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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审理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会出现部分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身份,部分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身份的现象,在发生身份犯竞合时,不应当然的认为非身份犯一定附从于身份犯的身份定罪、或让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分别定罪、或根据实行行为人的身份来定罪。而是应当根据实行行为的性质、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结合起来区别对待每一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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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和数罪名无重合性这三个要件;本文通过时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罪数本质等基本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通过比较目前各种处罚原则的学说,认为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体现刑罚的功能,也符合我国司法现状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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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本质不同说”认为前者是单纯一罪、后者是实质一罪或处断一罪,“犯罪构成要件说”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上的不同来区分,“法条关系说”从静态的法条关系上的不同来区分,“全部评价说”从犯罪构成的评价角度上来区分,“法益区分说”从侵犯的法益数上的不同来区分,但这些学说均难于有效地区分两者.“行为性质区分说”认为,法条竞合的“一行为”的性质单一,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同一,而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的性质多重,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不同,这才是区分两者的可操作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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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想象竞合犯是非数罪形态之一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想象竞合犯的明文规定 ,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在理论上 ,应承认异种想象竞合犯为宜 ;其法律性质作为科刑上的一罪来理解比较恰当 ;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下 ,行为人主观上实际是具有数个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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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想象竞合犯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在学术界引起较大争议,特别是关于罪数本质及处罚原则。本文在总结相关争议的基础上,认为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一罪,但又不同于单纯的一罪,是实质一罪的特殊形态,并据此认为应当对其“从一重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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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评价禁止与想象竞合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的重复评价 ,表面上是对存在论上的同一事实进行重复使用 ,实际上是在定罪量刑时对其所反映出来的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进行重复考量 ,进而导致双重处罚。而禁止重复评价是对符合重复评价的各种情形的反对。在想象竞合犯的场合 ,具备数个不法内涵和数个罪责内涵是将想象竞合犯划归为实质数罪的质的原因 ,在同一机会里仅存在一个行为事实是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重处断的量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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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的数罪还是实质的数罪——论想象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想象竞合犯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现罪刑公正。当一个自然行为蕴含多个危害行为的意义时,构成多个危害行为的竞合,其实质是危害行为的复数。行为竞合的概念,在理论上不仅可能,而且正当。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复数危害行为的竞合,该复数危害行为分别符合复数的犯罪构成,属于实质的数罪。应当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这不仅是其罪数本质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罪刑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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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状态,这一特殊状态在数罪等复杂的情况下又可能表现出更为特殊的犯罪形态。转化型抢劫的想象竞合犯有着不同于一般转化型抢劫的特殊含义和特征,应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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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多数学者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混淆了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所以正确界定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核心和关键。另外,我国已有学者开始承认共同过失正犯,但对过失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普遍持否定态度。本文分析认为对于过失犯的教唆犯应予承认,而对过失犯的帮助犯一般不应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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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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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其法律本质是什么 ,应把握怎样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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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身份犯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行为人各自利用其身份实施犯罪的身份犯竞合,通常的观点有分别定罪说、主犯性质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主的职权行为决定说、想象竞合犯说等,但这些观点存在缺陷:对于身份犯竞合,合理的处理进路是:首先,由于身份和积极义务的履行存在紧密关联,而义务具有一身专属性,身份犯竞合的行为人都应成立相应身份犯的同时正犯。其次,与某种身份相关的义务越重要,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也就越大,义务重要者由此成为犯罪的中心人物,义务不重要者的身份属于"不真正的保证人身份",其只成立义务重要者的狭义共犯。最后,身份犯的核心是正犯性的确定,而不是要解决竞合论的问题。基于这种思路,应该在整体上对犯罪进行评价,对义务重要者的定罪的效果"映射"到所有人,同时,对义务次要者的处罚可以通过量刑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即便对其处罚较轻,也是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再借助于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来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