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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前提条件:犯罪还是刑罚?——对《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刑法》第65条的"但书"仅对后罪起限制作用。从实质层面分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累犯的本质特征,累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由刑钝感。因此,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累犯并不关心前罪的罪责类型与主体年龄。作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结果的刑罚执行,也可以作为累犯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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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规定的体系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但补丁痕迹较为明显,缺乏体系性思考。特殊累犯制度应结合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规定做出出、入范围的体系性思考,使刑法总则部分能相互协调和印证。同时结合分则中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使特殊累犯制度和刑法分则也能相互协调印证,让刑法规定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综合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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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 ,这是对犯罪主体问题的重要突破。但随着社会犯罪情势的发展变化 ,累犯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应否在自然人累犯之外另设单位累犯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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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该如何定性,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争论。其实,学者们对该条所作的"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定性都不科学。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定性为注意性规范。这既是厘清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之规定与刑法总则关于累犯之规定之间关系的前提,也是正确解读该条规定之内容并进行司法适用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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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第356条规定了毒品再犯,《刑法》总则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二者之间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本文在阐述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如何正确解决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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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累犯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过于粗疏,这已严重影响了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累犯制度之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重构特别累犯制度,单位不是累犯的适格主体,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不构成累犯,对累犯可以适用假释,对累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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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单位犯罪的规定,与旧刑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同时,在累犯制度中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采取混合制的立法模式。但是,现行刑法却将单位排除在累犯成立的主体要件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通过分析一般累犯成立的要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以便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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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将单位犯罪写入刑法,为单位犯罪的惩处确立了法律依据,但并没有规定单位累犯相关问题,成为单位犯罪中一犬瑕疵。近年来,赞成单位累犯的学者相继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呼吁单位累犯立法化。本文拟从刑法机能的角度对单位累犯之正当性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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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未成年人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司法机关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该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或成年之后又犯前述罪,能否依照《刑法》第6条、第356条之规定认定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而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要厘清该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累犯制度进行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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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特殊累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现行特殊累犯制度存在三大缺陷:既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也无法充分实现特殊累犯制度的设置目的,而且还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应通过三个方面子以完善。首先,应扩大构成特殊累犯之罪的范围;其次,应将多次犯罪纳入特殊累犯予以规制;第三,扩大特殊累犯的主体范围,明确单位也可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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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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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文指出正确把握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是准确适用累犯规定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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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了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特定的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从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累犯与再犯既有联系,也有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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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第6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根据该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也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一律不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那么未成年人的前科还能否成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呢?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还应否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评价,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法律,有必要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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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但在累犯制度中只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累犯制度,对于单位累犯的规定还较为含糊甚至空白,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对于单位累犯的认定及处罚问题.本文明确指出单位累犯应纳入累犯制度的控制范围,并给出了实践中时于单位累犯的部分处罚建议. 相似文献