格高、增值快等特点,一直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重点。本文将从按揭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入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提出在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考虑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并根据双方投入比例进行分割。基于问题的复杂性,本文仅限于离婚时清偿完贷款的情形为例。  相似文献   

3.
问: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4.
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法释[2003]19号》第21条将按揭房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要求人民法院在夫妻离婚时仅就按揭房屋的使用权予以判决。这一处理方式,既不符合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更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按揭房屋的产权问题,特别是夫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突破现有的处理方式,以解决因处理按揭房屋衍生出的各种矛盾。  相似文献   

5.
试论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按揭购房日益为普通百姓所接受,因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甚为复杂,此类房屋的定性与处理已逐渐成为离婚案件审理的一大难点。本文在列举离婚案件中处理按揭房屋的主要难点(如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及按揭贷款债务如何处理等)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的婚姻制度和物权制度框架下,将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屋分为已经取得所有权和尚未取得所有权两大类,结合房屋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权属证书的登记主体的不同情形,探讨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6.
夫妻协议离婚双方为住房公积金归属发生分歧烦心事我与丈夫欲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在各自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上产生了分歧。我丈夫认为,这笔钱属各人财产,各自的公积金应归  相似文献   

7.
当前,夫妻财产纠纷层出不穷。面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纠纷,新婚姻法的出台,完善了当前夫妻财产分割的不足。本文从婚姻财产制的含义出发,确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并从房屋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归属问题这个角度阐述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江淮法治》2012,(10):54-54
不久前,章男与陈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1套归章男所有,离婚后的银行贷款由章男归还。章男提前归还清贷款后,要求陈女协助办证时遭拒。请问,离婚后一方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证?  相似文献   

9.
黄梅  陈敏 《法制与社会》2011,(24):265-267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出台,便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房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认定备受关注。意见稿第六条对相关问题作了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规定,引起较大争议。本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入手,借鉴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认为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分割应遵循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2002年5月,张某在某小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2003年1月张某与孙女士结婚。2005年9 月,张某与妻子孙女士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与孙女士就张某在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执。请问,这个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罗丽  相似文献   

11.
<正>现实中,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分割成为了离婚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离婚时所涉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让购房出资较多的一方心理失衡,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因为房产购置时如何出资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占比不低,甚至产生离婚纠纷。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以上争议,有利于家庭和谐与夫妻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①第十条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案件中,不动产所有权在离婚后的归属做了规定。只是,规定的文义总是直接面向纠纷的处理结论,对于规定所隐含规范的权利模型即规则的实质内容,则需要学理予以阐释。文章立足于传统民法学理论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有权归属、对一方婚后以配偶名义偿还贷款所产生的财产法效果予以充分分析,从而间接地说明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处置个人名下贷款所购不动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另一方名下购房贷款的法律效果,以及对应的补偿请求权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林威与吕萍萍(化名)婚后一直住在林威单位分配的位于海淀区北下关的一套两居室里,2001年5月,夫妻二人花费78000元购买了该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林威的名字。2003年2月,吕萍萍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绿色家园的一套三居室住房,房屋总价款为32.7万元,吕萍萍交纳了首付款9.7万元,又向银行贷款23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自2003年2月起,吕萍萍就开始每月向银行还款1600元。诉讼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分歧很大。吕萍…  相似文献   

14.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不同取向,我国关于婚前按揭房的利益分割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很难统一。许多司法判决往往借鉴房地产领域相关的物权性法律,却忽视了家庭伦理关系的特性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婚前按揭房纠纷,对离婚时如何定性和分割婚前按揭房所涉利益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单纯强调个人财产权益,可以更多地从家庭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前按揭房取得和维护中的相应贡献,合法、合理、公平地处理离婚财产纠纷。  相似文献   

15.
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相似文献   

16.
宋瑶 《法庭内外》2012,(9):36-38
据北京市延庆县法院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为止,针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发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前首付婚后按揭购房等情形下房产归属的咨询,占离婚咨询总数的60%。房子作为重要的家庭生活资料,承载了夫妻双方大量的心血。我国"无房不婚"的婚恋观念以及近年来持续走高的房价,使得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逐渐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县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能为公众普法、解惑。  相似文献   

17.
目次一、商业银行住房按揭的特点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存在的主要风险三、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尽管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控制非常严格,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却相对比较宽松。近年来,个人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占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最初的不足0.5%到2006年的超过10%,翻了20倍;个人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占GDP的比例也以同样的速度快速上升。在住房按揭贷款是优质资产的观念支配下,商业银行对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并没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  相似文献   

18.
张毅 《检察风云》2022,(21):66-67
<正>自建房屋(农民住房)是指由自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组织、雇用他人建造的房屋和建筑物。自建住房是我国传统建设模式的主流,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几乎所有的农村居民都是通过自建住房来满足生活需求的。在农村,建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房产也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浙江省嵊州市的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屋,直到离婚时都未能取得合法产权凭证。此时妻子一方主张分割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她能如愿以偿吗?  相似文献   

19.
冉克平 《当代法学》2021,35(6):45-58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包含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定义务与纯粹财产属性的约定义务两种样态.前者系夫妻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配偶之间的离婚救济义务;后者系夫妻法定义务之外的部分,通常因不具有对价而属于无偿赠与条款.但是从离婚协议整体及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出发,无偿赠与条款原则上不能单独被撤销.《民法典》总则编的欺诈、胁迫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离婚合意,但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及通谋虚伪表示规范则不得类推适用.离婚股权分割与股权继承相类似,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股权分割不应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离婚协议中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既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亦非德国法上具有归属意义的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夫妻离婚不动产给与条款,但是应将无偿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20.
一、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二、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女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五、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权。 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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