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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此条款行为定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笔者认为此款不应单独定罪,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和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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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技术分为补充修改法、变更修改法、删除修改法三种.其中,补充修改法可分为指明单一条款补充修改法与概括性补充修改法,变更修改法可分为指明单一条款变更修改法与概括性变更修改法,删除修改法只有指明条款删除修改法.1979年刑法的历次修改以概括性补充修改法为主.1997年刑法的历次修改,除第一次、第三次修改外,其余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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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七十二条存在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特定犯罪分子;二是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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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与原法条的区别是: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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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在我国现行刑法典的修订问题上,可谓意见纷呈,各说不一。有主张尽快修订者,有主张慎重缓进者。在修订的时机、指导思想、体例,乃至具体问题上,都有不同意见。本刊以下数篇文章具有一定代表性,特予发表,供有关方面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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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这一用语在97刑法条文中使用共计达51处,并且大致是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一用语存在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贯彻的无罪推定理念相冲突,与犯罪人是人的这一现代刑罚观念不和谐,与刑法内部的相关规定不协调等方面的缺陷;根据其使用不同情况,可分别修改为"行为人"、"人"、"罪犯"和"犯罪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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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个人终止投资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其股权转让所得与实际出资的差额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征税款,但尚未收取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应计入征税范围。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该部分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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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同时公布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修正案(草案)》中,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完善,特别是困扰刑事辩护的几个突出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更重要的是在对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方面迈得步子还不够大。本文仅就此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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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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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看法,学术界一直存在着相关的争议,我们不能单纯以的存在即合理的态度来评定但书的存在,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来分别评定但书存在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本文针对学术界的争论提出了笔者个人的观点,同时对于但书的存在价值进行了简单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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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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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修改的核心是以纠正我国刑罚结构中长期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偏轻"为目的,立足于死刑控制下通过提高有期徒刑上限予以解决是立法者做出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对此应当予以肯定,但随之也会导致刑罚结构更趋加重,立法和司法的矛盾与冲突更趋紧张,故而需要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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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本文比较了我国新旧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修改之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修改的成功与与不足之处。经过修改,正当防卫的概念更趋规范、科学;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利于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强化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同时也埋下了公民防卫权滥用的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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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司法实践,此条立法有一定缺陷,建议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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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开鼍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除“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外。对纳税人定罪量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