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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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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榕 《现代法学》2008,30(2):179-185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法律解释:克制抑或能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来,实务界一直在高调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从而勾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能动主义探讨的热情。像往常一样,实务界提出的问题,基本是在感觉的基础上理解能动意义的,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司法能动是法律解释的本质,然而法治要求法律人应该是理性、克制地能动司法,否则能动就变成了毁坏法治的口号。在司法过程中即使少不了能动也不能忘记根据法律进行思维,不顾法律意义的安全性而任意能动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3.
吴英姿 《法学研究》2009,(5):111-130
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4.
“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清华法学》2011,5(3):107-12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所倡导的能动司法却在某种程度上远离了法治的目标。因为能动司法在总的方面松动了规则与程序的严格性,其理论导向是消解法治。我们必须看到,能动司法应该是附条件的、具有方法论属性,如果存在确实需要"能动司法"的场景,也必须要服从宪法法治至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或理念。  相似文献   

5.
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杜琰 《法制与社会》2012,(1):142-143
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要发挥司法能动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法学界从司法能动的不同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本文从内涵、实践、发展等方面对我国的司法能动进行了阐述.尽管我国的司法能动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思考的.  相似文献   

7.
“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10,28(1):54-68
原教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的核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中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在理解上是极不一致的,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阐发,其中不乏添附、歪曲之界说,甚至以讹传讹之谬误。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既存在理论根基不足之缺陷,又面临着司法职业化和司法能动化相冲突的尖锐矛盾。但转型社会的现实,又要求中国必须同时完成司法职业化和“中国式”的司法能动化的双重任务。虽然存在诸多不足,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的。  相似文献   

8.
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能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治保持总体稳定的情况下,社会问题也逐步多发凸显。面对这些新增的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体现在司法改革上,就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实要求,既要严格恪守司法的裁判职能,又必须积极有为,衍生司法的社会职能,能动地开展司法活动;我们也要注意,过于主动地司法可能会破坏司法的超然形象,弱化民众对司法信任的基础。因此,在强调司法能动主义的同时,必要的司法克制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   

9.
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贯穿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史的始终,它们分别代表了司法的本分与本能。但就总体趋势而言,从克制为主到能动为主,从二者的互斥式对抗到互补式协奏,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演变的显著特点。在此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司法审查与民主是相互冲突抑或彼此相容的理论纷争。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和证明了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矛盾平衡体,这是由“民主法治价值均等”原则下的美国“双主权”宪政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在20世纪中叶以后司法能动看似占据了主流地位,实际上是自觉克制下的有限能动,亦即能动与克制的互动平衡、民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这既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臻于成熟的标志,也是美式“双主权”宪政体制日趋完善的体现与保障。  相似文献   

10.
刘晔峰 《法制与社会》2012,(14):110-111
自2009年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正式提出能动司法理念以来,法学界关于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拟从案例入手,着重对能动司法的内涵,能动司法的法理和适用情形,司法能动的方法作阐述。  相似文献   

11.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侯淑雯 《法学研究》2007,29(1):54-62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12.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07,22(3):29-34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朱广东 《法律科学》2007,25(1):134-141
源于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司法克制"思想,在WTO时代也得以"衣钵继承"并呈现出新的特色.作为GATT /WTO争端解决机制从"外交取向"向"司法取向"演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缓冲"和"润滑剂",它不仅贯穿着GATT /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取向"的全过程,而且两者的"博弈共存"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不断"机制化"从不同侧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可以预见,即便WTO争端解决机制演化成国际贸易法院,基于国家主权价值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殊性等原因,"司法克制"思想也绝不会"销声匿迹".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应从"司法克制"的历史轨迹与现实运作中获得理性启示,籍以善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的对外贸易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4.
戴津伟 《时代法学》2011,9(3):35-41
近年来,能动司法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本文通过探讨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区别,阐述我国的能动司法不是简单的裁判理念,而是一种政治型能动政策。理想的司法能动是功能上的能动与方法上克制的统一,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属于政策推动性质,缺乏对能动的应有规范,而法律方法恰好能从有效性和正当性方面对司法活动予以必要的规制,因此也就成为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必然诉求。  相似文献   

15.
李晓强 《行政与法》2013,(12):28-30
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向现代社会制度转变的终极目标,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公平、公正的生活,才能形成安定与和谐的社会.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市场规制的制定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领导干部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在现实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复杂问题.  相似文献   

16.
环境法律观检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巩固 《法学研究》2011,(6):66-85
当前环境法学表象繁荣的背后隐藏着专业性不强的危机,其根源在于较为落后的法律观。在一些环境法理论中作为言说基础和前提预设的“法”与作为现代法治基础的“法”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法律道德主义色彩浓厚、与科学规律界限不明、主体性缺失、孤立立法、与传统法的关系失当五个方面。法律观偏失的环境法学研究在实践中只起到思想启蒙的作用,无助于环境法治的实现。要想获得理论提升和实践突破,环境法学必须对自己的核心任务和研究范围作出准确定位,牢牢把握法的本质特征,加强本土化研究,尊重现行法,采取现实主义思维,实现向法学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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